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假設你是一名注冊會計師,需要完成對一家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工作,你會怎麼做
首先,需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外部相關基本情況,內部包括不限於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模式、發展戰略、組織架構、經營目標、企業文化等,外部包括不限於政治穩定情況、經濟發展趨勢、法律法規監管情況、環保監管情況、市場競爭狀況、上下游市場地位等。內外部環境的熟悉加深了對於企業的了解,接下來可以開展對於內部業務循環的了解及測試,以識別關鍵風險點,用以制定有針對性行之有效的審計程序加以應對。首先需要識別出對於企業經營成果、資產狀況影響較大的業務循環進行了解,比如說生產製造業,未有很多的籌投資活動,可以不做了解及測試,直接通過實質性程序來應對。識別出對報表影響較為重要的業務循環後,可以通過觀察、詢問、檢查等方式對該業務的具體流程進行了解並記錄,審計人員需要根據了解來判斷關鍵控制是否設計有效,比如說對供應商的選取和准入控制,是否指派了對生產、采購有經驗的人士進行審核,有否指派上述人員調研供應商生產情況(供貨能力、品質質量),有否通過其他信息渠道評價其誠信等。未完。。。
B. 會計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
為維護證券期貨相關機構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審計質量,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於日前聯合制定並發布了《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現將全文轉載如下:
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的獨立性,提高證券期貨相關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機構」)經審計財務資料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第三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外,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為某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條 簽字注冊會計師由於工作單位變動,在不同會計師事務所連續為同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當合並計算。
第五條 為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公司上市後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六條 相關機構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未變更的,該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相關機構重組前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連續計算。
第七條 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同一相關機構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在同一年度達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延期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連續為同一相關機構提供五年審計服務並被輪換後,在兩年以內,不得重新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根據本規定第七條延期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延期後被輪換的,在兩年以內,不得重新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會計部、財政部會計司以及負責監管被審計相關機構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輪換情況,並將有關信息填入中國證監會網站會計部「會計資產評估機構監管資料庫」。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輪換簽字注冊會計師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檢查轄區內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除簽字注冊會計師外,會計師事務所還設有相關機構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該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按照以上有關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進行定期輪換。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C. 怎麼理解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執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應收賬款函證程序。<br/>
是否實施函證程序,並不是看被審計單位是否為上市公司,如果函證很可能無效或是有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可以不函證,除此之外,都需要函證所以該描述太絕對了,是不恰當的。
針對應收賬款不實施函證程序是有嚴格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3)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審計後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函給被審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
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防止或發現被審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通過函證可以有效地證明債務人的存在和被審單位記錄的可靠性。
由於函證所取得的是外部證據,證明力較強,這有助於實現與管理當局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權利與義務」認定、「完整性」認定以及「估價或分攤」認定相關的審計目標。
因此審計人員應把函證作為應收賬款審計的一項必要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
D. 注冊會計師都可以審計上市公司嗎
不是所有注冊會計師都可以審計上市公司,要有證券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才可以審計上市公司。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會〔200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六)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七)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並通過吸收合並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並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並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E. 注冊會計師對於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已經實施了必要的措施和程序,並保持了足夠的謹慎性
我覺得應算是無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准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准則或沒有按專業准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注冊會計師對於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已經實施了必要的措施和程序,並保持了足夠的謹慎性,所以我覺得應算無過失。
F. 怎麼理解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執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應收賬款函證程序。
是否實施函證程序,並不是看被審計單位是否為上市公司,如果函證很可能無效或是有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可以不函證,除此之外,都需要函證所以該描述太絕對了,是不恰當的。
針對應收賬款不實施函證程序是有嚴格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6)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審計後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函給被審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防止或發現被審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通過函證可以有效地證明債務人的存在和被審單位記錄的可靠性。由於函證所取得的是外部證據,證明力較強,這有助於實現與管理當局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權利與義務」認定、「完整性」認定以及「估價或分攤」認定相關的審計目標。因此審計人員應把函證作為應收賬款審計的一項必要程序。
