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加強對關聯貿易的規制
淺議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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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麗 曾 群 胡美蘭
關聯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既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於公司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等積極作用;也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進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在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廣泛存在於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其負面影響已不容忽視。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對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現實意義
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經濟行為范疇。因為「任何特定的關聯交易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利的或次佳的;只有當交易實際上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才能說關聯交易是不公平的或被濫用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有其積極的作用。如通過關聯雙方明確供產銷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等多種方式使各自能夠發揮生產經營上的優勢,進而達到取長補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時,由於關聯雙方自然天成的關聯關系,交易雙方對對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雙方節約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以提高各企業的運營效率。特別是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它被運用於我國國有企業產權重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這種優勢往往被一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所利用,從而使「關聯交易」一詞的涵義特定化,幾乎成為證券市場一種不規范行為的代名詞。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近幾年被提上了證券市場規范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問題
(一)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成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普遍現象
由於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關於再融資中ROE及ST處理和退市中關於盈利及凈資產要求的剛性規定,給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形成相當大的壓力,同時也成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巨大動力。關於盈利及為達到扭虧、保牌及再融資等目的,上市公司關聯方(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利用不公允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
根據上市公司歷年披露的年報統計顯示:1997年深滬兩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交易,占上市公司總數的84.6%;1998年的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80%;1999年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90%;截至2001年4月20日,滬深兩市公布年報的1018A股上市公司中,發生各類關聯交易行為的有949家,占樣本總數的93.2%;2002年對深市510家上市公司統計表明,有412家發生關聯交易,占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80.78%;2003年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有784家存在關聯交易,占總數的60.92%,並且在2003年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總關聯交易金額比重大於50%以上的達42家。當然,這些關聯交易並非全是「問題交易」,但如此大面積和巨額的關聯交易,其潛在動機卻是不爭的事實。
常見的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手段有:(1)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的業績。例如一些上市公司由於其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低,便通過將其商品高價出售給關聯企業從而賺取高額利潤;(2)採用非市場價格進行資產或股權轉讓。如某一上市公司1997、1998連續兩年虧損,如果1999年繼續虧損就意味著公司須暫停上市甚至退市,於是公司利用與其控股股東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在1999年12月18日將其持有的子公司29%的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獲得轉讓收益1713萬元,收益率高達197%,從而實現了1999年的盈利,使上市公司得以逃避退市的命運。如此高的收益率,其公允性和真實性可想而知;(3)通過委託經營,提升公司業績。如某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向關聯企業承包經營一個農場,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獲得7200萬元的利潤;(4)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的方式粉飾會計報表。如某集團公司在1年內為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擔4500萬元的廣告費,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廣告也有助於提升整個集團的企業形象。
不過以上情況在2001中國證監會對配股政策修改後和財政部《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發布後有所收斂。證監會對配股政策關於ROE規定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孰低原則;財政部《暫行規定》的中心內容則是對於超過正常利潤一定比例的部分不得進入當期損益,而應進入資本公積,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空間壓縮到最低限度。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縱觀歷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定期報告,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報告附註中都能對關聯交易有較為詳盡的披露,基本符合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規定要求和滿足報表使用人對關聯交易信息的需求,但如果了解公司真實情況的人,相比公司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就會發現公司在對關聯交易披露時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第一是對關聯方關系理解的偏差。部分上市公司對關聯方概念模糊,主要表現為:(1)認為只有對上市公司控股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才是關聯方,對存在控制關系的子公司不予披露;(2)只認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為關聯方,未對其控股和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進行揭示;(3)會計准則規定,在與關聯方之間存在控制關系時,關聯方如為企業,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關聯交易,都需披露相關信息。但不少上市公司因與關聯方之間無交易,就對關聯方不予披露。這些都造成了報表使用人與公司內部人員的信息不對稱。
第二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要素不全。會計准則規定,關聯交易既包括經營性業務,又包括資產重組業務,有的上市公司僅將經營性業務作為關聯交易披露,而將資產重組業務放入其他重大事項中說明;有的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卻將其列為或有負債項目。這雖然確實是一項或有負債,但由於是對關聯方提供擔保,其承擔的風險也許與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不一樣,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也不一樣;另外,在商品購銷業務中商品價格的披露,籠統披露為協議價、市場價等,而對具體價格則語焉不詳,給利潤操縱留下了可操作空間。這些缺失的信息,往往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時的重要參考要素。
第三是關聯交易披露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已經意識到該關聯交易已觸犯相關規定,如實披露必將引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關注,於是採用模糊戰術,想矇混過關,如對關聯方關系含糊其辭,對關聯交易的絕對金額避而不談,對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影響輕描淡寫,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聲東擊西,讓財務報告使用者不知所雲,根本無法判斷該關聯交易到底有多大,對公司到底會產生什麼影響。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關聯交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如何規范關聯交易成為世界各國證券監管機構共同面臨的一個世界性課題。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漫長的證券發展史上,積累了一些經驗,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規范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我國的關聯交易法律法規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關聯交易的事前規制。包括:(1)股東大會審批制度,即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否則該項決議無效;股東大會批準的功能在於:一是藉此將關聯交易的信息公開,確保公司其他股東知悉有關情況,以便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將批准制度與股東表決排除制度相結合,使其他股東享有否決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權力。(2)表決權排除制度,即「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有股份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制度」。(3)股東質詢權制度,確認股東的質詢權,有助於股東在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之前充分、有效地獲得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免予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克拉克說:「除非股東有關於其公司的充足資料,否則他們很難明智地行使他們進行表決或要求他們進行表決、出售自己的股票,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4)獨立董事批准制度,即關聯交易應得到獨立董事的審核批准。(5)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即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時,應當聘請外部獨立財務顧問出具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評價。
