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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受託理財分紅屬於

發布時間: 2021-05-12 02:27:46

① 對公受託理財如何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2312 代理承銷證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接受委託,採用余額承購包
銷方式或代銷方式承銷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託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承銷無記名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採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證券的,收到委託單位委
托發行的證券時,應在備查簿中記錄承銷證券的情況。
(二)在約定的期限內售出證券時,應按承銷價格,借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承銷期結束,將募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應
按承銷價格,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給委託單位的金額,貸記「銀
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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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銷備查簿中登記的承銷證券。
(四)承銷期結束如有未售出的證券,採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
銷證券的,按合同規定由企業認購,應按承銷價格,借記「交易性金
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代銷方式
承銷證券的,應將未售出的證券退還委託單位,並沖銷備查簿中登記
的承銷證券。
四、企業承銷記名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上網發行的,在證券上網發行日根據
承銷合同確認的證券發行總額,按承銷價格,在備查簿中記錄承銷證券
的情況。
(二)與證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時,按網上實際發行數量和承銷價
格計算的承銷款項減去上網費用後的余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
目,按代墊委託單位上網費,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代墊委託單
位上網費」科目,按實際承銷的證券,貸記本科目。
(三)承銷期結束,企業將承銷證券款項交付委託單位並收取承
銷手續費和代墊上網費用時,按承銷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應收的代
墊委託單位上網費,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代墊委託單位上網費」
科目,按應收取的承銷手續費,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按實際支付
的承銷證券價款,貸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同時,沖銷備查簿中登
記的承銷證券。
(四)承銷期結束如有未售出的證券,應當比照承銷無記名證券
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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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通過櫃台承銷證券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承銷無記名
證券進行處理。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承銷證券但尚未支付給委
托單位的款項余額。
2313 代理兌付證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接受委託代理兌付債券
務而收到的兌付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託單位和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兌付無記名債券,收到委託單位的兌付資金,借記「銀
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客戶交來的債券,按兌付金額,
借記「代理兌付證券」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向委託單
位交回已兌付的債券,借記本科目,貸記「代理兌付證券」科目。
(二)兌付記名債券,收到委託單位的兌付資金,借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兌付債券本息,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取代兌付債券手續費收入時,向委託單位單獨收取的,
按應收或已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應收賬款」、「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
手續費與兌付款一並匯入的,在收到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
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應兌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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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得的手續費,貸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兌付證券手續費」科
目;待兌付債券業務完成後,確認手續費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
預收代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收到但尚未兌付的代兌
付證券款項余額。
2314 代理業務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代理業務收到的各類款項,如受託投資
金、受託貸款資金等。
企業的代理買賣證券款、代理承銷證券款、代理兌付證券款,
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受託代銷商品資金,可將本科目改為「2314 代銷商品款」科
目,並按照委託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有無風險和委託單位、資產管理類別(如
定向、集合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業務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代理業務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
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按規定劃轉、核銷或退還代理業務資金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收到的代理業務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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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預提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
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規定預提計入本期成本費用的各項費用,借記「製造
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發生的支出
大於已預提的金額,應當視同待攤費用。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預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項費
用;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支出的費用大於預提金額的差額。

② 理財產品的收益和分紅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理財產品的收益是說他可以讓你賺多少錢,而分紅則是你實際賺到手的錢,它們之間有差異,比如基金就按分紅說收益,餘下的則靠買賣基金份額來確定。

③ 沒有委託合同的委託理財屬於什麼類型法律關系,錢轉移到受託人手上,以受託人名義理財,收益歸委託人。

你說的可能是信託,信託是將你的資產讓度給受託人名下,按委託人的意願代為管理財產。這個在國外運作挺不錯,不過國內的不太規范。

④ 公司購銀行理財產品,每月受託分紅怎麼入賬

像人 人貸,宜 人貸,眾易 貸這些理財平台都是行業佼佼者,可以參考下。

⑤ 公司4份將50萬元用於受託理財認購,5月份對公受託理財還本,並且得到2732.88元的理財分紅

要看公司如何認定這類的理財產品

  1. 認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 現金 500000

    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000000
    借 現金 2732.88
    貸 投資收益 2732.88

  2. 認定為持有到期投資

    借 現金 500000+2732.88

    貸 持有到期投資 500000

    投資收益 2732.88

如果是按月出報表,則可以考慮投資收益按月份攤。

投資收益 歸入營業收入,再入營業利潤。


如果是新公司 ,就沖減籌辦費用。

⑥ 招行理財受託分紅,怎樣在銀行存錢理財,什麼是貴金屬

歡迎關注招行理財,招行有儲蓄、基金、理財產品、外匯、黃金、白銀等投資可供您選擇。具體投資方向若不明確,若您當地有招行,可以聯系網點理財經理交流理財事宜。

風險和收益基本成正比,一般銀行有儲蓄、基金、理財產品、外匯、黃金、白銀等投資可供您選擇。要求保本就選擇儲蓄,追求低風險可以考慮貨幣基金和低風險的理財產品,追求高收益可以了解投資型基金、外匯,黃金及白銀,若您當地有招行,可以聯系網點客戶經理交流理財事宜。
貴金屬投資品種較多,目前我行有:招財金業務、實盤紙黃金白銀業務、個人金銀投資品業務等。

