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誰知道哪家上市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籌劃做的好而且比較容易獲得該公司納稅籌劃的數據
「上市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是上市公司花了很多資金買回來的,不會往外部透露的。
❷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❸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中」稅務籌劃的案例,希望盡量詳細點。
優惠政策
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就是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的方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同一經濟事項有時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不同的影響,同時這些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稅法的承認。所以,通過對有關會計處理方法籌劃也可以達到獲取稅收收益的目的。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不同的計價方法對貨物的期末庫存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繼而影響到當期應稅所得額的大小。特別是在物價持續上漲或下跌的情況下,影響的程度會更大。納稅人就是利用其進行稅務籌劃的。如在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採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 發出存貨的計價可以按照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計劃成本核算。根據會計准則的規定,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准。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 由於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通過改變銷售成本,繼而影響應稅所得額。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納稅人可以通過採用不同的計價方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使本期發出存貨成本最有利於稅務籌劃的存貨計價辦法。在不同企業或企業處於不同的盈虧狀態下,應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1) 盈利企業:由於盈利企業的存貨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額中稅前抵扣,因此,應選擇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 (2) 虧損企業。虧損企業選擇計價方法應與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計價方法,必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成本費用降低,使成本費用延遲到以後能夠完全得到抵補的時期,保證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3) 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果企業正處於企業所得稅的減稅或免稅期,就意味著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得到的減免稅額就越多。因此,應選擇減免稅優惠期間內存貨成本最小化的計價方法,減少存貨費用的當期攤人,擴大當期利潤。相反,處於非稅收優惠期間時,應選擇使得存貨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將當期的存貨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推遲納稅期的目的。 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價值是通過折舊形式轉移到成本費用之中的,折舊額的多少取決於固定資產的計價、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 (1) 固定資產計價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准則的要求,外購固定資產成本主要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按照稅法的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由於折舊費用是在未來較長時間內陸續計提的,為降低本期稅負,新增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要盡可能地低。例如,對於成套固定資產,其易損件、小配件可以單獨開票作為低值易耗品入賬,因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計人當期費用,降低了當期的應稅所得額;對於在建工程,則要盡可能早地轉入固定資產,以便盡早提取折舊。如整體固定資產工期長,在完工部分已經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最好分項決算,以便盡早計人固定資產賬戶。 (2)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能夠使用的年限,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是一個估計的經驗值,包含了人為的成分,因而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採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有利於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可以使企業所得稅遞延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了最低的折舊年限,稅務籌劃不能突破關於折舊年限的最低要求。 如果企業享受開辦初期的減免稅或者在開辦初期享受低稅率照顧,在稅率預期上升的情況下購入的固定資產就不宜縮短折舊年限,以避免將折舊費用提前到免稅期間或低稅期間實現,減少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只有在稅率預期下降時縮短折舊年限,才能夠在實現貨幣時間價值的同時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3)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線法(或稱平速折舊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雖然從整體上看,固定資產的扣除不可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價值本身,但是,由於對同一固定資產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會使企業所得稅稅款提前或滯後實現,從而產生不同的貨幣時間價值。如果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預期不會上升,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計提折舊期間少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可以盡快收回資金,加速資金周轉。但是,稅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應該採取直線法。只有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納稅人應盡可能創造條件達到符合實行加速折舊法的要求,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折舊計算方法,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 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均衡地在企業收益中扣除,對利潤的影響也是均衡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同樣比較均衡。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減少,對企業收益的抵減也是逐年遞減的,企業所得稅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上升。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出發,為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應盡量採用加速折舊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預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會上升,則應考慮在未來可能增加的稅負與所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進行比較決策。同樣的道理,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期內添置的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法一般來講是不合算的。 (4) 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的稅務籌劃方法的綜合運用 推遲利潤的實現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並不是固定資產稅務籌劃的唯一目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根據不同的企業或者企業處於不同的狀態下採用不同的對策。 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當期費用能夠從當年的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的增加有利於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因此,購置固定資產時,購買費用中能夠分解計入當期費用的項目,應盡可能計人當期費用而不宜通過擴大固定資產原值推遲到以後時期;折舊年限盡可能縮短,使折舊費用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到稅前扣除;選擇折舊方法,宜採用加速折舊法,因加速折舊法可以使折舊費用前移和應納稅所得額後移,以相對降低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虧損企業:由於虧損企業費用的擴大不能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續扣除也有5年時間的限定。