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結構與控制權爭奪之間存在怎樣的相互影響
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作為公司控制權市場上的公司控制權轉移方式,指的是各個不同的管理集團為奪取某個公司的決策控制權而採取的種種策略及行為。經營者擁有公司控制權可以直接或間接得到各種貨幣形態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權的共享收益」與「控制權的私人收益」。前者指由於大股東改善公司管理與監督所導致的公司價值提高,後者指大股東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權攫取公司收益。世界銀行1999年的一份報告指出,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提高了股東股份的價值,通過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實現了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司控制權爭奪的主要方式有購並與代理權爭奪兩種。前者是公司控制權爭奪的主要方式。公司購並可分為公司兼並和公司收購。公司兼並是指收購公司通過資本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使目標公司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公司收購是指收購公司通過資本市場,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票,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行為。代理權爭奪是持有異議的股東,通過資本市場徵集委託表決權,以獲得股東大會控制權的行為。股東權益的委託性是代理權爭奪存在的基礎。股東表決權可以委託給其他股東,造就了委託表決權的爭奪,控制了委託表決權就能控制股東大會,進而控制董事會和掌握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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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創始人和他的企業控制權這個案例反應了什麼觀點
創始人開的企業是控制的案例,創造了一個觀點,民國時期的將領都是死於警衛的,手下有期限
❸ 企業控制權之爭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股改後控制權龍虎鬥好戲連台
記者彭松
無論寶鋼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大舉買入邯鋼權證的目的如何,是意在最終獲取控制權?還是二級市場投資獲利?這個最近發生的事例,已經生動地向人們展示了一種現實的收購可能性。
而按照許多投行人士的看法,在股改之後的新的市場格局下,未來包含著G股、二級市場買入、權證、數以億計的資金等關鍵詞的控制權爭奪事件,可能會相當頻繁的出現。股改之後股份將可全流通、原來的非流通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大幅降低、鼓勵並購的新版收購管理辦法即將發布、全球流動性過剩和人民幣資產重估……這些因素,都被認為可能將使上市公司並購和控制權轉移的交易更容易發生。
這種被收購的可能性,應當已經引起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視。在最近的公告中,經常可以發現,有些上市公司在採取措施來鞏固現有股東和高管的控制權。比如,在修改章程時加入了有關反收購的條款,或者大股東進一步增持公司的股份,或者回購並注銷部分已流通股份。
並購活動將日趨增多
「下一步並購活動肯定會非常活躍」。上海榮正投資咨詢公司董事長鄭培敏判斷說。他特別提到,按照新的收購管理辦法,未來換股收購、非公開發行等方式都可以便利的應用,這些都將有利於收購活動的開展。
第一創業證券收購兼並部總經理王丹寧分析說,過去國內的並購和控制權轉移活動與海外市場相比總體不太活躍。原因之一是,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歐美市場不同,很多國內公司的大股東持股比例非常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控制權的流動。股改之後,流通股份的比例得到提升,而收購管理辦法對要約收購的規定也進行了很大調整,並購活動也將更容易發生。
一位分管投行業務的券商高管也認為,在股改之後的全流通時代,也將是並購頻繁出現的投行黃金時代。他說,在全流通環境下,公司股權價值更容易判斷,向銀行抵押借款也更為方便,各種過橋貸款、融資購並成為可能。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高管的管理失去市場的信心,公司股價也將會大幅下滑,這種情況下很可能就會有投資者進行收購,去接管公司的控制權。
「這事實上也是股改的意義之一」,他說,股改有助於控制權市場形成,而控制權市場的存在、潛在收購的可能性,則會對公司高管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
而來自外資的收購力量,也將繼續在未來的並購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幾個月來,已經有多家外資機構,通過定向增發、協議轉讓等方式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而在業內人士看來,除了行業整合等產業性投資動機以外,流動性過剩和人民幣資產重估也是重要原因。一家外資券商的研究主管也分析說,不少海外投資基金正在積極尋找中國投資機會,他們對國內優勢上市公司相當感興趣,相信類似於花旗旗下基金入股張裕的事例會越來越多。
獲取控制權方式多樣化
隨著並購活動漸趨頻繁,圍繞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也將會在市場中反復上演。對於看好的標的公司,收購方投入巨資,當然志在獲取公司的控制權,在董事會中得到足夠的席位,掌管公司未來經營。而對於原有股東而言,則不會輕易將經營多年的產業拱手相讓。對於公司高管來說,更要琢磨自己能否繼續享有對公司的「話事權」。進退之間,圍繞著控制權的角力不可避免。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分析說,新的市場格局下,獲取控制權的方式將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過去以協議轉讓占據絕對多數比例的情況,將會有所改觀。他說,過去要想完成收購,與上市公司所屬的當地政府、上級大股東的溝通往往非常關鍵。而隨著非流通股份總體比例的降低,對於這種溝通的依賴就可以減輕了。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也認為,在全流通時代,政府的角色將會逐步淡化,控制權爭奪的游戲將會在更加市場化和法規化的框架下進行。他還認為,隨著未來發行的進一步市場化,專門為了獲取上市公司殼資源的收購將會減少,而收購行為會更重視標的公司的內在價值。
