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並購,券商的財務顧問費怎麼收取
怎麼收:固定費用和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
海外投行的收費模式較為合理地將並購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分解,分別支付費用,一方面各種項目的固定費用保證了財務顧問的利益,反映了對財務顧問服務價值的承認和肯定,另一方面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又對財務顧問有較好的激勵作用。隨著中國並購市場成熟程度提高,財務顧問費用也將向更為細致的分項定價發展。 目前我國並購財務顧問費基本上都是採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見的是分為4步。首先是雙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於20萬元。在並購協議簽訂後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為30-40%。在並購交易審批全部通過後,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約30%-40%。一般到這步,財務顧問費應該已經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權過戶後收取。隨著購並交易復雜程度的加深,客戶對財務顧問的依賴程度逐漸提高,付費的主動性逐漸增強,體現在券商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和傳統投行業務各有優勢。傳統投行項目的單筆收入較高,一般在1000萬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後收費有絕對保證。而並購財務顧問業務的優勢在於並購操作周期遠比傳統投行短,操作的家數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業務風險,不佔用公司資源,並且隨著國內並購市場的擴大,並購業務復雜程度的上升,市場並購財務顧問服務的價值含量認可度上升,並購業務的盈利前景就更為樂觀。對於券商來說,在行 業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況下,購並業務人均創利的優勢以及成長潛力就更為突出。
Ⅱ 請問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需要具有什麼資格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請參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Ⅲ 公司上市時,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審計報告,有沒有先後順序
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前後。
Ⅳ 財務顧問在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工作有哪些
1、制定股份制改組方案,對股份公司的設立、股本總額和股僅結構、招股籌資、配售新股和股 上市等制定方案,並進行操作指導和業務服務;
2、推薦具有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3、協調各方業務關系、工作步驟和工作結果;
4、中介境內外企業投資認股,推薦證券承銷機構、登記機構和上市機構;
5、按照法定程序,協助編制必要的文件,協助企業申請公司設立和證券發行;
6、就有價證券的發行種類、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發行費用、發行時機等事項提供 詢意見;
7、為客戶申請有價證券發行與上市;
8、協助客戶開展以爭取客戶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及上市為目的的公關工作;
9、就客戶募集資金項目提供咨詢意見;
10、評估股份公司的資信等級和證券發行資格;
11、提供有關法規、信息、方法,組織業務培訓。
Ⅳ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否需要聘請財務顧問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資金來源。而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如不需要、資信情況、後續計劃、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實力、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誠信記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管理經驗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主要糾結在《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那條規定,」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到底怎麼執行。
Ⅵ 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方如何聘請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並且,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二)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並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製作申報文件; (三)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收購人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復; (六)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Ⅶ 企業與證券公司簽定的上市財務顧問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樣起草誰有範文在線等。滿意加分100
這種文本對於任何一家公司來說都是商業機密。即時內部人員不夠級別也不可能得到。你在網路的文檔搜索中找找試試。其實,核心部分也就那麼幾條:
1、服務的內容界定,比如:盡職調查、調賬、審計、法律文件、保薦人、財經公關等;
2、雙方的權利義務;
3、費用及付款方式。現金部分可以根據業務進度分幾次;
4、是否持有企業股權及比例。企業可以少給一部分現金,換成給股份,以利於雙方達成緊密合作;
5、未能達到顧問要求如何處理;
6、保密條款
Ⅷ 收購上市公司,必須聘請 財務顧問 嗎
收購上市公司,應該不是必須聘請財務顧問。
Ⅸ 什麼是上市企業財務顧問 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工作有哪些
財務顧問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一般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