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獨立董事制度及其意義。
釋義: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意義:
1、獨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被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並被廣泛採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進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質量。
2、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利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1)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制度的特徵:
1、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2、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3、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時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獨立董事制度
Ⅱ 為什麼我國上市公司要實行獨立董事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文件中規定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這意味著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即將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將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公司董事會的內部制約機制。
獨立董事是從西方國家的非雇員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發展而來。目前,獨立董事越來越成為公司董事會中的主要力量,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中,獨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其在董事會中所佔的比例也越來越高。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1999年,美國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重達到62%,英國為34%,法國為29%。
作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98年,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聯交所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文件,要求H股公司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些工作為我國進一步推廣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從企業方面來看,目前,我國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會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獨立董事。在我國有些A股上市公司中,有的早就聘請了社會知名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近來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群體已經顯現,獨立董事熱潮已成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新動向。
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會制約機制,保護外部投資者利益不受公司內部人員侵害等方面,顯示了很好的作用。從歷史上看,獨立董事的設立就是為了制衡公司經理權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在股權過於分散或過於集中時更容易發生。形成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約作用。
獨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獨立性和行權能力所決定的。由於獨立董事獨立於任何一股東、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人員沒有經濟的或家庭的密切關系等原因,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和整個社會的權益。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別職權,包括有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如需要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獨立財務顧問由獨立董事聘請;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等。
獨立董事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和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獨立意見。這些規定均強化了上市董事會的制約機制,能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Ⅲ 請問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是什麼性質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所以證監會應該屬於省部級國家機關的執行機構,其《關於在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應該被劃入部門規章的范疇。
Ⅳ 如何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
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礎。從上世紀90年代末獨立董事引入我國的背景來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限制大股東的不良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宗旨來看,無論是《指導意見》中對於獨立董事的職責表述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對獨立董事的履職要求,都是為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從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任職要求來看,也是要求「獨立董事應該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獨立董事的職責與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監管等具體規則,具備內控與風險防範意識和基本的財務報表閱讀和理解能力」。這三個方面均表明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職責的定位是「監督制衡」。針對現實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將獨立董事定位為「咨詢顧問」,監管部門有必要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
(二)改進完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存在以及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由大股東提名、選聘的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19.8%,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40.4%,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9.8%。在「當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題中,「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有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著,調查對象認為當前獨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的是選聘機制。
對選聘機制的改革可考慮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組合:一是大股東迴避制,即在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時,代表第一、二位大股東的董事必須迴避,然後再由股東大會進行差額選舉。二是中小股東提名制,即由中小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三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即借鑒美國選聘獨立董事的做法,將獨董提名權授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政策進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組織推薦制,即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按照一定的倍數,如3倍於上市公司的申請人數,為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前三種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但不能解決獨立董事選聘渠道不暢,難以找到合適人選的問題,其中,第三種方式還僅適用於選聘繼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種方式可同時解決選聘渠道和獨立性兩個問題,實際操作中,中上協可以與地方上市公司協會分工協作,聯合進行。中上協主要負責建立、維護上市公司人才庫,制訂獨立董事推薦標准,並對推薦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主要負責本轄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選的推薦。
(三)改進獨立董事津貼發放方式