長城證券投行部副總經理李瑞華認為,除了一般的協議轉讓外,未來類似於定向增發、換股收購等途徑會得到較多應用。
一位分管投行業務的券商高管則提到,股改之後,公司原非流通股權價值提升,原本的那些中小法人股東可能會更願意賣出其股份。對於潛在收購方來說,在與原大股東協商有困難的情況下,先協議收購一些中小股東股份,同時再到二級市場上買入A股、B股、轉債、權證等,在短時間內就獲得較多的合計持股比例,可能會是將來較多被採用的策略。他說,按照新的收購管理辦法,可以選擇做部分的要約收購,這也會便利於這種混合式收購策略的實施。
反收購舉措將廣為應用
「我們希望並購活動越多越好」,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說。他半開玩笑的說,我們既可以去做收購方的財務顧問,也可以為被收購方提供反收購的業務服務。如果未來惡意收購活動增多,類似於「毒丸計劃」、「白衣騎士」、「金降落傘」等海外市場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引入到國內市場。
一些上市公司則已經開始為未來的被收購可能性早做預備。一位G股公司董事長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股改之後國有大股東持股比例由50%以上降到40%,這有利於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但也意味著被惡意收購的可能性開始出現。他說,為此,公司准備在修改章程時增加有關反收購的條款,而大股東也可能會適時增持部分股份。
❹ 一個人要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百分之多少的股份才能擁有它的控制權
1、絕對控股
是指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對控股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相對控股)。

(4)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的案例擴展閱讀:
1、股權與股份
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多用股權,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權通常指因出資而享有的股東權利,也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而股份則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可以計量的股票數。
2、股權與股票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而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❺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❻ 如果公司的兩個大股東爭奪公司的控制權這樣對公司的股票的影響是怎麼樣的
是短時利好,爭奪股權會引發2級市場的搶購,對未來預期的看好才會出現大股東爭奪控制權,及時跟進。
❼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實際控制權是指企業不同的利益參與者實際對企業運行和企業重大決策產生的影響。[1]實際控制權是實際做出決策的權力,實際控制權來源於對信息的掌握。
❽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解讀反思
(新京報社論)
近兩個月來,吸引了無數人眼球的國美控制權之爭終於在昨日暫時落下帷幕。昨晚7時,備受關注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宣布結果,大股東黃光裕提出的動議,除了取消董事會增發授權得以通過外,關於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董事職務,及委任鄒曉春和黃燕虹為執行董事的議案均未能通過。
這樣的投票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數股東最終作出了一個相對折中與溫和的選擇:他們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經營管理及管理層人員出現重大變故,也不希望公司未來的股份結構發生劇烈調整。黃光裕看起來是輸了一陣,但黃氏一方所言的「已經奪下了陳曉手裡的刀」也並非「精神勝利法」。因為增發授權被否決畢竟意味著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黃方仍將牢牢占據公司大股東的位置,這也為這位曾經的首富、中國民營企業界的一代「梟雄」留住了今後在上市公司內部東山再起的最後本錢。
國美控制權之爭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中的持續發酵,對於大到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契約精神小到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股東權益、職業經理人委託責任、品牌建設等等,都具有難以估量的啟蒙價值。因為相關的各利益主體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事,政府監管部門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員的邊界,因而,這個事件是中國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經典案例。
從近兩個月來黃光裕家族和以陳曉為代表的國美管理層各自的言行表現來看,黃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體現了中國民間創業者的「無畏」傳統。他們一開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試圖調動社會輿論。但從隨後的變化中看得出,他們的學習能力同樣是驚人的。而陳曉陣營的大多數應對手法,則更多地代表了一種順應國際上現代企業治理先進理念的大趨勢。海外投資分析機構及國際財經媒體為什麼幾乎一邊倒地奉勸股東投票支持現任董事會、反對大股東,這就是根源。在這類問題上,真正專業的分析者不會從泛道德化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關心的是誰更能帶領公司取得優秀的業績,回報投資人。
