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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呼籲出台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5-12 09:51:55

①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1)上市公司呼籲出台監管措施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②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嗎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符合以上特點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就應當有29種①: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3)記入誠信檔案;(4)責令改正;(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業務活動;(10)限制分配紅利;(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28)證券市場禁入;(29)撤銷證券公司。

③ 上市公司再融資有哪些工具及其監管措施是什麼ps,求給出工具的定義噢親親!期末考發現這個知識點不太會

上市公司有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等三種再融資方式
具體的規范措施。
一、完善市場體系,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創新
1.完善市場體系,構築起金融市場多個子市場之間的互動機制。廣義或完整的資本市場體系包括長期借貸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我國的債券市場從20世紀80年代建立以來很不發達,除國債外其他債券的流動性差且規模小,形成參與者少,債券流動性差的惡性循環。商業銀行的功能尚未完善,長期貸款的風險又較大,使得金融機構並不偏好長期貸款。這兩個因素導致債權融資的渠道不暢,增強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從而影響其融資能力的發揮和資本結構的優化。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結構失衡現象。因此,管理層一方面要有明確的目標,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1)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企業債券市場,調整企業債券的品種和結構;(2)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加快發展投資基金,增強債券市場的投資理性,積極引導投資者對發展前景好的優質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投資,減少對企業債券市場運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預以及完善法規體系等多個方面來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以此推動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另一方面要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障礙,使更多的商業銀行和機構能夠參與公司債券市場的運作和資本市場的運作;發展多樣化的融資工具,使企業可通過多種融資方式來優化資本結構,擴大再融資可利用的市場范圍。
2.積極推動資本市場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管理層應推出一系列的政策來鼓勵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減少在這方面的限制。首先應進行有效的金融創新,其基本思路為設立公募型產業投資基金(以封閉式為宜),把投資環節向上游移動,向准備上市的企業(以企業開始提出上市意向為起點,以企業實際上市為終點)投人股權投資,使融資方在排隊等待期間就能獲得部分股權投資資金的支持,有助於降低其上市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使投資方的投資向上游延伸,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其次應積極開發新的金融工具。2005年5月24日,央行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5日即有5家公司(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同時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計劃。30日,5家公司發行的全部7隻短期融資券開始上市交易。與股票融資相比,短期融資券發行方式簡便易行,成本低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將大大減輕股票市場的擴容壓力,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此外,還應積極完善兩年前開始進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以及信託產品、融資租賃等再融資的創新工具。加大發行創新的力度,增加融資方式的靈活性,吸引更多資金的參與以支持優勢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對再融資項目全程監管
1.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引導資金的有效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上市公司、行業、地區等不同角度出發,對建設項目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的合理性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並對項目的綜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予以定性和定量的評價。進行上市公司經濟效益評價時可根據國家現行價格和財稅制度,分析、預測上市公司項目直接發生的財務效益和費用,並編制財務報表,計算評價指標,考察項目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財務狀況,以判別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對上市公司而言,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對投資額、投資回收期、現金流和風險程度等指標進行詳細的科學論證,不合格的項目堅決不能上馬。在強化公司治理和講求誠信的今天,上市公司應理性融資、合理投資。在再融資時還應考慮市場因素,選擇好時機。在大市持續低迷時,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理應慎之又慎。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不僅要看項目是否可行,而且要審查以往再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對於頻繁變更投資項目或是將再融資資金長期擱置銀行的公司,不接受其再融資申請。
2.對再融資項目進行全程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證監會已出台了一系列規范證券市場的辦法,其中有多項涉及到募集資金閑置問題。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將經常性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核准新股發行申請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也將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為公司能否獲得再融資資格的關注重點。管理層應依法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創造條件讓優質企業上市,使優質上市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得再融資機會。要做到嚴把再融資審核入門關,把沒有必要的再融資計劃擋在市場的大門之外;還應事後追蹤、審查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後監管。在這一過程中,認真實施好保薦制度是切實提高市場再融資效率的一個重要途徑,要讓中介機構證券公司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行有效的事中審核。由此可見,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持續監管,提高融資效率,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保護中小股東權利。

三、綜合評價上市公司業績,細化分紅規則
1.運用財務指標綜合評價上市公(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司業績。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量化要求必須綜合評價其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現金流量、成長性等方面的實績。要綜合運用財務指標,如反映財務狀況的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或速動比率、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反映經營效益的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反映資金營運效率的指標(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反映產生現金流量能力的指標(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現金流量對凈利潤的比率);反映成長性的指標(營業利潤三年平均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等),對各項財務指標可以上市公司同行業的過去一年或過去若干年的平均水平作為考核標准,並規定各個指標的考核權數,採用綜合考核的方式。比較直觀、客觀地判斷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者的業績。
2.細化分紅規則上,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將上市公司分紅與再融資資格
直接掛鉤,規定3年不分紅不能再融資。這些措施成為推動上市公司2004年大面積「分紅派現」的直接動力。同時明確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轉債或配股。此舉將增加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但是強制分紅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在短期看來對流通股股東來說可能並不會起到太大的作用。因為流通股股東是以數元的溢價買人股票的,而國有股則以1元凈資產入股,成本大多在1元甚至遠遠低於1元,因而國有股將獲得最大的好處。強制上市公司分紅首先應該解決已經困擾中國股市多年的國有股流通問題。同時,目前尚需要在規則上有所細化,除明確分紅是再融資前提外,還應對分紅派現率予以明確規定,然後才能再融資,切實強化市場的融資秩序。
四、完善資本市場的相關法規,解決股權分置
證券市場要在規范的基礎上發展,並要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改進相關制度來優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提高證券市場的籌資能力。2004年12月7日《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出台。(若干規定》涉及公眾股東表決制度、知情權制度、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製度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加強監管的制度五個方面。這五項制度一項治本,四項治標。其中,公眾股東的表決制度是基本制度重大調整的治本措施,該規定賦予了中小投資者對包括上市再融資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而另外四項則是治標的方式。這五個方面都是中國現有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所沒有涉及或涉及不夠的,是對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治市乏力的重要補充。

④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⑤ 證監會如何提高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效率可以有哪些具體措施

1、責令改正
2、監管談話
3、出具警示函
4、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5、行政處罰
6、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7、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⑥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通常情況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項。這樣會使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出現持股信心不足的情況,造成部分利空影響。

從而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會出現恐慌拋售的現象,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會蒸發。並且,市場其他投資者會規避此類股票進行投資,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融資困難,加大上市公司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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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時,說明上市公司存在違規情況,這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會拋出手中的股票,加大空方力量,從而導致股價下跌,但是當上市公司整改之後,股價會繼續按照市場行情發展。

因此,證監會出具警示函在短期內是一種利空消息,會導致股價下跌,但是長期來說,其影響較小。

除了警示函之外,證監會也可以對上市公司出具監管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交易所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發出監管函:

1、信披不準確、不完善。

2、內部治理不規范。

3、股東、高管違規增減持。



⑦ 上市公司並購有哪些監管措施包括

低估值、政策受益板塊中潛伏,拉升重倉股,這是一個表面上指數高收益實則高風險,而主力積極捕捉低風險個股的時間。策略上,股民不要頻繁追漲行情,還是耐心下來,有機會就去低吸政策受益的藍籌股,如果錯過了,或者漲起來了就更換其他版塊或者等待調整後的機會,如今市場在新一波新股申購前會有一個挖坑的動作。

⑧ 證監局根據什麼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根據《證券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