2.關聯交易的事後救濟。包括:(1)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即當股東大會通過了重大不公允關聯交易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時,法院依股東申請可以依法宣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以達到保護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項權利作為單獨股東在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小股東利益時,是一種很好的救濟方式,也是股東權對經營權制約的最後防線。(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等受到侵害時,股東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訴訟代位權,從表面上看是一種程序法制度,實質上是以程序法的形式達到實體法的目標。但這一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性,應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另外,為防範控股股東濫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促成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和「深石原則」,筆者也持相同觀點。
(二)關聯交易的證券法規制
《證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但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一個空白。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證券法》在關聯交易問題上予以明確:
第一是強化重大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關聯交易違規者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第二是在《證券法》中明確關聯交易監管的部門責任劃分,部門責任的劃分是落實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度和機構保障。
對於上述各項制度及原則,其實有些已體現在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如股東大會批准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獨立董事批准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股東質詢權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都分別反映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獨立董事指導意見》、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部門規章裡面,但有些規定並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更重要的是它們所處的法律層次過低,使這些制度的效率大打折扣,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將它們強化。另外應建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使關聯交易的法律規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披露重於存在」是關聯交易規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分析我國目前頒布的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體系,也能看出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法規的重點在於對關聯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應該說在信息披露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實質,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有所涉及,已經基本形成規范關聯交易信息的制度框架。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經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但從實際效果看,上市公司仍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製造與發布虛假信息。為此,筆者認為應著重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連續性。
我國《證券法》第59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是「真實、准確和完整」的,假設上市公司能按此標准提供信息,則該信息是有效的,投資者據此信息做出的判斷才是有意義的。但這只涉及到信息質量標準的一個方面,是有效信息的靜態特徵。有效信息還應該有其動態方面的特徵,這就是及時性和連續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是連續不斷的,信息披露應該讓投資者及時並連續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投資於某家上市公司,其投資所依據的除了公司的歷史和現狀外,更關鍵的是被投資方的未來。這顯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連續性和及時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真實、准確、完整、及時這些特徵共同決定了信息的有效性,只有滿足了靜態和動態兩方面標準的信息,才是有效的。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與上述標准相去甚遠。滬深交易所每年都會對一批上市公司出具內部通報批評函和公開譴責函,問題的絕大部分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時。這些重大信息中各類關聯交易佔了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通過定期報告(年報、中報、季報)和臨時公告的方式進行,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是間斷的和遲滯的,由於披露行為的間斷性和遲滯性,不論這些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如何,對於理性投資者來說已經喪失了有效性,顯然不能滿足投資者對公司狀況的連續性考察與及時性的要求。臨時公告制度顯然是為了彌補定期報告的遲滯性所帶來的缺陷,但由於相關規定的約束力問題,該制度更成為了內幕交易和莊家操縱市場的籌碼。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利用制度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連續性的問題,比如縮短會計信息生成、審計、生效和對外向公眾公布等各個階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對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許會有所改進。另外,要加大對違規信息披露者的懲戒力度,提高違規者的違規成本,使信息披露主體逐漸變被動披露為主動披露,變歷史信息披露為趨勢信息披露。
㈡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㈢ 關聯關系的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㈣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不會計入營業收入嗎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有許多種,不僅僅是計入營業收入,還有其他科目,以下具體分析: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
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
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
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
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
作出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
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
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准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㈤ 求英文翻譯~多謝
Listed companies affiliated transactions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cent years the issue has become China's academia and the judiciary very controversial topic. Affiliated transactions is a common economic phenomenon, in which enterprises have a positive rol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and shareholders of the damage is so widespread, it is obvious, therefore, The world has to be guided and this 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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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保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允性
從短期來看,有些關聯交易可能幫助公司渡過難關, 但這種好處只是一時的。從長期來看, 關聯交易產生的經濟後果對公司是不利的,將蘊含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 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 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 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而很多關聯方的「輸血」 式重組往往只是報表重組,並沒有實際的現金流入, 對公司沒有實質性的改善。 其次,關聯交易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提升的經營業績大多數僅僅是賬面業績, 增加的只是大量應收款項目,在未來會有產生壞賬的風險; 另一方面,公司為關聯方,如大股東提供擔保、 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 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引發法律風險。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損害公司的形象, 使潛在的客戶群消減,如果是上市公司, 則在證券市場上會引起其股價的下跌。 這些對公司的商譽等無形資產造成的損害,是難以追究責任的。 在這些關聯交易產生損害後,就很難有效維護企業的利益。
㈦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7)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之法律規制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㈧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㈨ 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