陳曉曾經反復追問過一個異常到位的問題:既然黃光裕先生始終把他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放在首位,那麼國美為什麼還要上市呢?這個問題,放在大股東經常肆意圈錢、侵佔普通股民利益的國內市場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此外,相比已經帶領國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錯業績的經驗豐富的陳曉團隊,黃氏家族倉促推出的律師鄒曉春和黃光裕的胞妹黃燕虹顯然難以得到投資人的首肯。
然而,我們這么分析,決不是抹殺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的價值。事實上,可能國美這個已經在境外上市的公眾公司的確更需要陳曉這樣精明能乾的現代職業經理人,而我們這個國家和社會,無疑也非常需要創業家!
針對公司控制權之爭,黃光裕和陳曉都曾放過狠話——前者威脅「魚死網破」,後者則以「魚可能會死,但網不會破」反唇相譏。但從中國商業文明進步的立足點而論,我們不希望「網破」,更不希望「魚死」。值得慶幸的是,理性的投資人昨天已經作出了正確的選擇。(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知名財經評論員 葉檀 )
陳曉離開國美,從開始便已註定,而關鍵時間點就是杜鵑資產解凍。正如陳曉當初的行為並不是對黃光裕的背叛,黃光裕方面如今的行為也說不上道德欠缺,離開狹義的道德江湖,我們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與職業經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徹一些。
資本時代就是如此,以日後資產是否增值為惟一的博弈目標考量。這是市場理性博弈的必然結果,沒有人願意魚死網破。從這一點說,資本市場脫離了瘋狂的道德攻擊,向理性方向邁進了一步。
中國家族式的上市企業不可能允許職業經理人獨掌大權,更何況這個經理人還不被信任。陳曉離開,才能讓黃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貝恩資本實施了15.9億元「債轉股」,正式成為國美電器的第二大股東,黃光裕夫婦持股比例被稀釋至32.47%。之後貝恩資本宣布支持陳曉方。兩大股東的爭奪,將導致國美根基動搖,如果黃光裕方對董事會決議動輒投反對票,或者將未上市門店剝離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對於國美將是致命打擊。作為財務投資者、久經資本市場風雨考驗的貝恩資本顯然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
黃光裕入獄之後,國美歷經三部曲:第一步由陳曉出面實行人機分離模式,確保國美不會出現機毀人亡的慘劇。貝恩資本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入的;第二步通過黃陳之間的博弈,給貝恩資本與黃光裕之間畫出底線,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絕對不會觸碰,如黃光裕方面的控股權與對公司經營的控制力,如貝恩資本希望獲得的溢價;第三步陳曉出局,進入黃光裕方面與貝恩共同執掌的時代。
從國美的一連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夠與中國大型民營企業創始人抗衡的,是資本的力量,而不是職業經理人。即便張大中出任國美董事會主席,國美都不會因此打上張氏烙印。陳曉帶領國美走出黃光裕入獄事件的陰影,而張大中則帶領國美走上正常經營軌道,國美會就此走向常態化。
中國的企業很少因為職業經理人吃虧,只有在與投行簽署對賭協議、購買金融衍生品時,才會為日後被掃地出門埋下伏筆。蒙牛就是前車之鑒,牛根生不得不以萬言書請求國內企業家們的幫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資之手。這次陳曉在前台與黃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貝恩資本,他們讓貝恩資本以低價成為大股東,實行了債轉股,還為貝恩資本畫出了一條經營紅線。
國美事件的前後傳遞出中國的現實,市場規則在進步,可以做到人機分離保護企業生存權與投資者的利益,國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對完善的香港規則,幫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場文化沒有變,職業經理人從大戶的管家向獨立品格轉變任重道遠。 摘要:其中,「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部分摘錄) 」該內容摘自原國美電器決策委員會發展戰略研究室主任兼經營管理研究室主任,現任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胡剛發表在《管理學家》雜志上的文章《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
三大啟示
在家族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向現代企業轉變的過程中,國美大爭使得一些企業所有者產生了觀望和憂慮情緒,擔心自己對企業控制權的旁落,也使得企業所有者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產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員選任,使得企業創始人的權益獲得切實保障,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委託代理機制下構建企業創始人保護機制。早在1932年,貝利和米恩斯就在《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指出: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兩權分離理論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現代公司,特別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現象更是十分明顯。