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當前的津貼發放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比24.5%,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比為42.9%,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2.6%。調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提出,可以考慮讓各公司將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中上協或中上協成立的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然後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發放給獨立董事。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於建立獨立董事保障機制,為獨立董事的非主觀履職責任提供救濟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夠建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對履職優秀的獨立董事予以獎勵。需要注意的是,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由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委員會來發放,津貼的最終來源仍為上市公司,實際效果如何,有待進一步論證。此外,調研中還有相關專家提出,過高的獨立董事津貼會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造成較大影響,建議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家委員會出台相關規定,對獨立董事的津貼上限進行限制和指導。
(四)建立、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簽字董事」的貶譽使獨立董事的公信力備受質疑。獨立董事不分「好、壞」,缺乏市場力量的監督和評價,缺乏激勵約束機制,導致獨立董事責任心、職業素質和履職能力的下降,不利於獎優罰劣和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問卷調查中,關於影響獨立董事充分履職的七項因素,「約束不足,缺少相關問責、評價機制」的得分最高。因此,應盡快建立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促進獨立董事勤勉盡責。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1)由公司監事會根據獨立董事的實際工作情況和年度述職報告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考核,並提交股東大會;(2)中上協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基礎上,研究編制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標准,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並定期公布;(3)中上協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庫,將違反誠信或工作失職的獨立董事計入誠信檔案,除通告監管部門和對社會公眾公開外,還要制定相關自律懲戒制度,予以自律處罰。
(五)進一步明確、細化獨立董事職責
問卷調查中,在需要調整和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方面,「獨立董事的工作職責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被調查對象選為第二位,僅次於選聘機制。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中上協應盡快出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進一步明確獨董的職權、義務、審議事項、工作流程等,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詳細、具體參照和指導,促進獨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職。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持續跟蹤研究獨立董事制度現狀,不斷完善和創新獨立董事履職實踐,並加以全面指導。
(六)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服務和日常管理
獨立董事制度設立10多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已發展成規模的達6、7千人的龐大群體,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精英聚集的群體。調研中,許多獨立董事反映,獨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是一個既游離於任職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聯系鬆散的群體,獨立董事缺少組織歸屬感和固定的訴求反映渠道。獨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協會盡快成立針對獨立董事的自律服務機構,在為獨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時,加強對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指導和日常管理,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素質和能力,避免因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損壞整個獨立董事群體的聲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可以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為依託,對獨立董事實施一條龍式的服務和管理,即:獨立董事資格認證與持續培訓——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編制獨立董事工作指引——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促進獨立董事群體的健康發展。
綜上,調研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來,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但相信,經過相關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將在未來的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節選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報告》)
Ⅳ 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Ⅵ 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一)、加強法規制度的建設,逐步完善,使獨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了關於獨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職權的機制,極大推進獨立董事的制度建設。但在民事賠償機制、董事責任保險等配套法律措施還不夠完善,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獨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證獨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監督企業的職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
獨立董事的信譽和個人社會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獨立董事逐步實現職業化,如何充分發揮其作用,很大程度決定於是否有一個讓人信服的行業協會和一支有著高素質管理水平的隊伍。一方面,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制定行業的執業准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確認,對獨立董事進行監督、指導。這既有利於明確獨立董事的執業責任,提高獨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從而也提高獨立董事的整體形象,為獨立董事信譽體系的建立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能對獨立董事加強管理,促進獨立董事遵守客觀、公正、獨立的執業原則,按從業執業標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獨立董事隊伍。社會發展進步很大程度取決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質獨立董事隊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發揚完善的需要。獨立董事這樣高素質人才培訓管理工作必須定期進行,有計劃、有措施,要邀請社會知名專家學者、監管部門、獨立董事業內優秀代表對在職獨立董事及候選人進行培訓,建立起獨立董事人才庫,為上市公司提供選擇的餘地,也促進獨立董事自身素質和技能提高,增強競爭意識。
(三)、建立獨立董事責權利統一的激勵約束機制。
獨立董事激勵機制的設計關鍵是考慮獨立董事的自身利益與獨立性之間的平衡。一方面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沒有重大利益關系,可能會存在沒有什麼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可能也與上市公司經營者一樣以權謀私,不負責任地使用權利。因此,激勵和約束機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輔相成的。
1、物質激勵機制:主要是建立報酬激勵機制,獨立董事的報酬機制當前可採取適度津貼+獎金的辦法,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過渡到固定津貼+獎金+股票期權多種現金的報酬激勵機制。這樣做可以使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保持充分發揮,認真履行其職責。
2、建立精神激勵機制:主要是聲譽激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獨立董事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二是對成績突出,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
