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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涉稅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5-12 16:19:12

1. 重大稅務案件涉案金額標准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不同性質的涉稅案件金額標准不一樣,所以先要看是什麼性質的案件,再看涉稅金額。您提的問題范圍太大,能否具體一點。

2. 國內上市公司中哪些在近年出過財務丑聞

典型案例有四川長虹(2003年、 2004年)。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按需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是對大量運用專業判斷的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和沖銷。(1)那些連續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資目標的上市公司經常計提不足,即使在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雙高」的情況下,仍以低比率進行壞賬估計和存貨跌價估計。(2)那些業績較好但不穩定的上市公司,則在「盈利上升時,多計提減值准備;盈利下滑時,再將減值准備沖回」,用以平滑各年間利潤。(3)那些虧損、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對於資產減值准備平時該提不提或極少計提,「需要」時就一次提個夠,採用「休克療法」和「虧出盈利的空間」,通常是在第一年虧損後,第二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導致第二年巨虧,第三年又以各種理由轉回大量的資產減值准備,從而造成財務報表在第三年扭虧為盈的假像,以避免退市;或者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在其後的幾年中再緩緩沖回,以此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務報告。值得慶幸的是,新《企業會計准則》對資產減值准備的沖回作了嚴格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事後即使價值出現回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也不得轉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利用這些減值准備項目調節利潤的空間已大大縮小。新准則此規定對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但對原八項減值准備中的除上述專案外的其他專案未做規定,且對資產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作不間斷的評估,只要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為標准,仍留給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確認減值損失的空間,仍需引起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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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哪些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案件(例:騙取出口退稅案,還包括哪些)

抗稅

4. 如何做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聯合懲戒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准;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八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稅務總局。

(二)阻止出境

1、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配合部門:公安部。

4、操作程序:對欠繳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給工商總局。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

3、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告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徵信機構可以通過稅務總局門戶網站查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信息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程序: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介面,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質檢總局,進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九)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財政部,由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

3、配合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海關總署,進入其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海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證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證監會,由證券管理監督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

(1)對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

(2)對於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3、配合部門:保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保監會,由保險監管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配合部門:交通運輸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懲戒。

(十六)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審核參考。

(十七)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互聯網信息辦。

4、操作程序:稅務總局每季度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知互聯網信息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懲戒。

5. 涉稅和非涉稅走私案件的區別

不用理上面的回答。非涉稅是指槍支毒品等國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

6. 明確什麼是涉稅違法犯罪,其具體行為有哪些依據法律分別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您好

您要了解涉稅違法犯罪的具體行為,可參閱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立案標准。處罰依據可查閱刑法關於危害稅收征管罪處罰規定。

一、危害稅收征管罪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作出了規定。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文件規定,上述規定自2010年5月7日起執行。

二、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罪、詐騙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7. 求近兩年因為虛增收入舞弊而被紕漏的上市公司名案件及相應報表。。太感謝了。。

有很多這類事例,最近爆出的幾個很惡劣。

1、萬福生科
最近被發現的一個典型例子,當數萬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間,萬福生科公告稱,2012年半年報中虛增營業收入1.88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46億元、虛增利潤4023.16萬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產事項。

但其造假顯然不僅存在於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萬福生科又公告稱,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報中虛增營收1.88億元。這意味著,這家於2011年9月27日掛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計虛增收入,已高達9.28億元。

萬福生科財務造假的特點,更因為其賬務被農業公司的行業特點遮蓋。「農業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業績造假,單看調整後的業績報表也不容易識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訴記者。

有保薦人士認為,萬福生科存在難以被發現的虛假采購模式:公司將已實際入庫的糧食運出,以農戶的名義再次賣給糧食經紀人,後者再賣給公司,即一批糧食多次入庫,每次都有實際的入庫記錄。

2、紫光古漢
而更讓市場震撼的,無疑是與萬福生科同屬於湖南地區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漢(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財務造假等多項違法事實及證監會的處罰決定——2005年至2008年間,紫光古漢連續四年累計虛增利潤5163.83萬元,占其對外披露利潤累計額達87.04%。公司遭證監會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前董事長郭元林等7名時任高管被證監會警告並處累計39萬元罰款。

紫光古漢的財務造假手法更多是通過關聯企業實現。其關聯公司湖南紫光葯業、衡陽中葯公司在紫光古漢虛增營業收入的不歸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綠大地
綠大地於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募集資金達3.46億元。

2004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在不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情況下,登記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組成人員,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綠大地使用虛假的合同、財務資料,虛增馬龍縣舊縣村委會960畝荒山使用權、馬龍縣馬鳴鄉3500畝荒山使用權以及馬鳴基地圍牆、灌溉系統、土壤改良工程等項目的資產共計7011.4萬元。綠大地還採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營業收入總計2.96億元。綠大地的招股說明書包含了上述虛假內容。


參看:http://..com/question/532484646.html?oldq=1&from=evaluateTo#answer-1343440753


附報表。

8.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稅務局處罰的相關問題

這個情況一般會在上市公司合並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不過金額很小一般不會有人注意的。另外,公司已經上市了稅務處罰沒有什麼大的影響畢竟不是影響經營業績和弄虛作假的大事。如果是擬上市的公司可能就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