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會不會被收購
不一定,收購有全額收購,控股權收購和股權收購幾種。
對於全額收購,由於公司股權被一家法人全部收購了,不再滿足上市必須的股東人數至少200人的規定,所以必須退市,這種收購又叫私有化收購。
控股權收購和股權收購一般只收購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收購後可能仍滿足上市要求,因而一般不需要也不會退市。
B. 8.下面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表述中,( )是正確的.
A錯誤:收購人可以自願發出收購要約,無論是否之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只有持股達30%時,繼續增持,會觸發強制性要約收購。
B正確: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C錯誤: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協議收購不在此列。
D錯誤: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請參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02/content_352370.htm
C. 關於公司的並購
先搞清楚A公司是怎麼並購B公司的,肯定是通過收購B公司的股權,股權並不一定就被B公司的經營者所控制,國有企業的股權持有者一般都可以向上追溯到國資委,私營企業的股權持有者一般都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有一點要明確的是,B公司的經營者並不一定對公司股權有控制權,這就可能會發生B公司不想被並購,但還是被A公司並購了。
B公司業績下滑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管理層不力,也有可能市場經營能力不強,當然還可能會有更多的原因。盡管B公司效益不好,但可能具備別人眼紅的資源,比如經營許可資質、專利技術、穩定的客戶資源等等,B公司經營不善,但A公司如果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或者A公司可以通過兼並B公司獲得市場壟斷地位,也可能A公司具備B公司經營者所不具備的駕馭能力和資源,這一切都可能成為A公司並購B公司的動力。
明白了嗎?
D. 關於擬上市公司收購其它公司的問題。
A公司在上市前通過這種手段,隱藏了A公司的真實資產經營狀況,隱瞞了應披露而未披露的真實情況。
對於A公司而言,無非是要通過上市募集到的資金,在上市後通過收購B公司將這些從股民手裡融到的錢支付給所謂他人名義的人。這樣就相當於洗錢。
至於操控股價,可能會涉及,具體不好說。
E.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F.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G. 上市公司被收購
1、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收購」的意義,理論上,股民投資股票也算是「收購」的一種,只是收購的比例沒有達到一定的標准,沒有觸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各種義務
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收購比例從5%到100%的各種情況,以及各種情況下需要履行的相應義務,從這個角度看,可以把「收購」定義為持有5%以上股權的行為
3、總裁是一個行政職務,由董事會選聘,股權比例夠高的話,可以做董事,甚至董事長,當然也可以選舉自己為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