G. 2.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報表的審計按時間劃分屬於哪種審計 3.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報表的審計,應該屬於事後審計-定期審計。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H. 注冊會計師如何審計上市公司期後銷售退回才能規避風險
期後事項的審計程序
1.在會計報表的實質性測試中予以關注。結合年末賬戶余額審計,如通過截止測試或查找未入賬的負債等,對期後事項進行審核,著重查明期後重大的收付款業務。
2.專門的審計程序,驗明期後事項是否已在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說明中進行了恰當的分類和充分的揭示。
3.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詢問。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根據初步或尚無定論的數據作出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是否發生新的擔保、借款或承諾;是否出售或購進資產、或者計劃出售或購進資產;是否已發行或計劃發行新的股票或債券,是否已簽定或計劃簽定合並或清算協議;資產是否被政府徵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在風險領域和有事項方面是否有新的進展;是否已作出或考慮出異常的會計調整;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
4.復核資產負債表日後編制的內部報表及其他相關管理報告,查明是否存在財務承諾或其他重要事項。
5.復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會計記錄,確定被審會計期間相關業務的存在及內容。
6.查閱資產負債表日後發表的會議記錄,著重檢查對特定目的財務報表及項目執行情況有重大影響的期後事項。
7.獲取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律師聲明書,以明確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降低審計風險。
I. 注冊會計師審計上市公司面臨的幾種審計風險
有的上市公司通過關稅方交易將巨額虧損轉移到不需審計的關聯企業,從而隱瞞其真實的財務狀況。有的上市公司則與其關聯企業杜撰一些復雜交易,單從會計方法上看,其利潤的確認過程完全合法,但它卻永遠不會實現。如,已受處罰的瓊民源公司,其5.4億元的非常收益和6.57億元的新增資本公積金就是通過關聯交易取得的。因此,沒有識別出非正常的關聯方交易,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常見例子。 2.非黨交易。不少上市公司為避免三年虧損摘牌或為達到規定的配股條件,常常採用非常交易手段,如轉讓股權、經營權或土地使用權、年末發生非常銷售業務,收取政府補貼等,從而獲取非常收益,以期公司業績得到一次性改觀。 3.非貨幣使交易。有許多上市公司的交易業務是非貨幣性的,如轉讓土地、股權等巨額資產。沒有現金流入,只是價已「應收款」,何時確認轉讓利潤。還有一些公司通過非法渠道將資金拆借出去,或者將資金投入子公司,這些資金或資本實際上已難以收回,也沒有現金流入,卻仍在以此確認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貨幣性的,其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和獲利能力就應當受到懷疑。 4.資產重組。近兩年來,一些上市公司實施了「突擊重組」的戰略,重組後上市公司的業績在短期內會大幅度改善,但實際上增加的只是「業績幻覺」。另外,資產重組審計是一項復雜的業務,涉及許多問題,如股權變更的標志是什麼?如何確定重組購買日?重組相關公司的優質資產、不良資產的計價標準是否一致?資產置換、注入優質資產、剝離不良資產、剝離非經營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和公允?被購並方的債權、債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或有負債或損失?對關稅單位、關聯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確?對關聯交易的計價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難度和風險。 5.會計方法與會計估計交叉。會計應遵循一貫性原則,但只要有根據,會計方法和會計估計是允許變更的。但有時上市公司也會利用會計變更來操縱利潤,較為普遍的作法是改變長期投資處理方法及合並報表范圍。 6.期後事項與或有事項。這方面的問題表現為:上市公司期後投資決策出現較大失誤,投資效益很差,連續出現巨額虧損或營運資本減損,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懷疑;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如所得稅減免無法估計、法律訴訟等;資產負債表日發生了諸如合並、清算等重大事件;存在應收票據貼現、應收賬款抵押、通融票據和其他債務擔保;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資料與審計附送資料不一致,等等。注冊會計師應對上市公司期後事項及或有事項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不可輕易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此外,復雜的控股關系、跨地區交易、非法或非規范的融資行為、所審客戶的股票在二級市場的異常波動都容易產生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給予特別的關注。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
J. 為什麼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該實現標准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6號《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六章 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
第八十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第八十一條 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組長對審計檔案反映的業務質量進行審查驗收。
第八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項目終結後,立卷責任人及時辦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復核意見書、審計組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證明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實施方案及審前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歸入前三項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條 文件材料按照審計項目立卷,一個項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將數個項目合並立為一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文件材料:
(一)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文件材料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和備查類的順序排列;
(二)結論類採用逆審計程序並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證明類按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與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排列;
(四)立項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並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備查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並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後、批復在前請示在後、批示在前報告在後、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後、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後的順序排列;
(七)審計日記以人為單位按照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順序排列,可以單獨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條 立卷責任人將文件材料歸類整理、排列後,交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
審計組組長按照有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驗收,並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或者向有關機構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十七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檢查合格的審計項目案卷移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審計組所在部門在移送審計項目案卷時,應當做好該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庫的建立或者補充工作。
第八十八條 審計組成員對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立卷責任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