3、逐步建立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對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等其他物質回報。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並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
(四)、強化獨立董事「獨立性」。「獨立性」不僅在於選擇獨立董事標准,更重要的是「獨立性」行使其監督經營管理的權利,他代表是全體股東的利益。一是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確其在董事會中比例,任職范圍、權利義務、職責、法律責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這樣專門委員會來行使監督權。二、健全獨立董事的信息溝通機制。獨立董事必須獲得充分有效的信息,應保證獨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擁有廣泛的問詢權。三是獨立董事的提名和產生作出詳細規定,避免仍有大股東控制其產生的現象;四是獨立董事需要經濟上的獨立,對獨立董事建立相應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對明確的薪酬標准,鼓勵其積極主動獨立地開展工作。
(五)、強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國家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制約能力不足的問題。是為了解決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現象的存在,也是為了防止獨立董事制度流於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礎,是公司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是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企業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環境條件。任何一個公司業績都是與其治理水平相聯系的。大力宣傳誠信、勤勉的信條,把公司整體利益、股東利益以及社會責任義務與獨立董事個人的人力資本價值聯系起來,營造一種「人人為企業」的公司治理氛圍,使獨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不被「獨立」起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制度應有的監督作用。
Ⅶ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什麼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發表的獨立意見。
Ⅷ 新公司法第123條"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請問國務院有哪些規定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為還在制定中.這里有個消息,可以看一下http://www.junyuelaw.com/onews.asp?id=134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2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一份由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起草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已於日前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正在就此草稿向業內專家徵求意見。一位被徵求意見的專家近日向記者獨家披露了該草稿的主要內容。
據介紹,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總則、資格和任免、職權和義務、工作制度、監督管理及附則。
獨立董事正式出現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開始了在境內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實踐。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備了4640名獨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達3名以上。2005年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有一定數額的獨立董事。獨董制度在法律層面最終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在實踐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如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知情權、查閱權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利缺乏制度保障,責任機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當「花瓶董事」,有的乾脆辭職,而在位上的又因無相關的制度保障,難以真正行使職權。
針對這種情況,草稿明確,獨立董事享有特別職權,即獨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同時,為使這項職權得以落實,草案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向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有關情況與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基於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的獨立性,草稿賦予中小股東有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會應當將所有符合規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另外,對違反誠信義務的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對違法違規者,監管部門可以公開認定其為不適當獨立董事人選,兩年之內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獨立董事。
北京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曉森律師認為,草稿與指導意見相比,無論在保障獨董獨立性方面、具體行使職權方面都要更具體、更具操作性。尤其是賦予中小股東提名權,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說這是引入獨董制度的出發點之一。
〔相關資料〕
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
我國公司法一開始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1999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並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是為了改變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狀況,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極不合理,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流通股股東比例低而且分散,國有股股權比例偏高。這就容易帶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對大股東難以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中小股東利益極易受到侵犯,如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需要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改變董事會成員結構,監控資金流向;另一方面,改變投票規則,增強公眾股表決力。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獨立董事的積極參與,只有獨立董事積極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並發揮有效的作用,才能確保公司的良性運作,從而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使獨立董事成為中小股東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國證券市場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大量的操縱股價、包裝上市、大股東侵佔、利潤包裝、內幕交易等行為依然層出不窮。此外,我國獨立董事的整體規模偏小,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據網易財經《首份中國獨立董事生存報告》的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表示,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表示,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高管有分歧的獨立意見;15%的獨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絕、阻礙、隱瞞或者干預自己行權行為的情況;35%的獨立董事表示,並沒有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不能獲取足夠支持自己發表獨立意見、做出獨立判斷的信息。這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個證監發[2001]102號關於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084
