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公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2006年12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
1,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2,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3,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4,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5,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⑵ 《證券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事項,期限指多久
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所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出售資產,關聯交易,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等。
所以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的期限應為:
從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起,一直到其終止上市。
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⑷ 上市公司披露財務報告所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應當遵循與年度財務報告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原則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視同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 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二)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在遵循重要性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得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這里所指的「中期財務數據」,既包括本中期的財務數據,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數據。
2.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應當保證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與理解企業中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企業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避免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由於不確認、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對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誤導。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和職業判斷。通常,在判斷某一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將項目的金額和性質結合在一起予以考慮,而且在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時,應當以資產、負債、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數字作為比較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獨依據項目的金額或者性質就可以判斷其重要性。例如,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該變更事項對當期期末財務狀況或者當期損益的影響可能比較小,但對以後期間財務狀況或者損益的影響卻比較大,因此會計政策變更從性質上屬於重要事項,應當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三)應當遵循及時性原則
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中期財務報告所涵蓋的會計期間短於一個會計年度,其編報的時間通常也短於年度財務報告,所以,中期財務報告應當能夠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為了體現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原則,中期財務報告計量相對於年度財務數據的計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例如,企業通常在會計年度末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因此,對年末存貨可以達到較為精確的計價。但是在中期末,由於時間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慮,有時不大可能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中期末存貨的計價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需要強調的是,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需要特殊考慮的兩個關鍵因素。同時,對於其他會計原則,比如可比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也應當像年度財務報告一樣予以遵循。
⑸ 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訴訟披露有什麼標准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重大訴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准,但是有一個影響力的規定:「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至於什麼樣的訴訟才能產生較影響呢? ,該辦法沒有直接規定,而是規定了認定程序: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也就是說,公司應當自己制定應當披露的具體數額標准,報管理部門備案,如果發生已備案的事項,而沒有披露,就是違法了。當然在備案時,管理部門會審核該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⑹ 披露內容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一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咨詢。
第二十三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⑺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重大時間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是: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⑼ 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訴訟披露有什麼金額等方面的標准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⑽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有什麼原則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
1、會計信息披露必須遵循重要性原則;
2、按照會計准則的統一要求披露會計信息;
3、披露的會計信息有助於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4、披露的會計信息必須真實和完整。
二、從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標准
使用者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標準的基本要求:
1、恰當性,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是與使用者決策相關並可靠,不至於導致誤解;
2、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須滿足內外使用者的共同決策需求,應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為導向;
3、充分性,不論是定量信息還是定性信息,只要對決策者具有重要影響,都應當通過一定的報告形式予以披露;
4、重要性,充分披露並不意味著對可能影響決策的所有活動或事項的信息都要賦予同等程度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