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與「公眾公司」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公眾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公眾公司,我國有兩種類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對公眾公司下定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比公眾公司要廣,公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公眾公司。
「上市公司」與「公眾公司」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上市公司的概述: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2、公眾公司的概述:公眾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轉讓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兩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1、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公眾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開業務經營狀況;向投資者和公眾公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也就是說,公眾公司的經營要貫徹公開原則的要求,以保護廣大投資者和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三、兩者的股票交易不同:
1、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經在聯合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公司。
2、公眾公司的股票交易:公眾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其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Ⅱ 我國上市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是記名還是無記名
股票上市條件: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則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原則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原則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股票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公司登記文件; 3)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5)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6)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補充: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二、股票上市的暫停與恢復。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被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其財務會計報告有虛假記載。3)公司發生信用危機,如因信用問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關系。4)盈利能力下降或連續虧損,等等。公司在規定的暫停上市期限內,如能消除有關原因,可以恢復上市。(2)股票上市的終止。上市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未能消除被暫停上市的原因,甚至產生嚴重後果者,將被終止上市,取消上市資格。具體情況一般是指: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又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2)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後果嚴重者。3)公司股票連續若干月成交量較少,或沒有成交的。4)公司連續若干年沒有分配股利。5)盈利能力嚴重下降,甚至連續幾年虧損沒有扭轉的。6)公司決議解散、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宣告破產的,等等。三、股票的種類。股票按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分類。按其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通常情況下,公司只發行普通股。普通股在權利和義務上的特點是:1)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2)股利分配在優先股之後,並依據公司盈利情況而定。3)公司解散清算時,普通股東對剩餘財產的請求權位於優先股之後。4)公司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可以優先認購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優先股可以在公司設立時發行,也可以在公司增發新股時發行。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則規定,優先股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如公司增發新股或清理債務時才可以發行。股票按是否計入股東名冊分類。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記名股票一律用股東本名,其轉讓股東以背書的方式進行。無記名股票,是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交付非受讓人後即生效。股票按照發行時間的先後,分為始發股和新股。始發股是設立時發行的股票。新股是公司增資時發行的股票。始發股和新股發行的條件和價格不盡相同,但同類股東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股票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區的不同,分為A股,B股和H股。A股是供我國個人或法人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票面價值並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專供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的投資者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面值但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幣買賣)。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希望答案令你滿意,謝謝採納!
Ⅲ 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是從總股本里拿出來的,還是發行新股票如果發行新股票,豈不是越多越好
是總股本在二級市場的流通,並不是新股的增發,總股本是不變的,只是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而已。
Ⅳ 在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需要向社會公開么
肯定啊,不公開投資者怎麼了解公司,對公司未來做預期?
Ⅳ 上市公司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的增資行為稱為什麼
這個叫做「定向增發」,簡稱「定增」!
Ⅵ 向社會公開增發新股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本擴張的途徑之一,除此之外,我國上市公司還有哪些股本擴張的途徑
增發新股是為了募集更多資金.
但是新股的上市是必影響原有股的市植.
除非公司業績真的很了不起
不然申購新股一定要慎重!
Ⅶ 上市公司向社會募資的服份可在A股市場交易嗎
未公開發行前,募集的股份,要等A股上市以後,有一個時間間隔期,到期後就可以出售了。已經公開發行後好像不能在私下不通過其它途徑亂發,要麼定向募集也要經過批准
Ⅷ 上市公司為什麼必須向全社會公開呢
因為它上市後是要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相當如公眾都是它的股東,如果不公開信息,你會給他融資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