Ⅸ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Ⅹ 論述: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引入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結構的產物,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體制改革、強化監督功能、優化治理機制的重要標志,它於90年代以來在市場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發達國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與此同時,獨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重視與引用,這其中包括我國。所謂獨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中非公司股東單位派出的、並與公司(管理層)無經濟利益與親屬關系的獨立社會人士,」⑴他們往往由企業家、銀行界人士、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員等組成。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最早開始探索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有兗州煤業、中國聯通、中國石油等公司。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有些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高達50%(如內蒙古包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據統計,2001年8月中國正式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會引入了獨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選聘了2414名獨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獨立董事。」⑵由上觀之,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實踐尚未被普及推廣,但已呈方興未艾之勢。而與此相應的立法則稍顯滯後,但從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選擇性條款「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到2002年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的強制性條款「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制度」,足以體現出中國有關證券監管層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鮮明立場和觀點。然而對於獨立董事制度應否被引入的理論爭辯不但並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劉俊海博士為代表的積極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為代表的全盤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學者們在沒有統一公司立法的情況下,對這一制度的評價褒貶不一,甚至大相徑庭。
制度移植話題是當今社會轉型時期法學討論的焦點之一。「從法學研究的視角來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種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是需考慮植入環境是否有利於本土化的條件之生成、之實現。換言之,中國有無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難逃「南橘北枳」的命運……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進一步的分析。總體說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的引入,尚處於萌芽、探索階段,體現了「摸著石頭過河」的邏輯進路和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遭遇的種種問題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喚法律制度的創新和理論的跟進。
2. 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會中發揮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會使董事會的決策和利益選擇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於此,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發揮。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治理監督機制的完善,進一步防止「內部人控制」,從而實現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較之內部董事,獨立董事對CEO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的監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經驗研究證明,「獨立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比之於內部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更易在公司業績滑坡時更換經理」。獨立董事制度的這一優越性具體表現在:由於獨立董事在財產、人格、利益和運作上都具有獨立性,並且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較公正和獨立地參與董事會的活動,並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客觀的評價;由於獨立董事出任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公司中各種核心權力機構的主席或主要成員,因而其權力基礎比較穩固,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比較大;由於公司的財務報告必須經獨立董事進行審計,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一些重大決策中具有否決權,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證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證經營;由於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以直接向股東大會、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因而在董事會的內部制衡與股東大會的財產制衡和證監會的社會制衡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進而形成了內外結合的、立體的和交叉的制衡體系,如在解除不稱職的高級經理、建立「獎勤罰懶」的激勵約束機制、限制對股東不利的公司收購等方面,保護了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當前,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縱深推進。在採取諸如減持國有股、嚴格公司審計制度、對扭虧無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強化證券監管杜絕或限制以圈錢為目的的增資擴股等措施外,加強公司監督機制建設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對此無疑是有著重要作用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的商業環境中,具備專業特長的獨立董事是公司決策的「外腦」資源,因為獨立董事一般都是技術、法律、財務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專家,他們可以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戰略、投資、項目計劃等提出客觀的意見和建議,為公司的發展帶來新知識、新技能和新經驗,協助管理層改善經營,發揮其智囊團的作用,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和經營績效;此外,獨立董事的加盟還可以提高公司決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開化程度,最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機制,其結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全部交給經理層,然而在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個足夠成熟的企業家階層和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許多企業尤其是大部分國有企業的經理並沒有經過系統的培養和專業的訓練,對經營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固然要靠提高經理層本身的素質和能力,但獨立董事們的顧問和參謀作用也不可小視,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有著更多的現實意義。
再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提高一國的宏觀經濟水平。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經濟警察的角色,它通過對公司內部利益沖突問題的解決,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完善,公司業績得以保障、競爭力隨之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因而提高,從而使資本市場健康運作,國家的金融體制更加扎實、防範風險的能力更加堅強,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
資本是衡量一個公司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資本的前提下,融資渠道對公司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從而獲取高額利潤則至關重要,而融資渠道是否暢通無阻又取決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聲譽和發展潛力。在我國目前存在嚴重信用危機的證券市場上,獨立董事的加盟能極大改善公司聲譽,推進經營活動,因為他們能搭建起公司經營層與外部投資者、乃至社會公眾之間的對話、互動橋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從而提高公司價值,這對眾目睽睽之下的公眾公司而言,無疑是個無價之寶。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已不僅有助於公司順暢融資,同時還有利於我國現階段整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的發展。
最後,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我國公司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尤其在美國上市的我國企業來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國際標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實現現代化、國際化的重要一環。
