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

發布時間: 2021-05-11 01:04:43

① 公司有四位員工,稅務局規定至少給一個員工買保險,那其他沒買保險的員工工資可以計入報表嗎員工個人所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有意識地或無意識地偷逃稅款,換句話說,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納稅風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些風險往往存在於: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冊階段存在風險;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納稅風險;第三是在成本費用方面存在著納稅風險;第四是公司的會計報表存在納稅風險;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納稅風險。下面將展開進行分析:
(一)虛假出資與抽逃注冊資本
表現形式為:注冊資本不實或注冊後不久資金退回或轉移。
很多公司注冊的時候,就存在著風險了,所謂資本的「原罪」。基督教說,人在哇哇墜地的時候就有原罪。公司虛假注冊現象在以前很普遍,現在也時有發生。早幾年,會計事務所假驗資現象很普遍,現在隨著監管措施的加強,以假驗資報告虛假注冊的現象有所減少,大多數改為由中介公司代為墊資,驗資後再抽走。有時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資,但在注冊完公司後不久,即將注冊資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財務上則形成一長期應收款一直掛帳無法處理。這種現象在很多企業非常普遍,有很多老闆對此可能會嗤之以鼻:「這有什麼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也未見出什麼事。」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搞清楚,有可能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輕則工商局年檢時發現注冊資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本,會根據《工商登記條例》要求補足,並給予抽逃金額5-12%的罰款;重則《刑法》上有抽逃注冊資本罪,一旦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發生了經濟糾紛,或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則就有可能追究股東的刑事責任。當年的「瓊民源」和「銀廣廈」事件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收入納稅風險
1、隱藏收入不入賬
隱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設賬外賬或叫內外帳。銷售收入不入外帳入內帳,資金體外循環。與之相矛盾的現象是,由於收入不記或少記帳,公司常年出現虧損或處於微利的邊緣。而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卻越來越大,公司規模擴大,而帳面資金不足,就會出現不斷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情況,因此,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外帳上的與股東的往來賬發生額較大,且較頻繁。
2、收入長期掛往來,不納稅申報
收到銷售款後,不記收入,而是掛往來,計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賬款,不做納稅申報。這種偷逃稅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戶不需要企業出具發票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應付款項長時間無法支付也不須支付。
3、不依合同規定確認收入,收款時開票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點進行了明確。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確認收入,延期確認收入,以滯後進行納稅申報。例如:
風險分析案例2:不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推遲納稅時間
某公司與一客戶簽了一筆合同,銷售100萬的貨給客戶。客戶已經把貨物取走,公司給該客戶3個月的帳期,3個月後向客戶開票收款時才交稅。
這種情況下,什麼時候產生納稅義務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呢?是合同簽定當月還是3個月以後開票收到款時呢?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客戶取貨當月就應確認收入,即使增值稅發票尚未開具。而在現實中,很多企業會與這一公司一樣,大都採取的是在收取貨款時出具發票,出具發票後才確認收入。這樣推遲3個月的納稅收入,可以減輕公司現金流的壓力。而按照稅法規定,這就引發了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可以算一筆帳,對這樣做的好處與壞處進行一個對比:
假定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次合同銷貨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4萬元。另假定資金年利息率和機會收益率均為6%,應納增值稅為:100×17%-14=3萬元,則這樣做的好處是:
①獲得了3個月的資金利息
資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遲3個月納稅的機會收益
機會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處合計為900元。
假定半年後偷稅被發現,則推遲3個月納稅的風險即壞處是:
①補稅=0
②罰款=30000元(按偷稅額1倍計算)
③滯納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共計=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
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比實在不值得。對這種納稅風險,很多企業沒有重視,不單企業管理者(或老闆)沒有重視,甚至連財務人員也不重視。財稅專家
而對此我們如稍加註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遲納稅時間,又沒有稅務檢查風險的。如根據修訂後的2009的1月1日起執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時間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籌劃思路:
