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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擬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專利使用權出資

發布時間: 2021-03-20 07:10:43

A. 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資設立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可否以技術出資,僅以一定區域的獨占使用權出資,保留技術的所有權及其它區域的使用權呢?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認為:使用權出資應屬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資條件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B. 專利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以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C.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D. 專利能作為公司的出資方式嗎

可以,因為公司法有規定,股東是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而專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所以你可以直接以專利為資本。但是你需要好好的評估一下你的專利價值,不能多更不能少是吧,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還有問題網路長沙天擇吧,他們可以免費幫你解答。

E. 專利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專利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另外: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F.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2 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3 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4 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G.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可以的。

專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而股東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