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資銀行的並購業務和反並購業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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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市公司反收購是什麼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反收購也稱為上市公司收購的防禦,通常發生在敵意收購中,是指目標公司所採取的旨在抵禦乃至挫敗收購人行為的措施。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Ⅲ 反並購策略的經典案例
1998年初計算機合夥人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簡稱CA)對計算機科學股份公司(Computer Sciences Corp簡稱CSC)的收購案例。收購方CA和被收購方CSC均為紐約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由著名美藉華裔王嘉廉領導的CA是美國第三大獨立軟體製造商。它主要為大公司提供數據管理商業軟體。全球「財富500」家大企業中,有95%採用它的網路化管理軟體。位於加州的被收購方CSC是美國著名電腦咨詢服務公司,它的服務項目包括程序設計。管理咨詢,系統結合及產品尋購業務等,它的主要客戶是政府及政府附屬機構,占其總業務量的25%左右。 CA在1997年12月中旬開始同CSC接觸,洽談並購事宜。在經過兩個多月的「友好」談判後,雙方在價格和收購條款上均未能達成協議。1998年2月中旬,CA決定採取行動,公開發出以高出當時CSC市價的30%,每股108美元的價格收購CSC公司的收購要約,整個收購金額涉及90億美元(如果收購成功,將成為當代高科技領域第三大並購交易)。CA總裁和首席執行官庫馬先生在寫給CSC董事長漢尼卡特的正式書面信中提出:對兩家公司至今未能達成協議感到遣憾,但CA決心不遣餘力採用所有合適的方法來促使並購交易成功。在CA收購要約中,CA提出以下幾個收購條件:①留住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員工;②向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和員工提供員工購股權:保證在合並後公司中,CSC和CA組織地位相等:④除非萬不得已,原CSC組織框架不變;(5)合並後公司使CA和CSC在技術和市場開拓上能互相幫助,共同發展;⑥沒有裁員計劃。
CA這種做法帶有很強的敵意。第一,CA原來打算:如果CSC同意同CA以「友好」方式合並,CA願以每股114美元的價格向CSC股東購買CSC股權。但現將收購價調低,顯然是對CSC不合作的懲罰。第二,從「友好」協議轉向以正式要約收購,迫使CSC在十天內作出反應。除此之外,CA還向內華達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法院裁定CSC在1998年8月份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將CA收購要約提前交給股東討論。並購談判從「友好」轉向「敵意」,使原本有意尋找合並夥伴的CSC改變對整個兼並活動的立場,CSC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決定不道餘力造行反收購。CSC通過採取以下行動來回應CA的敵意收購: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擁有20%股權的股東提出提前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②為公司最高層17位管理人員訂立豐厚離職補賞金;將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比率要求從50%提高到90%;④揚言計劃向優先股股東發放普通股認股權的股息,為公司毒丸防禦計劃鋪平道路,因為一旦發生兼並,優先股可轉換為收購者普通股,以增加收購成本;⑤向洛杉磯最高法院提出5000萬美元的訴訟,起拆CA收購行為違反了加洲不公平商業競爭法;⑥向美國洛杉磯地方法院起訴CA和它的並購顧問貝爾,控制被告方通過CSC以前的商業夥伴,一家信譽評級機構中非法獲取CSC機密信息。
3月2日,CSC正式拒絕了CA收購要約。3月6號,CA在經過各種努力後,終於宣布:當3月16日收購要約期結束後,不考慮延長要約期,這也意味著CA徹底放棄了對CSC收購,從而使美國高科技史上第三大兼並案以流產告終。 CA在兼並之前未對目標公司作深入。全面了解,CA認為向CSC股東發出收購價已高於其市場價30%,收購價格應當合理。但這是其實對CSC股東心理缺乏了解。CSC是高成長性公司,有一半以上CSC股東屬長期投資者,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了。並且CSC是他們投資組合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每股108元,即以高於市場價30%得出的收購價格對其他被並購公司也許合理,但對CSC股東卻偏低。一位高科技行業的分析家認為每股130元才是吸引 股東放棄股權的合理價位。CA及它的並購顧問貝爾,因為沒有充分了解目標公司股東情況,在收購的最關鍵問題造成失誤。
CA未考慮被兼並企業的行業特性,選用了錯誤的並購方案。
對於高科技企業來講,最重要的資產是人才。如果被兼並企業的人才對兼並公司不滿,兼並後紛紛離開公司,也就喪失了兼並的意義。因此,對高科技企業的兼並,人們極不推崇採用敵意收購,因為它往往造成被兼並方管理層和員工對兼並方的敵對情緒,使兼並結果不能達到預期效果,CA在這場兼並戰中,不顧及CSC的反對,我行我素,按美林證券分析師的說法:採用對CSC敵意收購從一開始就是個錯誤,因為即使敵意收購成功,也勢必造成CSC員工和忠誠客戶的流失,不可能有好的商業經濟效果。
Ⅳ 向前並購和反向並購有什麼區別
您好,區別在於向前並購的存續公司是買方,反向並購賣方仍然存續。
Ⅳ 借殼上市與反向收購有何區別
借殼上市與反向收購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借殼上市是指一間私人公司透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借殼上市,是很多中小企業謀求發展,實現資本變現的一種重要手段。