結算方式不同,納稅時間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對銷售合同中的收款結算方式稍加改變,就可以達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沒有風險。
4、價外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不做納稅申報
企業將價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邊角余料變賣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體外循環,隱匿收入。這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存在,實事求是的講,越管理正規的企業存在這種現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設內外帳的企業,設小金庫的需要和沖動越小。因價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小,這種手法不容易被發現。國營企業和上市企業採取這手法的較多。
5、視同銷售行為不遵稅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有很多行為要視為銷售,有的企業不按政策處理,應該視同銷售的項目不視同銷售,不做納稅調整。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數是因為財務人員不了解稅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違背。
由於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往往出於國家稅務總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間沒有協調,所以不同稅種政策間往往會出現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現象。例如企業為了促銷,經常會推出「買一贈一」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款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在所得稅方面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則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很多企業不視同銷售,不納稅,這就產生的納稅風險。
再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則須視同銷售貨物。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成本費用納稅風險
成本費用納稅風險主要表現形式有:
1、大量收據或白條入賬
我國實行的是「以票控稅」的管理制度,因此國家發布有發票管理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入賬,不得稅前抵扣。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有時候很難取得合規的正式發票,就只能白條收據來入賬,按規定對這種情況,應作納稅調整。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存在納稅風險。
從以上的情況我們也可以發現,在目前社會、市場、法律的環境下,企業違法,有時也是無奈之舉。我們反對以身試法,我們也希望,政府可以制定一更具人性化的稅收政策環境,但在政策未能改變的前提下,企業只能去適應政策而不能與政策相違背。
2、虛增人頭,虛增工資
有發現部分企業會採取這種虛增人員工資的方法,偷逃稅款。這一手法「技術含量較低」,很容易被識別和查處。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不斷改善,比如《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實施,虛增人頭需交納社保,因此,採用該手法進行偷逃稅款呈下降趨勢。
風險分析案例:工資個稅「籌劃」中的陷阱
一、案例基本情況
2009年7月,某企業邀請深圳智慧源咨詢公司為他們提供稅務風險模擬檢查和稅務咨詢服務,調研時我們發現,該公司的工資表顯示,所有員工工資都是2000元,這是正常的嗎?
二、問題及風險分析
第一,這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員工薪酬應該遠遠高於2000元;另一方面2000元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2000元正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工資發放表上員工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相符。實際員工人數100人左右,而工資表上150人左右,虛增人頭50人。通過訪談和審核其他資料,我們得知該公司員工收入較高,連普通文員月工資都在3000元,大部分員工月工資在6000元-10000元,少數高收入的員工月收入可達30000元,每月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不小。為了幫助員工少交個人所得稅,公司對工資薪酬的人所得稅進行了「籌劃安排」。他們尋求了外界幫助並找到當地的一家稅務師事務所。這家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咨詢人員和該企業財務總監一起研究,制定出了一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要點有:第一、虛增人頭。一人的工資由兩個人或者三個人領,把工資額降下來;第二、一個人工資由多個關聯企業去發放。第三、獎金要求員工找發票來報銷;第四、工資的一部分通過小金庫發放,不在外賬上體現。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工資薪酬部分通過境外公司去發放。這樣一來,該公司所有員工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一分錢都不交。
這個關於員工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的所謂的「籌劃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以極大降低個稅,但是他違背了稅務籌劃「合法性」的基本原則,變成了一個典型的偷稅案,給企業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只是不知何時會爆炸而已。
3、虛開發票增加成本或隨意調整納稅期間成本費用
虛開發票以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在企業是很普遍的現象。另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成本的結轉應遵循「配比原則」,不得提前或拖延。而在現實中,有的企業為了偷逃稅款,故意違反上述原則,隨意調整或提前結轉成本費用。比如改變存貨計價方法、將應該資本化的費用進行費用化、隨意變化成本分配方法等現象也很普遍。
