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Ⅱ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Ⅲ 董事會與總經理提名權的沖突
丙方有總經理提名權,但最終決定權在於董事會決議。如章程中無特殊說明,一般半數以上董事通過即可任免一屆總經理人選的決議。董事會要服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違背公司章程的話,無效,等於違法。如果董事會尊重章程規定的丙股東提名權,否決議案應該理解為只是否決這個總經理的具體人選,丙股東可提名新的人選。在丙同意的條件下,其他董事也可以提名新人選。
Ⅳ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Ⅳ 董事、監事由誰提名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候選人名單是以提案形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因此,應當是有權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的股東或董事會具有相應的提名權利。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提名的具體方式和程序,但應注意遵守其他法規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監事的提名只能股東和監事會吧董事會不能提案選舉某監事吧
Ⅵ 董事的提名權歸誰,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Ⅶ 提名董事有什麼相關規定
董事提名規則,即第14a-11條規則,使得某些股東更容易地將反對派候選人列入董事投票選舉中。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東已選出董事會。但在實踐中,公司的管理層往往提名的都是親管理層的董事會人選。股東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名反對派候選人,但是此類提名在當時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作用,因為多數股東已通過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前發出的董事候選名單進行表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