反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收購一家殼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該公司,再由該公司反向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使之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可以獲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權。
二、實現方式不同:
借殼上市就是想上市的公司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權,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購通過買殼,對上市公司「殼」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的活動,實現間接上市。
三、報告的主體不同:
借殼上市,由於借殼企業的資產、負債甚至連同人員、業務和經營資質一起進入選為「殼」公司的上市主體,該上市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報告主體因此而發生重大變化。
反向收購,一般無需同時進行整體轉讓或重大資產出售,實際購買方的資產、負債、人員並沒有注入所購買的上市主體,只是取得了對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被購買的上市公司作為經營主體持續經營,該上市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報告主體不會因此而發生重大變化。
Ⅵ 如何應對上市公司的反收購
可參照H-P並購Compaq的案例,制出一個更有遠景的企業策略和運作方案,游說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爭取他們的支持,再發起委託書爭奪戰來表。
要不然,就要從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購行為的破綻,攻其漏洞,這可參照歷年來日本企業的訴訟案。
最後,就是游說行政干預,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該國的政治形勢。
Ⅶ 反向並購的反向收購(買殼上市)與直接上市(IPO)
1、操作上市時間短
辦理反向收購上市大約需3-9個月(買仍在交易的殼需3個月至6個月,買已停止交易的殼到恢復交易需6個月到9個月);直接上市(IPO)一般需一年以上。
2、上市成功有保證
直接上市(IPO)有時因為承銷商不願或市場不利會導致上市發生困難而撤回上市申請,成功沒有把握(1999年有1/3的IPO被撤回),而前期上市費用(如律師費、會計師費、印刷費等)已付去不歸;而反向收購(買殼上市)因操作上市過程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上市成功是有保證的(只要找到好的殼公司即可),不需承銷商的介入。尤其美國承銷商一向只注意中國大型國有企業在美的上市承銷,一般私營或合資企業,即使業績很好,也少有機會受承銷商的青睞。
3、上市所需費用低
反向收購的費用要比直接上市的費用低。IPO費用一般為120萬美金以上(另加約8%承銷商傭金),而反向收購一般不超過100萬美金(視殼的種類而不同)。『
4、反向收購成功,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後,公司才進行融資(公募、私募)。
5、直接上市一旦完成,立刻可獲得資金;而反向收購要待合並後推動股票,進行二次發行(增發新股或配股)才能辭行集到資金。此時承銷商開始介入,但因公司已為一美國上市公司,承銷商當然願意承銷新股的發行。
6、直接上市由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而反向收購則要聘請「金融公關公司」和「做市商」共同工作,推動股票上漲。
7、直接上市是直接上NYSE或NASDAQ,機會較少(1999年,全美僅380個IPO),反向收購則從櫃台OTCBB)開始,視市場時機再進入主板市場。
8、直接上市與反向收購的比較
首次公開發行IPO 反向收購Reverse Merger
費用:約,200,000以上 不超過,000,000
時間:一年以上 3-9個月
成功率:沒有成功保證 有成保證
融資:立即融到資金,但上市機會低 可二次發行融資私募、並購方便
Ⅷ 借殼上市與反向收購有何區別
借殼上市與反向收購的區別:
反向收購,一般無需同時進行整體轉讓或重大資產出售,實際購買方的資產、負債、人員並沒有注入所購買的上市主體,只是取得了對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被購買的上市公司作為經營主體持續經營,該上市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報告主體不會因此而發生重大變化。
借殼上市,由於借殼企業的資產、負債甚至連同人員、業務和經營資質一起進入選為「殼」公司的上市主體,該上市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報告主體因此而發生重大變化。
借殼上市:
借殼上市是指一間私人公司透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借殼上市,是很多中小企業謀求發展,實現資本變現的一種重要手段。
直白地說,借殼上市就是想上市的公司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權,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購:
1.反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收購一家殼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該公司,再由該公司反向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使之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可以獲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權。