因此,企業在虧損期間購置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多地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這些費用通過折舊的方式在以後年度實現;虧損企業的折舊年限可適當延長,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因稅法對折舊年限只規定了下限沒有規定上限,因此,企業可以做出安排;折舊方法選擇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折舊方法必須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因此,企業虧損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宜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處於減免所得稅優惠期內的企業,由於減免稅期內的各種費用的增加都會導致應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因此,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其能夠在優惠期結束以後的稅前利潤中扣除;折舊年限的選擇應盡可能長一些,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方法。把折舊費用盡可能安排在正常納稅年度實現,以減少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
❹ 適合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的案例,有什麼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很好的籌劃點
❺ Xx企業(公司)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增值收人的納稅人徵收的稅種。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是在說法允許的前提下,從降低稅基和稅率兩個角度進行的。本文以房地產企業為主體,從土地增值稅的特點出發,圍繞具體案例進行籌劃。 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籌劃 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三)中關於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即當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支出所佔比例較高,可考慮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並加扣其他開發費用。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支出很少,則可考慮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我們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並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首先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成本)×(10%-5%)=(600+1000)×5%=80(萬元),其次判斷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於90萬>80萬,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同理,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於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第二種計扣方式,即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這樣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600+1000)×10%二160萬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萬元利息支出,扣稅基數增加10萬元。
二、通過合理定價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企業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進行籌劃。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待售標准普通住宅,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C,銷售房價總額為X,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5%X,如果企業要享受起征點優惠,那麼最高售價只能為X=(1+20%)(C+5.5%X),解得X=1.2848C,企業在這一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的照顧又可獲得較大利潤。如果售價低於X,雖能享受起征點優惠,但利潤較低。如果企業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時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稅率即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企業來說只有當價格提高的部分超過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新增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提價才有利可圖。假設售價提高Y,X為增值率20%時的售價,則新的價格為(X+Y),新增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1十7%+3%)Y=5.5%Y,扣除項目金額為C+5.5×(X+Y),假設增值率雖大於20%但小於50%,增值額為(X+Y)-C-5.5%×(X+Y),土地增值稅為30%×(X+Y-C-5.5%X-5.5%Y),企業欲使提價所帶來的收益超過新增的稅負而增加收益就須滿足Y>30%×(X+Y-C-5.5%X-5.5%Y)+5.5%Y,解得Y>0.0971C.為便於理解,舉一實例如下:建泰房地產公司建成並待售普通標准住宅,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為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900萬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也不能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當地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通過選擇籌劃方案可在保證售價較低的情況下,少納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利潤。上述案例中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萬元。方案1:公司既要享受起征點優惠,又想獲得最高利潤,則最高售價應為1430×1.2848=1837.264萬元,此時獲利為(1837.264-1430-1837.264×5.5%=306.2萬元;當價格定在1800萬元至1837.264萬元之間時,雖售價上升獲利將逐漸增加,但都要小於306.2萬元。方案2:公司想通過提高售價再多獲收益,則提價至少要大於(1430×0.0971)=138.853萬元,即房地產總售價至少要超過138.853+1837.264=976.117萬元,此時提價才會增加企業總收益,否則提價只會導致總收益減少。所以,當市場房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時,公司應選擇1837.264萬元作為房產銷售價格。可見,企業在出售普通標准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說籌劃,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並獲得較高的利潤。
三、選擇項目核算方式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根據不同情況對多項開發項目選擇分開或合並成本項目進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稅。例如,大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人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確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方案1:不分開核算時,增值率為(15000-11000)/11=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方案2:分開核算時,普通住宅增值率為(10000-8000)/80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為(5000-3000)/30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5000-3000)×40%-3000×5%=650萬元。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納稅合計為1250萬元,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所以,應選擇合並項目核算。
