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一家上市企業倒閉欠了很多債,那麼這些債要由股東承擔還是誰承擔,股東是企業法人嗎
1.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
2.首先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
3.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股東為公司出資多少錢,虧光就算了。
4.依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人可依法申請破產
5.一般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有關於公司破產的規定。
Ⅱ 上市公司破產倒閉,還欠下一大筆錢以後,購買了該公司股票的人怎麼辦
臨近破產狀態後,又沒有別的企業借殼上市,會被退市
一般進入三板市場繼續交易,股票不值錢,一般幾毛到1元多1股
如果宣告破產,拍賣處理剩餘資產,先用於還債,還有剩餘分給買股票的股東,最差的情況是抵債完後一分不剩,股東的股票變成一張白紙,價值歸零,也不會欠債的。
Ⅲ 有限公司倒閉資不抵債欠債巨大怎麼還有限公司倒閉欠債巨大無力償還怎麼還
答復:詳細分析這個問題?
按公司的股權交易暫行條例執行上市公司《股東法》政策決議,和按國家政策實施《擔保法》及法律法規條例執行,或現將房地產公司持有法人代表資格或董事局股東成員,以集團公司宣布倒閉之後,應該由當地市、縣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等處理善後事宜,和按國家政策實施公司《破產法》及法律法規條例執行,以集團公司賬務清單核算匯總數據報表,或現將房地產公司(法人、股東成員)全部固定資產總額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進行獨立核算匯總數據報表,或將房地產公司(法人、股東成員)全部固定資產包括(產權、房產)以行政資源關系,通過拍買交易公司進行公開拍買。
謝謝!
Ⅳ 如果公司破產了,債務由誰來償還 是由法人償還,還是各股東一起還呢
在以下五種情況下,股東會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東。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且存在下敘五種情況之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該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他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它的特點是依法成立,有獨立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公司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的。出資不實時,由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4、股東抽逃資金。抽逃出資的股東應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5、公司注銷,如果經清算公司仍有財產,由分得財產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分得財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4)上市公司公司倒閉欠債還錢擴展閱讀: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