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家上市公司,老闆,總裁,董事長和CEO和總經理的關系是什麼誰才是老大依次排名是
總裁是老大。依次排名:總裁,董事長,CEO,老闆,總經理。
2. 請問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必須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1董事長首選要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然後由董事會選舉董事長。只要有這些會議的決議,董事長是不需要與公司簽勞動合同的。
2大股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大股東可以和公司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3公司的總經理一般採用聘任制,由懂事會決議,受聘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網路文檔案例
董事長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時間:2009-12-14 08:53來源:正義網 作者:施燕燕 點擊:369次
瑞典人漢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時聘任自己做公司總經理,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漢斯離職後根據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漢斯的訴訟請求。 2007年5月,漢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
瑞典人漢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時聘任自己做公司總經理,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漢斯離職後根據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漢斯的訴訟請求。
2007年5月,漢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該公司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書》,聘任其為公司總經理,並約定了合同期限、工資待遇及解除合同補償金等事項。後來,漢斯與該公司因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發生爭議,漢斯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漢斯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漢斯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動辭職還是公司要求漢斯離職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漢斯訴稱,其與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公司無故拖欠了他3個月的工資,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認為,本案中勞動合同是漢斯自己與自己簽訂的,且未經過公司董事會決議批准,因此不認可合同效力;另外,漢斯是主動提出辭職的,應賠償公司違約金。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漢斯作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且未提供董事會批准決議,故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爭議應按《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受理范圍。故作出上述判決。
3. 上市公司的副總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總經理嗎
最好不要兼職,容易被發審委關注啊!引起其他的問題!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4. 公司聘副總經理對股票是利好利空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聘用人員,對公司股價沒有什麼影響,除非是非常知名的人物!所以,既不利空也不利好!
5. 上市公司主席和董事長的關系
董事長一般是最大的股東,控制著公司主席所在的企業領導階層。
董事會作為一個會議體行使權力,每位董事都是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來以董事的身份管理公司的。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一般由董事長兼任CEO,同時有一個董事會的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權力。
由於中國公司法中仍有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的規定、並且同時有個經理的概念,以及家長制的文化傳統、單位要有一把手等傳統概念的存在。
導致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作為一個會議體來行使決策權利的概念並不清晰,同時也帶來董事長和總經理到底誰是中國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這一問題也十分不清晰。
(5)上市公司聘總經理擴展閱讀:
董事長工作職責: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
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還帶領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戰策,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公司最高執行權掌握在兩個人手裡變的司空見慣,有時候CEO對總裁有很大的優勢,有時候又是總裁乾綱獨斷。
1999年左右,比爾蓋茨曾經任命一位新的微軟公司總裁,自己仍然保留董事長兼CEO的職務,許多媒體報道說是蓋茨辭去總裁職務,但實際上蓋茨只是把微軟公司的總裁和CEO兩個職務清晰的分離開來,並把日常執行權授予總裁,這談不上什麼辭職可言。
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能否是一人兼任
可以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該條規定中所述及的董事會成員包含董事長。
另外一般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6)上市公司聘總經理擴展閱讀: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7. 上市公司董事長能否兼任總裁
可以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
近年來,我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為此,我們首先要回答的是:什麼是CEO?中國為何要有CEO?企業首席執行官的涵義,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所組成的執行機構這樣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即高層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該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就稱為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我們發現近來一些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企業,正在競相推行CEO制度,於是產生了中國的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CEO雖不是企業的出資人,但它對重大決策卻有拍板權。在國外,對CEO的約束主要不是董事會,而是企業中一個稱為戰略決策委員會的機構。這種戰略決策委員會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經營決策的主要權力機構。在許多國家,組成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人員大部分不是企業中的人,更不是企業的出資人,而是社會上從事企業管理、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業的知名人士。所以說,是人力資本控制了企業,而不是出資人,出資人的利益僅僅表現在產權的利益回報上。
CEO的設立,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為人力資本合理定價的思想。我們通常所講的兩權分離理論為基礎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模式正在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現代生產正在由圍繞機器轉向圍繞知識進行。人力資本由此取得了對貨幣資本的壓倒性地位。人們不難發現,年薪制、股票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激勵舉措只不過是市場為合理定價企業家人力資本而順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家人力資本必然會找到自己的合理價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進入企業之後,已經引發了企業產權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力資本除了獲得工資之外,還應該獲得產權回報。企業由出資人完全擁有的現象正在逐漸改變。CEO的出現,也標志著傳統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分立的理論也已經有了重要修正。
面對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讓許多企業都懷著強烈的危機感,忙著策劃、調整,厲兵秣馬,以應對世界市場的挑戰。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國出現的。也應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的CEO只是稱謂上作了更改,實際上還是董事會決策下的總經理日常負責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CEO。應該說,人力資本作為資本走上前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一個企業總經理的稱謂改稱CEO,不能僅僅只是稱謂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讓企業在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以及企業文化等諸多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為更重要。
8. 按照中國的法律,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到底可以兼任嗎
可以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9.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