正是由於獨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國普遍採納,也掀起了一場風靡全球的運動,成為各國公司治理專家及政客、媒體聚焦的熱點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點以及投資者的追捧點;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東窗事發和國內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實踐,獨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鋒芒所向之處。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評價之所以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是因為我們對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觀的認識,和所有制度一樣,獨立董事制度在擁有優越性的同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國著名公司法專家克拉克在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的同時,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並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其對完善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解決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獨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內部人控制」的影響和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外,對於國有股權虛置,股權結構過於集中,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形成以及經理層缺乏長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問題,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靠公司治理這一系統工程的完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問題。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英美並不設有監事會的「單一董事會」制度的國家,而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是類似於德國、日本的設有監事會的「雙層董事會」制度,所以就要求我們對獨立董事和監事各自的權責加以嚴格的界定,否則極易導致權力的重疊和職責的混亂等一系列問題。而我國目前又沒有這方面的統一立法,自然會有許多問題產生,這也是許多人對獨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後,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存在障礙。獨立董事發揮作用除了受到時間(獨立董事們身兼數職,很少有時間詳細了解公司及市場的經濟狀況)、信息不對稱、預算撥款、自身知識能力的限制外,還受制於這樣一些因素:一是對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我國目前關於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等均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東任命,這樣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業務素質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激勵約束機制。實踐中,相當一批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大大低於內部董事,甚至僅具有象徵意義,有的獨立董事除了「車馬費」外分文不取,調動獨立董事為公司經營獻計獻力的動力源僅僅由良心提供是不夠的;同時對獨立董事因為過錯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道義上的責任對獨立董事的約束顯然是不夠的。三是社會和文化環境的因素。在我國普遍缺乏誠信意識的社會環境下,榮譽感並不足以使獨立董事產生對上市公司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夠的壓力和動力為公司盡責;在我國人際關系濃厚的文化氛圍下,許多獨立董事在參與公司事務中礙於情面而難以堅持自己的立場,「董事會議的社交氛圍崇尚友善和互助,對內部執行人員的批准不肯支持,採取敵對態度,或者提出並追問敏銳的問題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說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無法改變;有的是在引入過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關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產生的,這是可以通過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來逐步解決的。
4.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
由上可知,獨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無缺,也不是一無是處,我們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國家的成功實踐而「盲目跟進」,也不能因其在國內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線撤退」。獨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談,需要結合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環境、條件來予分析。「經驗研究表明,僅僅改變公司治理機制本身如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並不意味著一定會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的影響,還要看獨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業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是否具備以及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條件和與此相關的互動、實現機制如何。」⑹美國著名現代化問題研究專家英格爾斯曾指出,「沒有人的心理、觀念、素質的現代化,引進再先進的技術設備在傳統人那裡也是一堆廢紙」。⑺
獨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來品,在我國欲成功地推行還有賴於其運作的相關條件和制度的完善,基於以上對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筆者認為,要想使這一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至少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第一,正確處理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在監控功能上的優勢互補關系。首先,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屬於公司權力樞紐機關董事會之組成部分,其出任人員多來源於有社會名望或技術專長、管理經驗的「精英階層」;而後者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任職資格範圍更為寬泛,而且往往有群眾基礎及職工參與,因而使公司的權力更趨民主化。其次,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同的監督內容和性質。前者主要是對董事會所有重大決策的公正性與科學性進行監督,而後者的監督重心應放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會規范運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則、監督董事和經理經濟行為合法性等方面。最後,要區別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不同的監督特點。前者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和與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後者具有事後監督、外部監督和經常性監督的特點。在對二者有了明確分工的前提下,還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們相得益彰、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二,健全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相關制度。首先,建立科學的、適合國情的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其中包括要以寬嚴相濟相結合的原則,細化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之規定;要建立合理的獨立董事選任程序;要明確董事會次級委員會的組成,適當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其中包括聲譽激勵機制和報酬激勵機制。最後,建立獨立董事的義務和責任追究機制。主要包括對其最低工作時間、兼職、任期等的要求和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綜上,筆者對獨立董事制度堅持「有限肯定說」立場,我們應當盡快在公司立法上對這一制度加以確認,但不能誇大其作用;我們應當使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盤照抄。基於獨立董事制度利弊兩方面的辨證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國從制度設計到發揮作用,如何趨利弊害、揚長避短,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目前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遠未實現,它的許多優勢因為種種原因還未顯露出來,但隨著我國經濟環境和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會日漸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