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近3年來的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舞弊案例
案例一:閩福發(000547) 閩福發年收入只有2~3個億元(實際上真正的收入估計連1個億元都沒有達到),但近幾年貨幣資金一直保持較高余額,甚至超過了年收入額,而且閩福發的貨幣資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貨幣資金3550萬元」外,其餘基本都是銀行存款,而這些銀行存款都是沒有受限的。而實際上,閩福發大股東的股權早就被司法凍結或質押,閩福發截至2005年半年報,資產總額11.08億元,股東權益.4.60億元,資產負債表58.48%,而這只是賬面數,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虛假資產,筆者懷疑閩福發早已資不抵債,在此背景下,竟然還有2個億甚至3個億元無受限的銀行存款,只能斷定這些銀行存款實為虛構或早已受限。 2 案例明天系 與德隆系齊名的明天系最近也傳出資金鏈綳緊的傳聞,明天系實際控制人是肖建華,其核心企業是明天控股,據該公司網站介紹: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以IT行業為龍頭,基礎工業為後盾,產品開發和資本運作為兩翼的大型高科技企業集團。現有20多個高科技控股公司,其中六家為大型上市公司。與明天系有染的公認的上市公司有華資實業(600191.SH)、明天科技(600091.SH)、寶商集團(000796.SZ)、愛使股份(600652.SH)、西水股份(600291.SH)。 2005年半年報披露,明天科技9.29億元現金,華資實業5.60億元現金,愛使股份10.30億元現金,而三家公司總資產分別為29.37億元、23.12億元、32.22億元,眾所周知,明天系掌門人是資本運作起家,如今旗下上市公司有如此巨額現金令人生疑,盡管煤炭投資收益明顯,但卻不足以支撐整個系的現金需求,而肖建華等資本運作高手對現金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因為這幾年熊市使大多數的同類資金鏈斷裂,在這種背景下,明天系居然手握25億現金豈不令人生疑,在這巨額現金的背後懷疑又是一家家的金花股份(金花股份最近承認虛構巨額現金、隱瞞巨額賬外借款)。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明天科技2005年第三季報顯示其貨幣資金余額增加至16.79億元,據該公司三季報稱「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5.81億元,但查遍所有的公開信息,不能知道這筆巨額資金的來龍去脈,明天科技稱貨幣資金是公司在建項目的專項建設資金和必要的生產流動資金,而明天科技截止第三季度共實現收入5.11億元,資金負債率盡管不高,但也有55%,欠銀行貸款14多億元(包括應付票據3億元),海吉氯鹼項目一期總投資也只有17億元,明天科技為何要一次性准備如此巨額的現金呢?實際上,半年報並沒有海吉氯鹼項目,資金余額也高達9.29億元,因此,我們懷疑這筆巨額現金涉嫌虛構或早已設定質押。 案例三:悅達投資(600805) 悅達投資2004年報現金余額11.88億元,其中有外埠定期存款5.27億元——人們不竟發出疑問:好端端跑大老遠去存什麼定期存款?且該存款無質押等情況。 截止2004年底,該公司資產總額61.87億元,其中貨幣資金11.88億元,資產負債率63%,銀行貸款31.66億元(包括應付票據5.07億元),2004年該公司實現收入11.88億元,實現凈利3982萬元,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現金凈流入分別6.13億元、-1.40億元及-0.04億元。2004年現金凈增加4.69億元。 2004年報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東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佔用公司資金凈額(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佔用公司資金扣除公司及子公司佔用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資金)合計為22,629.00萬元。其中:本年累計增加138,246.84萬元,本年累計減少144,899.44萬元,全年平均佔用凈額48,809.61萬元。 2005年半年報顯示,貨幣資金余額減至9.22億元,經營性現金凈流出4.64億元。貨幣資金中有5.25億元是其他貨幣資金,附註稱期末其他貨幣資金中為辦理承兌匯票抵押存款金額51910.50萬元、信用保證金存款659.44萬元、外埠定期存款3.24萬元。而2004年報中11.88億元中有9.37億元是其他貨幣資金,附註稱:期末其他貨幣資金中為辦理承兌匯票抵押存款金額26429.50萬元、信用保證金存款2639.19萬元、外埠定期存款52700.00萬元。 至此,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悅達投資外埠定期存款5.27億元實為虛構或已設定質押,造假目的是掩蓋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違規行為
⑵ 你認為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特點是什麼存在什麼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路是什麼
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特點如下:
普遍較高的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水平相對偏高、存在明顯的股權融資偏好。這些特點與西方國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不同,尤其股權融資偏好更是有悖於「優序融資理論」。
存在的問題:
由於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健全,資本市場還不發達,籌資形式有限,並且約束條件也很多,導致了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陷。
1.增加了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2.降低了企業的財務杠桿收益。
3.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
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路:
1.優化股權結構。
