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平台設立為有限合夥企業。保留部分預存股份給未來加盟的人員,應怎麼安排不涉及股份支付
按照現在會里的態度,如果價格不公允,無論是老股轉讓還是新增,都是股份支付。所以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價格,你預留股份在某個法人主體或自然人主體中,以協議轉讓的形式給新進的高管,只要表面價格做合適了就行,實際價格和表面價格的差價返還。
2. 上市公司和一家投資公司共同成立產業並購基金,上市公司的高管作為基金的SLP(特殊有限合夥人)
高管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因此判斷所述交易構成上市規則規定的與關聯方共同投資,關聯投資金額的認定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為准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3. 上市公司的類高管是什麼意思,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4. 母公司的高管可以成為其全資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母公司的高管可以成為其全資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的董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23條:
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5.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5)上市公司與高管合資設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6.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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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0-12-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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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內上市公司與外資合資成立子公司的股權比例有限制嗎
主要看商務部有沒有行業規定的限制啊
8. 上市公司發起成立合資公司占股51可以上市嗎
上市公司發起成立合資公司占股51可以上市嗎?可以。
9. 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大股東的持股公司,投資其他企業,該其他企業又上市的會造成神馬結果
這個得具體分析。看又上市的這個公司所在的行業、從事的業務、與原上市公司交易往來等情況。
如果又上市的這個企業與原上市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也不存在關聯交易往來等情況,那麼是可以的,不會造成神馬後果。現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同一個人擁有兩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情況也不少。
還有不能是這種情況。新上市的公司的資產、業務是來源於原上市公司的,相當於從原上市公司掏出資產催肥新上市公司。寧波立立電子就是這種情況,被證監會槍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