四、利用代收費用計價籌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按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也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利用代收費用進行籌劃。例如,華德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售價為3000萬元,按當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時代收了200萬元的各項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該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讓金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600萬元,其他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合計200萬元。如果公司未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而是單獨收取,則允許扣除的金額為200+600+200+200+600)×20%=1160萬元,增值額為3000-1160=1840萬元,增值率為1840÷160=158.62%,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840×50%-1160×15%=746萬元。如果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一並收取,則允許扣除的金額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萬元,增值額為3000+200-1360=1840萬元,增值率為1840÷1360=135.29%,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840×50%-1360×15%=716萬元。顯然,該公司無論代收費用的方式如何,其銷售該商品房地增值額均為1840萬元,但是採用第二種代收方式,即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會使得可扣除項目增加200萬元,從而使房地產企業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746-716=30萬元。
❻ 哪裡有新企業所得稅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
新辦企業如果要享受所得稅相關優惠,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不過,在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仍有籌劃空間。
新企業所得稅優惠需符合兩條件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准重新明確。
只有同時符合「新注冊成立」和「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兩個條件,才能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相關優惠。
多年來,國家對新辦企業給予了種種稅收優惠政策,包括行業性優惠、地區性優惠、行業與地區結合性優惠。
行業性優惠主要有:高新技術企業、軟體生產企業、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業等等;地區性優惠主要是「老、少、邊、窮」地區;行業與地區結合性優惠,主要是西部地區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業。
同時,分立、合並、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承租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稅收優惠。
合理籌劃享受優惠
然而,在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仍有籌劃空間。
籌劃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大貨幣性資產投入,降低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新辦軟體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假設現有A軟體生產企業已獲利5年,稅收優惠已到期,就可以考慮注銷A企業,新成立B企業。
A企業原有辦公用房價值100萬元,計算機設備20萬元,共有固定資產120萬元,還有專利權100萬元,非專利技術100萬元,非貨幣性資產達320萬元。
那麼,只要再投入貨幣資金960萬元,使B企業注冊資金為1280萬元,且非貨幣性資產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B企業就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
在許多情況下,企業資金受限,上述思路難以實現,同樣可以籌劃。
假設A企業僅有貨幣資金660萬元,又無法貸款、借款融通資金,就可以考慮保留A企業,分設B企業,將計算機設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劃給B企業。
另投入貨幣資金660萬元,使B注冊資金達到880萬元,而非貨幣性資產為22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可以享受優惠。
B企業擁有計算機設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完全可以取代A企業發展業務,A企業只要把辦公場地租給B企業就可以了。
假設A企業貨幣資金還少些,僅有360萬元,怎麼辦呢?保留A企業,分設B企業的思路不變,將計算機設備、專利權劃給B企業,再投入貨幣資金360萬元,則B企業注冊資金達480萬元。
其中非貨幣性資產為12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還能滿足B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B企業成立後,可以購買非專利技術,以增強技術實力,但不能直接向A企業購買,只能走迂迴路線。
相關文件第二條規定:「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直接購買只能導致B企業優惠的停止。
A企業可以先將非權利技術賣給長期合作的友好企業C企業,B企業再從C企業購買,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不過,此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性。
由於在操作鏈條中出現了C企業,很難保證核心技術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將導致企業失去競爭力,那可不是稅收優惠能補償的。
❼ 企業分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舉一個實際公司的例子
企業分立是一個企業依照法律的規定,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分離出去,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
它或者是原企業解散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或者是原企業將部分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資產等剝離出來,組成一個或幾個新公司,而原企業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總之,企業從本質上並沒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業相比,有了新的變化。
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企業存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分立是企業產權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企業分立的動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等,都是企業分立的動因,獲取稅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業分立的一個動因。
[案例1]
假設甲制葯廠除經營避孕葯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並經營其他葯品,該制葯廠擬將避孕葯品和用具這一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葯廠。分立前。甲制葯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後,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7)上市公司稅務籌劃案例品牌企業擴展閱讀:
稅務處理政策分析
(一)企業分立所得稅處理與工商處理難以協調財稅[2009]5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不改原本的實質經營活動,在被分立股東仍取得分立股權情況下。總的來說就是企業分家但股東不分家,則可以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相反,如果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的話則適合一般性稅務處理。
(二)對於彌補虧損承繼的問題國家相關財稅文件規定了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互相結轉彌補,則是對企業分立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虧損彌補,而企業沒有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則進行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承繼問題企業還有沒有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存續企業可以按照存續企業前的所得額與分立後存續企業的資產的比例進行計算。但沒有明確資產的計量及口徑。
(四)非股權支付部分的相關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對於股權支付部分有明確規定,而對於非股權部分的相關規定為: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乘以非股權支付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結果。但其實文件中存在著疑問:公式中的資產為哪種口徑凈資產;計算非股權支付中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後,計算計稅基礎時,怎樣進行分配調整?是否要把負債計入其中?這些都不明確。
❽ 上市公司稅收籌劃重點有哪些
1、項目投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都是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並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多種多樣的。公司在投資的時候,如果能夠享受優惠政策,那麼不僅可以提高企業投資回報率,而且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力以及增強產業轉型的動力,都會有重要的調節作用。
2、並購重組。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之外,通過交易的方式實現自身股權、資產及業務等調整的行為被成為並購重組。通常表現為以一定的代價獲得其他企業控制權或者資產經營權的行為。需要了解的是:並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之一。
3、股權激勵。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