Ⅸ 反並購策略的案例分析
1994年4月恆通集團受讓棱光實業35.5%的股份,開創了中國證券市場國有股權轉讓的先例。但由於當時的棱光實業的主業處於慘淡經營的地步,入主棱光實業後所發生的一系列的事件,使棱光實業的資產與經營狀況每況愈下,終於在1999年中期出現了整體性虧損。其中最典型和最惡劣的是恆通對棱光資產的「吮吸」,恆通入主棱光六年來,已通過溢價轉讓資產、股權質押、經濟擔保等多種手段,前後從棱光實業弄走了8個多億的資產或信用。
同樣,1997年10月成都聯益大股東成都聯益(集團)公司將成都聯益3421.6萬股法人股(占總股本的40%)轉讓給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後,原本以為是一個沿海民營企業與西部上市公司的完美結合,隨著廣東飛龍集團的種種詐騙行為而化為泡影。這種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出現的不和諧之聲,表明獲得控股權的兩個不同的目的,即到底是扶持上市公司做強做大,還是以上市公司作為斂財的渠道。誠然,控制方希望藉助資本市場尋求對前期投入的套現是完全正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急於求成甚至不惜採取欺騙手段圈錢,顯然是竭澤而漁。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虧損數量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管理部門如何針對出現類似的問題制訂相應完善的法規以杜絕純粹圈錢式重組的發生,是保證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關鍵。投資者也應當對廉價獲得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行為予以甄別,以迴避相應的風險。
總之,企業在反兼並、反收購策略可謂五花八門,隨著收購兼並活動的發展,新的反兼並、反收購措施也會不斷涌現。值得注重的是,目標公司在控制自己的反購並計劃時,一定要注意當地法律對此種計劃所持的態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驟。因為,各國證券法均規定,目標公司管理層在安捧反購並措施時,必須充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經理的一己之私而犧牲股東的利益。
例如,香港《公司收購與合並守則》第4條「禁止阻撓行動」規定: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一經接納真正的要約,或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在未得受要約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准前,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以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受要約公司股東決定該項要約利弊的機會其效果足。特別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該項批准,不得:
①發行任何股份;
②就任何未發行股份發現或授予期權;
③增設或發行、或准許增設或發行任何證券,而該證券是附有轉換為該公司股份或認購該公司的股份權利;
④出售、處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處置或取得重大的價值的資產;
⑤在日常業務過程以外訂立合約,包括服務合約;
⑥促使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購買或購回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為該等購買提供財政協助。凡該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約義務,規定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凡出現其他特別情況,必須盡早在可能的情況下咨詢執行人員,在適當情況下,執行人員可能豁免須取得股東批準的一般性規定。
Ⅹ 借殼上市與反向並購一樣嗎
不一樣,借殼上市是指一家母公司(集團公司)通過把資產注入一家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
反向並購亦稱「買殼上市」。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投資銀行顧問公司的幫助下獲得一家上市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再由該公司反向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使之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達到間接上市目的的行為。
殼公司由於業務萎縮,估價較低,需要以此來避免破產或被摘牌,從而實現自己的股權價值。
(10)上市公司並購與反並購擴展閱讀:
借殼上市和買殼上市的共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一種對上市公司殼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的活動,都是為了實現間接上市,它們的不同點在於,買殼上市的企業首先需要獲得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借殼上市的企業已經擁有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反向收購屬於公司收購合並的一種正常形式,在美國已經有長久的歷史,是公司股票上市的捷徑。目前,採用反向收購的公司越來越多,每年以反向收購上市的公司與IPO方式上市的公司數量基本持平,近年來,更有超越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