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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子公司法人犯法

發布時間: 2021-05-08 01:34:02

㈠ 掛名法人犯法要判幾年

掛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極大風險,其中一項就是刑事風險。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綜上,本律師建議大家不要為了貪圖小利擔任其他公司的掛名法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企業法人有什麼責任,我朋友的公司要上市,說不能有一個法人,找我去當法人,有沒有什麼風險

企業法人就是承擔法律責任(債權債務及相關責任)的人。

㈢ 上市公司法人被拘捕對公司股價是否有影響

影響會很大,而且是負面影響。
請採納。

㈣ 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任用企業中層擔任法人,對個人有影響嗎

現代企業風險的防範和控制,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風險對企業生存發展的影響也愈來愈大,現代企業必須充分了解財務風險的成因,建立完善風險控制機制,防範和化解企業發展中的各種財務風險,確保企業向著合理、科學、健康的方向發展。最大程度降低公司企業風險,聘請公司法律顧問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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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軍安律師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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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強律師
2019-05-27 20:17:32解答
獨立法人資格證書是取得單位營業執照後,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 具體可參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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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律師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㈤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高管能做法人代表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指出:發行人的。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任董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可以,實際多數公司都是這樣的

㈥ 上市公司的兩個全資子公司公司為同一法人,可以互相擔保嗎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㈦ 如何區分分公司和子公司如果犯法了,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別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所以,如果犯法了,子公司的責任有子公司自身承擔,與母公司沒有關系(當然僅僅是子公司自己的責任才行);而分公司的責任則有總公司來承擔,因為分公司本身無主體資格,就相當於總公司自身。

㈧ 急問!!上市公司的企業法人代表有什麼責任

法人就代表企業 公司權利和義務都在法人身上 根據《公司法》摘錄:

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㈨ 上市公司旗下的全資子公司但是是獨立法人,營業執照上寫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變更經營范圍所提供股東會決議是法定材料。您可以按照貴公司的工作流程,按照公司法和貴公司的要求列印股東會決議,經過電話溝通後,分別找各個股東簽字或蓋章。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㈩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何風險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