2.完善融資體制。(1)大力推進以市場經濟的融資體制替代計劃經濟融資體制的進程,即建立以資本市場為主體的融資體制,充分發揮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用。 (2)完善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考核制度,增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增發新股和配股資格的難度,從源頭上控制上市公司偏重股權融資的傾向。 (3)規范監管體系,依法規范市場秩序,建立信息披露動態監管機制,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跟蹤核查。
3.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
4.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籌資行為的理性化。
⑶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道德風險與資本結構選擇
中國期刊網 和 人大論壇 有很多這方面的資料,你可以查一查
這里給你列一篇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道德風險與資本結構選擇
一、股權融資中的道德風險
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引起的股東與經營者的委託代理關系中,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股權治理功能弱化、債務約束軟化、經營者報酬激勵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經營者存在如下道德風險:
1、經營者的努力水平降低。這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中的突出表現是經營者「重股輕債」,所帶來的問題之一就是經營者忽視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從而造成資本使用效率低。從總體上看,我國上市公司經營效績有明顯下降趨勢,1992~2002年各年的凈資產效益率分別為14.28%、14.68%、13.15%、10.78%、9.59%、9.69%、7.45%、8.23%、7.63%、5.35%和5.65%.這種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經營者努力水平的下降。
2、經營者投資行為不足。隨著物資資本證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人力資本專用性的日益增強,作為物資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可以在資本市場上通過組合投資、出售股權等方式迴避其投資風險,而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則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與股東相比,經營者更加偏好風險厭惡,從而在投資決策中選擇抵風險投資項目,放棄對股東有利的高風險投資項目。從股東來看,這就是投資不足問題。它是一種非效率的投資,將使企業價值降低。這一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資本中的具體表現是:將股權融資的資金不按招股說明書的承諾使用,而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存放銀行獲得利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理財、投資非商業競爭性項目等保守投資項目。這不僅損害了股東利益,而且也減少了公司價值。
3、經營者過度投資。詹林和麥克林認為,當經營者的持股比例較低時,經營者為了獲得由企業規模擴大帶來的金錢和非金錢收入,就會在投資決策中選擇並非有利於股東的擴大企業規模的投資項目。從股東來看,這就是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一樣,它也是一種非效率的投資,將使公司價值降低。這一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資本的使用中表現尤為突出。如一些上市公司將股權融資的資金投資於效益較低的新項目,盲目擴大企業規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地將股權融資的資金投資於不熟悉、與主業毫不相關的產業,甚至是非朝陽產業。從投資結果來看,這些投資行為均屬於過度投資行為。
4、經營者偏好多留利的股利政策。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整的情況下,經營者在治理結構不完整的情況下,經營者為了營造自己的「小王國」,獲得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資金,在制定股利政策時總是偏好少發現金股利,保留更多的現金流量,以獲得由企業規模擴大所帶來的金錢和非金錢收入。
5、經營者行為短期化。即經營者只考慮在任期間的公司經營業績,而不考慮退位後的公司發展,甚至犧牲公司長遠利益以換取任何期間利潤的暫時增長。
二、抑制股權融資道德風險的資本結構選擇
根據委託代理理論,要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行為,就必須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經營者對其行為後果承擔風險。資本契約理論認為,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是抑制經營者道德風險行為的一種契約安排。具體而言:
1、 將經營者的人力資本權益化。即通過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和業績股份等股權激勵方式,把經營者的人力資本股權等激勵方式,把經營者的人力資本股權化,使之成為公司資本結構的組成部分,使之帶來的收益成為經營者的長期風險收入。這種長期股權激勵機制在美國公司中被普遍採用。實踐證明: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能夠使經營者的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相匹配,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激勵經營者為促進企業持續發展而作長期投入。