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資人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不可能直接管理、運作公司,必須依靠專業人士進行,何況社會公眾更注重於間接投資股票,關注自己的股權收益,這更促進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兩權分離。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沒有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成為首當其沖的問題,委託代理理論便應運而生。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一定與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委託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從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委託代理機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恪守信託責任。
經邦咨詢薛中行老師對此發表個人看法,企業創始人(企業家)一定要保持對自己企業的控制權。企業創始人作為締造者對企業的發展功勛卓著,其利益和訴求理應受到尊重。創始人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東聘請CEO,卻不想CEO將大股東幾乎「驅逐」了20年;當年帝國大廈的投資人聘請了一位CEO,不想該CEO卻將帝國大廈以極低的價格出租了148年,到現在帝國大廈的業主還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對企業創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國的公司章程中,已經加入了創始人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麼程度,都要佔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這種創始人保護條款是中國民企急需引進的,在關鍵時候這項條款將是創始人對抗職業經理人越位以及惡意收購行為的殺手鐧。
2.控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企業若想獲得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募資,股權是自己權益的最大後盾。股權決定話語權和控制權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因此,企業創始人或大股東若想掌控企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自己的持股比例進行安全邊際設置,確保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能夠戰勝各種不穩定因素。
若大股東「一股獨大」,無人能制衡,可能導致獨裁而損害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東股權比例過低,不但其他股東對其制衡可能過多,而且還會出現積極性不足的情況,也會損害全體股東長期利益。
對於國美這樣一個上市公司來說,企業創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權,所有權與控制權將會高度一致,沒有人可以挑戰創始人的權力;若股權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業創始人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被削弱,董事會將不再由企業創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選原則產生的董事會成員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重大決策。若企業創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僅僅是所有權與控制權再次被削弱,其話語權也可能被剝奪,若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己的動議更會難上加難。按國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若黃光裕的股權在未來數年不斷被稀釋的話,其第一股東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連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力也會被剝奪,這也是為什麼黃光裕堅決反對國美增發新股的原因所在,發行新股可能攤薄黃光裕的股權比例,使得國美加速從股權比例上「去黃化」。
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是需要企業創始人深刻領悟和運用的一門技術。在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企業創始人若要保證自己的絕對權力,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達到50%的情況下,也應確保一致行動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於50%。
3.職業經理人在情理法之間的抉擇。股東與職業經理人本是魚水的關系,多數情況下,雙方之間默契配合,共同推動企業向前發展,但是身為個人,職業經理人難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間做出正確抉擇。
職業經理人應遵守最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加強自律。職業經理人應該自問:如果我背叛了企業所有者的利益,那麼之後誰還敢委我以重任?職業經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名譽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長期來講,職業經理人恪守職業道德,為企業發展盡心盡力,將贏得企業家們的歡迎和尊重,並不斷接到企業家們拋來的橄欖枝。在職業經理人自律上,唐駿可以看作一個榜樣。在盛大,唐駿助陳天橋成功上市;在新華都,不僅助陳發樹在資本市場入主青島啤酒和雲南白葯,更是將旗下二級公司運作上市。唐駿功績不小,卻看淡權力,給自己明確的定位,宣稱「職業經理人永遠是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