這樣的所謂的「籌劃方案」表面看起來操作簡單,效果明顯。但實際上,這不是真正的稅務籌劃,這就是典型的打著籌劃之名的偷稅漏稅做法。這樣的「籌劃」方案給企業埋下了偷稅的潛在定時炸彈,不時幾時會把企業和老闆帶進「陰溝」里。
問題是,為了少交稅,類似的稅務安排在很多企業屢見不鮮。虛開建安發票也是房地產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最常採用的手段。那麼,這其中倒底會有什麼樣的風險呢?我們分析如下:
①虛開建安發票後,建安成本就會虛高
該項目銷售額約6.5億元,原建安總成本約3.8億元,加上1億元後則達4.8億元。而建安成本政府都會有工程定額。比如在北京市地稅局2007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註:這是全國第一個吃螃蟹的,是財稅(2006)187號文要求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文件出台後全國第一份土地增值稅清算細則)就規定,在北京市,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四項成本,多層建築每平方米1560元;高層每平方米2263元,如超過規定數額,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稅務部門不予承認。那麼,一下子虛開1億元的建安發票,必然會讓建安成本徒然增加很多,如何向稅務機關解釋呢?能找到合適的理由讓稅務局同意嗎?如果增加不多,還可以解釋,增加如此大金額,通過的概率恐怕是為零的,因為,稅務局在這件事上如「過份幫忙」也有「掉烏紗帽」的風險。
②資金迴流的風險
實際建築安裝費為3.8億元,虛開成4.8億元的發票,資金流如何處理?虛開的1億元要不要付帳?如果1億元長期掛賬,容易引起稅務部門的懷疑,而且按照規定應付未付不得進入成本。如果轉帳,則1億元資金如何迴流?對方會不會有信用風險?會不會耍賴?
③迴流資金的帳務處理風險
我們假設建築商信用良好,資金迴流沒有關系。對方將1億元資金重新打給公司,這么大的一筆資金如何下賬?入內賬還是入外帳?如果通過銀行進賬,則帳務上會出現入帳風險,只能長期掛「往來款」,無法削除。如以現金入帳,則可以計入「小金庫」,而如此大金額要提取現金,則只能分取若干次,而「小金庫」里放這么一筆資金後就不是「小金庫」了,這個「小金庫」的管理會存在很大難度和風險。
④對方賬務處理的風險
換位思維,如果從建築商的角度來考慮,建築商也將面臨賬務處理的極大困難。如何處理1億元的虛開金額?2億元的收入變成了3億元的收入,要多交企業所得稅,如何應對?1億元的現金如何提取出來?建築商為應付這種困局,只能採取不規范的手法進行處理,比如他自己再弄張假發票抵帳或虛列人頭,虛加人工來解決。這就會放大了建築公司的稅務檢查風險。而一旦建築公司出事,則稅務機關就會順藤摸瓜,將該開發企業牽扯出來。在現實中類似的由於上、下游出現而被稅務稽查的案例屢見不鮮。
三、偷稅與籌劃的區別分析
而我們提供的方案,與之相比,因屬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范疇,所以手續會繁瑣,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資金成本都會發生,節稅額與直接偷稅相比也會較低,但兩者性質以及操作平台卻完全不同。偷稅的做法,會給企業今後留下稅務檢查風險與隱患。籌劃的方案雖然操作起來麻煩,但是是合法的,將來貴司股東、法人、財務都會睡覺踏實。即使稅務局發現交易金額大,認為不合理,也僅僅屬於「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不合理,需做特別納稅調整」的范疇,不能定性為偷稅,沒有法律風險,這是兩者間的本質區別。
(四)會計報表稅務分析風險
一個企業的業務活動,都會通過財務報告的會計信息反映出來。如果企業存在偷逃稅行為,也會通過這些信息體現。企業不論請的會計水平多強,做假帳的水平多高,想不被發現是很難做到的,假的終究是假的,假的永遠做不成真的。因為會計報表不會騙人。可有一些老闆偏不信邪,總以為我請的人水平高,稅局抓不住。通過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進行分析,會計報表稅務分析風險表現形式有:
1、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表現則為:存貨、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會計科目經不起推敲;賬務處理混亂、帳實不符;
2、在利潤表上的表現則為成本費用與收入不配比,利潤結構不合理;
3、各項指標,忽高忽低,或如過山車,或漏洞百出。
具體而言,假帳通常會在以下幾個方面留下蛛絲馬跡:
①各項財務指標跟相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作橫向比較,會出現過高或者過低的現象。
②企業各項指標如與往年做縱向比較,會出現忽高忽低現象,就像坐過山車一樣。
③企業的利潤率、稅負率較長時間處於較低水平。
在現實中,有的企業連續幾年都做成虧損,可問題是公司規模卻是越來越大,那資金從哪來呢?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用於營運資金。長期下來正常嗎?有的老闆稍微聰明一點,不做成虧損,讓它每年賺幾百塊錢,象徵性交幾十塊錢的稅。但如果連續微利,利潤率會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稅賦率也明顯地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現在我國各地稅務機關都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都會內部掌握一個最低的稅賦率水平。比如在深圳,稅務機關內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增值稅稅負率不低於1.5%,商業企業增值稅稅負率不低於8‰。有人說,知道這些數值就好辦了,就按照這個標准來,正好比它規定的最低標准高那麼一點,稅務局就不會來找麻煩。注意以上是最低值,不同行業標准還不一樣呢。你略高於最低標准就可以了嗎?
④賬實不符。現金和銀行存款對企業來說一般容易控制,做到賬實相符不難。不真實的財務行為很難做到存貨的賬實相符,一般經不起盤點。要麼帳大於實,要麼實大於帳。這種現象在現實中很常見。比如說我一次采購了100支筆,全部售出,可是有80支出具正式發票,還有20支沒開發票,企業就入了小金庫。那麼這一來就造成倉庫裡面零庫存,可是賬面上仍有20支筆的存貨。這就造成賬大於實的現象。如果經常這樣操作,就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賬實不符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到最後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賬面上有一堆存貨,幾百萬幾千萬的金額,可是倉庫里早就沒了。實大於賬的現象也很普遍,比如說企業在采購的時候為了控製成本,從規模較小的供應商處采購,它不能出具合規的發票,采購回來的貨物沒法入賬。而倉庫裡面有實物,就會造成實大於賬的現象。存貨賬實不符是企業最難以處理、也是最無法向稅局解釋的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區別