2、完善債務約束機制。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債務約束機制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1)按照市場原則,塑造銀企關系,使之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2)完善退市與破產的法規體系及實施環境,充分發揮退市與破產機制的作用,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3)完善信用評估制度,建立一個監管統一、評估機構獨立、供需平衡、競爭公平的信用評估市場;(4)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戳穿公司的面紗」機制,即在企業股東和當事者(經營者、關聯企業等)為了逃避債務,採取欺詐手段轉移財產,造成企業破產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對他們的財產進行追索,使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調整股權結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二是國有股東身份不明確;三是股權高度集中;四是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顯然,具有這些特點的股權結構不可能起到應有的激勵與約束作用。要解決這一問題,不僅要改革和完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還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1)解決國有股減持與上市流通問題。借鑒國際經驗,對國有股減持與上市流通需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有明確的目標:第二,明確立法;第三,要有實施國有股減持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第四,確定國有股減持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第五,確定國有股減持的轉讓價格及受讓方;第六,明確國有股減持所獲資金的用途。(2)在明晰現有投資主體身份和產權的基礎上,發展外商投資者、民營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主體,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產權制衡機制。(3)發展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與「員工持股計劃」相比,建立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能夠把職工作為股東的利益與作為雇員的利益相分離,使職工以股東身份獨立於經營者,參與公司所有權分配或公司治理時採取集體行動。可見,發展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既有助於強化對職工的激勵,又有助於職工參與公司治理。
⑷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⑸ 有個問題不明白。上市公司造假是怎麼虛構貨幣資金的,貨幣資金銀行一查不就知道,是多少錢了嗎,謊言不就
首先你要明白,上市之前需要審計而不是銀行去查。銀行不管這些也和銀行沒關系,你說的貨幣資金應該是資本量,那是根據公司報表和各種合同章程測算出來的。比如存貨量,其他公司占股比例,應收款,應付等太多。不是什麼銀行存款這有本質區別。根據審計的結果銀監會考慮是否通過公司的上市申請,所以你覺得這其中能做假的環節在哪,自己腦補不方便「亂說」。
⑹ 上市公司會計舞弊的外部監督主體的經濟學分析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都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對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注冊會計師對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具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從理論上講。注冊會計師應該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託,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進行審查,並出具審計報告。但是,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由於治理結構不完善,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者手中。即由公司經營者這一代理人充當委託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編制的會計報表,並決定注冊會計師的續聘,支付審計費用等事項。上市公司通常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各種手段向注冊會計師施加壓力或以利益相誘惑,迫使其就範,以達到購買審計意見的目的。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處於明顯的被動地位。當注冊會計師因揭露客戶的舞弊行為承擔被解聘的風險時,就很可能屈從上市公司,為其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甚至喪失職業道德,協助上市公司作弊。2001年。國家審計署對16傢具有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其2001年完成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了審計檢查 共查了32份審計報告,並對21份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審計調查,檢查結果發現有14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23份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涉及金額71.43億元,共涉及41名注冊會計師。另據有關研究資料表明,1994年—2002年,中國證監會對負責63家上市公司審計或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比例高達50%。注冊會計師是否與被審計單位合謀取決於審計收費水平的高低和合謀被查處的風險和處罰的力度。如果國家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管力度加大,就可以減少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合謀行為。
目前,我國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和處罰力度偏輕。一方面,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注冊會計師的合謀行為被發現的概率比較低,另一方面,即使被發現,一般也僅限於行政處罰。所以,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進行合謀收益通常大於成本,這也是導致上市公司會計舞弊案件不斷發生的根本原因。
⑺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