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總經理能兼財務負責人嗎
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就是可以的。
因為總經理與財務負責人並不屬於不相容職務,是可以兼任的。
實際上,好多上市公司沒有設財務副總或財務總監,多是由總經理同時作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的。
上市公司博彥科技曾於2012年8月2日發布關於委派總經理馬強先生兼任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公告。
⑵ 一人可以兼兩個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長嗎
怎麼不可以?舉例來說:
陳虹,是上海汽車和華域汽車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張鎮平是哈葯集團和人民同泰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方洪波是美的集團和小天鵝的董事長,楊懷珍是南京新百和宏圖高科的董事長,還有管大源、何勇、楊國平、李光寧......都是身兼兩家上市公司主職的董事長。
⑶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3)上市公司領導能否兼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⑷ 集團公司的董事長能否兼任同一集團控股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
可以。上市公司的高管應該是專職的,在集團不能兼任高管職務,但是對董事長的兼職是沒有限制的。
⑸ 上市公司的副總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總經理嗎
最好不要兼職,容易被發審委關注啊!引起其他的問題!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⑹ 按照中國的法律,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到底可以兼任嗎
可以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⑺ 上市公司董事長是否可以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長
可以兼任,我們公司就有這樣的情況。他只是一個所有權的象徵,沒有獨一性。
⑻ 集團和下屬股份上市公司高管職務可以兼任嗎怎麼看見有董事長都兼任的,誰能說清楚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只能在控股股東處擔任董事職務,其他都不可以
⑼ 上市公司總經理是否可以兼任子公司經理
可以去啊
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能否是一人兼任
可以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該條規定中所述及的董事會成員包含董事長。
另外一般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10)上市公司領導能否兼任擴展閱讀: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