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區別如下:

應交所得稅,是二級科目,一級科目是「應交稅費」,是負債類科目。貸方記錄應繳納的所得稅,借方表示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期末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企業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余額如在借方,反映企業多繳的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是損益類科目,借方表示發生的所得稅費用,貸方表示結轉到本年利潤的所得稅費用。期末無余額。

會計處理:

計算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將所得稅費用轉入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2)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擴展閱讀: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計提,在尚未繳納之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該上繳國家暫未上繳國家的稅費)。

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採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應交稅費核算規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②、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③、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③ 股權激勵限售股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納稅授予價是否除權

二、稅務徵收
(一)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納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其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即:一個企業是上市公司的股東,當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等來源於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潤的部分,都是股息、紅利,不用交企業所得稅。(BTW,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本來就屬於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稅。)
單就股息紅利(與股權轉讓收入是兩回事)而言,法人股東免稅,個人股東則要參照相應規定交個稅。
(二)非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納稅
1. 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據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應就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扣繳義務人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五條,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騰飛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眾多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據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迅速支付本辦法創造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空間,並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三、股權轉讓收入納稅規定
(一)股權轉讓所得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企業轉讓股權屬於企業轉讓財產的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④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

2、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一起不能劃分清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4、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

5、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4)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擴展閱讀:

涉稅風險原因分析:

1、稅收行政執法不規范以及稅收政策多變性導致的風險 由於中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多元,主要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常常重疊。

2、另外,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3、由於中國正處於經濟變革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稅收政策的變化比較頻繁、不夠穩定,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准確掌握。如果企業不及時跟進調整自己的涉稅業務,就會使自己的納稅行為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為何有調增項和調減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調增項和調減項,是因為會計利潤與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不一致。要計算企業所得稅,就要把會計利潤會轉化成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才可以乘上適用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簡單來說是因為有些項目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而有些項目又是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的。稅法和會計的記賬方法不一樣,產生的差異。所以需要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比如:201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5)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擴展閱讀:

匯算清繳最新優惠政策

01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標准提高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財稅〔2018〕54號、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02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51號

03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可以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但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64號

0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稅〔2018〕99號

⑥ 企業所得稅匯算折舊費怎麼辦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實際工作中,多數企業的會計方法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業出於各種原因,會計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現實工作中,對於會計折舊長於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二是企業能夠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核算因稅法與會計規定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就該類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額與依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折舊額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種做法在上市公司會計處理中,屢有應用,其折舊變更的作用是即調節增加會計利潤,提高業績水平,又不致於付出納稅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剛剛完成定向增發的盾安環境發布公告,董事會決定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估計,將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內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業務機器設備折舊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計提。資料顯示,盾安光伏目前機器設備價值約為10億元,本次會計估計變更前後年折舊額的差異額約為4750萬元。從而使盾安光伏年凈增加利潤4750萬元。
面對業績的壓力,一些上市公司進行紙上自救,將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增加利潤的一種手段。如:北京北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從2011年07月01日起,將房屋建築物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調整為20-50 年。
上市公司延長折舊,目的在於一些上市公司會計核算時有意延長固定資的折舊年限,減少折舊費用,增大會計利潤,由於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根據稅法最低折舊年限進行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並沒隨會計利潤同步增大,企業所得稅也就沒有額外付出。
上市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分析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折舊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允許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扣除。
分析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文件規定,主表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減金額」列計算填報。以及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提取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第2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折舊、攤銷的金額。
第3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計算提取折舊、攤銷額的年限。
第4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折舊、攤銷額的年限。
第5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本納稅年度的折舊、攤銷額。
第6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第7列:金額=第5-6列。如本列為正數,進行納稅調增;如本列為負數,進行納稅調減。
按照以上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會計計提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年限,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分析三
企業當年應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可以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允許補計補提。
例:某公司2010年發現少計提了2008、2009兩個年度的固定資折舊20萬元並予以補提。那麼,該企業在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說明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折舊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此外,《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對於企業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如果不超過三年,可以在企業會計上作補提處理,企業所得稅不在補提年度調整,而應追溯到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納稅人發現少計提折舊,可以扣除,那麼,延長折舊年限,按照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扣除也應該是合法、合理的。
綜合上述分析,企業會計折舊方法比稅法最低折舊年限長,所計提的折舊少,可以作納稅調減。但其會計處理方法,應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並且一經確認調整,不得變更,同時,應建立資產折舊納稅調整台賬。