⑦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⑧ 對公受託理財分紅算什麼科目

如果你們沒有投資,只是得到分紅,那實際上就是一種傭金,視你們的主要業務,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你們對此進行了投資,則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⑨ 關於公司理財分紅的賬務處理

保本理財的實質是「短期投資」,其收益應計入「投資收益」。

⑩ 民事法律關系中以受託人名義從事的投資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應屬於什麼類型的法律關系。

委託理財民事法律責任的淺析
委託理財是指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接受客戶委託,通過證券市場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保客戶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證券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委託理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進行委託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並就此認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其實不然,並不是任何合同都會得到法律保護。除了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能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綜合類券商外,其它投資公司一般不能開展委託理財業務。
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後,可否向法院起訴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不具備代客理財或從事證券投資培訓業務資格的公司為被告,請求賠償委託理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後才去委託理財的,故作為廣告發布者,發布內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審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委託理財保底協議是否合法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券商是綜合類券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與公司之間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委託理財損失的責任承擔

1.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和計算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
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2.委託資產本金損失的處理
(1)合同有效之場合。
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
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
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3.保底收益部分的處理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集合理財與委託理財的區別

1、集合理財需要證監會審核批准,而委託理財是券商與機構或個人私下簽訂合同;
2、集合理財不允許簽訂保底條款,而委託理財協議雙方一般都簽訂保底條款;
3、集合理財透明度較高,目前暫定其每3個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託理財大多是暗箱操作,沒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財簽訂的條款有法律作用,而委託理財簽訂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集合理財的託管人是商業銀行,而委託理財的託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擔,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
私人委託理財的誤區

第一、養成良好的自主投資的習慣, 不應有過分依賴他人進行投資的思想。
證券市場中的投資高手林立, 投資者投資證券的收益程度不一, 但這絕不能成為投資者放棄自主投資的理由。證券投資技巧和理財意識方面的欠缺, 不能總借他人的"腦袋"。在投資的問題上, 投資者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定位。特別是對高風險投資不熟悉的情況下, 不妨採取先從購買低風險的基金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做起, 以彌補知識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 而不是將投資的重點轉向民間高手, 以求獲得高回報。
第二、理性面對和看待私人委託理財業務。
一般的私人委託理財業務, 都是以高於銀行定期存款為主要的利益誘餌, 或約定遠高於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資者進行承諾。投資者面對這樣的高收益約定, 應進行詳細的考察和論證, 並在私人委託理財合同中進行明確的約定, 並對其接受服務的主體資格和合法地位進行分析和了解, 尤其是其運作資金的實際水平和能力, 相關資質和條件。目前,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迅速, 這其中不乏運作良好、機制健全、內控嚴密、回報率高的, 但更多的是運作能力欠缺, 風險意識薄弱, 收益水平低下, 從而給委託人造成不應有的巨額損失。而在私人委託理財合同簽訂過程中, 投資者不注意約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很可能會"血本無歸"。
第三、善於運用《合同法》維權。
私人委託理財是一種民間借貸, 並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法律含義, 也不可能做到對其合理合法保護。由於私人委託理財業務極其隱蔽, 信息不透明, 發生風險又無法進行補救。因此, 投資者在選擇私人委託理財業務時, 應學會善於運用《合同法》維權。只要雙方的借貸關系明晰, 條款約定明確, 違約責任清晰, 同時又是當事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能自願履行也無可厚非。但投資者還是應當謹記"投資有風險, 入市需謹慎"的警言, 而慎簽私人委託理財合同, 以防發生風險而追悔莫及。
第四、對變相的私人委託理財業務應提高警惕。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 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和個人越來越多。由於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投資, 很容易受咨詢服務人員的影響而做出錯誤買賣的決定, 而投資者又無法搜集應有的證據進行維權, 而在口頭服務約定和口頭操作方面缺乏應有的法律支持, 投資者遭受損失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 投資者在接受口頭上的投資咨詢服務建議時, 首先應想到其參考操作的法律意義和承擔的相應違約責任, 否則造成的損失只能視同個人所為。
第五、慎防私人委託理財中的惡意行為。
目前, 證券市場中, 常常會出現投資者股票被不知不覺盜買盜賣的情況, 從而也引發了較多的糾紛, 給投資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主要原因是投資者選錯了代理人, 或進行了不謹慎操作, 或者是因為私人委託理財業務而引起。投資者因個人之間的委託理財業務投資損失而產生一定程度上的惡意操作行為。從各種私人委託理財業務和股票盜買盜賣中的因果關繫上來看, 似乎並不完全成立, 對這種因私人委託理財業務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並不能小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