⑦ 國稅來公司查帳,發現比較多的問題,然後先叫我們寫一份自查報告。我該如何去寫這份報告呢

用EXCEL表格,把稅種分開一條一條查,就是自查報告啊。再寫個總說明就可以了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1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1.2 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1 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2.2 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3 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
2.4 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2.5 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 是否存在未按歸定開具農產品收購同業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4、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 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 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 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
9、 用於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
10、 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 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2、 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3、 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
4、 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
5、 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 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 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 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 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 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並繳納增值稅
11、 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 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
二、營業稅
(一)營業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 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2、 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3、 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
4、 向客戶收取的價外收費未依法納稅
5、 以勞務、資產抵債未並入收入記稅
6、 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
(二)關聯企業間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申報納稅時不作調整.
(三)按稅法規定負有營業稅扣繳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
(四)兼營不同稅率業務時,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
三、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方面
1、 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2、 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 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 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 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 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 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 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 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 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准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功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 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准,未進行納稅調整
6.1 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准,未進行納稅調整
6.2 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准,未進行納稅調整
7、 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 是否存在超標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產值率低於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9、 是否存在超標准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 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享受稅收優惠
11、 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 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
13、 是否存在擴大計提范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准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4、 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15、 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注冊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16、 是否存在已做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7、 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18、 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9、 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復文件,或不按批準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0、 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1、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來往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四、個人所得稅
1、 為職工建立的年金
2、 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3、 超標准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4、 超標准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 以報銷發票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
6、 車改補貼、通信補貼。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稅補貼標准(稅前扣除標准)的,在標准限額內的部分可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標准外以發票方式為職工報銷費用的,計入當月個人所得稅;未明確睡前扣除標準的,應合理確定補貼中因私用形成的個人收入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
7 為職工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
8、 股票期權收入。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9、 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印花稅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6、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7、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8、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9、 營業帳簿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
10、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11、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12、 其他: 運輸合同

⑧ 怎樣合理避稅

1、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關聯交易,採取轉讓定價的形式,即關聯企業為共同獲取更多的利潤以高於或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願,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在有關聯關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B公司承擔的稅率高於A公司,有聯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潤,減少B公司利潤,使他們共同承但的稅負及他們各自所承但的稅負達到最少。在企業內部之間的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一般採取轉讓定價,將主要利潤轉向稅率低的企業進行避稅。

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採取這鍾方式。例如在我國很多合資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稅低的特點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然後把貨物壓低價格銷售給香港的子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地。

通過轉讓定價方法,一是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較高的地區,有效的沖減利潤,從而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二是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高價購買原材料、設備、人才、技術」、「低價賣出產品」,其結果是賬面利潤減少乃至虧損,從而有效的節約所得稅。這樣避稅應注意,轉移手法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達不到避稅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稅。
2、其他合理避稅方法

在轉讓定價避稅的同時,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設置適合避稅的企業結構。例如針對國際避稅區或低稅區,經濟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及其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企業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避稅以減輕稅負。

一是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二是虛設信託財產使委託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託人與信託財產的分離,但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稅收規定,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方式、財務的合理安排,也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例如:

1).當某一大宗交易處在兩個納稅年度交叉點時(即年末與年初),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原則,可適當推遲交易發生日,使之盡可能發生在下一年度,從而使部分所得稅推遲一年繳納,獲得利潤方面的好處。若推遲100萬元的納稅額一年,按年利息10%計算,可避稅10萬元左右。

2).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某些企業可以採取收購虧損企業的方式,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中,從而避開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3).針對享受「減二免三」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應盡量將其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中,盡量延續其開始獲利年度,並可以從第六個或者第七個年度開始彌補虧損。在公司經營達到經營年限的後五年中,將利潤向該企業轉移,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避稅。也可以收購此種類型的企業,已分流利潤,進行避稅。

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式。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所有有關征納活動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或者征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便找出沒有法律麻煩的方式和途徑。公司管理人員應該研究法律知識,用足稅收優惠,掌握各種方法並在實踐中參與、運用和提高。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及經營方式、結構的調整及合理的財務安排,以求達到最大程度避稅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圍內為企業謀取最大利益。

⑨ 企業收到分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法人收到的有限合夥企業分紅款,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免稅的分紅,僅限投資於國內的法人企業的分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9)上市公司交稅權責發生制擴展閱讀: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⑶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