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㈡ 中國上市公司退市或破產的有哪些
名單如下:
ST南化
ST興業
ST嘉瑞
ST園城
ST黃海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退市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
退市的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公司實施私有化時,在大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回購全部流通股後即可宣布公司由公眾上市公司重新變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對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實施私有化後這些子公司就將一一退市。
㈢ 公司破產重整,我還能留下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㈣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㈤ 內地哪十一家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據《證券日報》數據中心統計,截至目前,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先後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他們分別是:S*ST長嶺、*ST蘭寶、S*ST朝華、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納、*ST華源、*ST寶碩、*ST九發、S*ST華龍、ST金化。上述公司大多數處於重整和重組的關鍵時期,由於這些公司不再適用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規定,因此重組成功的機會大大提高。
㈥ 上市公司衰敗後再重生的案例
一個上市公司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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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上午9時28分,上海證券交易所,福建省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儀式正在舉行。隨著一聲清脆的鑼聲響起,暫停上市達27個月的*ST夏新被更名為象嶼股份(sh600057),恢復上市。
看到這個消息,葉炳坤鬆了一口氣。雖然案件早已經審結,在法律程序上來說早就已經結案,但他直到這時才真正放下。
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是廈門市的一家優秀企業,1997年成立,同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從2003年開始,因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失誤及市場變化,公司迅速走向了衰敗。到2008年,已連續三年出現巨額虧損,負債近29億元。
2009年5月27日,上交所暫停了夏新的股票交易——這預示著如果公司在12月31日前不能扭虧,將被強制退市。與此同時,數百名債權人、數千名員工圍堵工廠、政府和法院,要求清償債務、支付工資,公司陷入混亂,社會穩定面臨嚴重挑戰。
2009年8月,債權人廈門火炬集團向廈門中院申請對夏新電子破產重整。9月15日,廈門中院裁定夏新重整——以司法途徑實現夏新電子重生的序幕正式拉開。
廈門中院將夏新重整案列為全院2009年第一要案,由院長陳國猛擔任審判長,葉炳坤等業務骨幹組成合議庭。
作為主審法官,葉炳坤24小時待命,半夜被叫起來工作是家常便飯。那段時間他幾乎沒有睡過一個「舒服覺」。
法院最初制定的補償方案工人們不同意,為了弄清原因,葉炳坤和同事們到夏新公司找工人了解情況,卻被工人們堵在廠里整整一天。工人們的對立情緒嚴重,連說話的機會都不給他們。
「說實話,當時覺得工人上訪、鬧事確實不對,但仔細想想,工作了幾十年,很多人是四五十歲,每個月才一兩千塊錢的工資,他們的訴求也並不過分。我們中午、晚上跟他們一起到食堂,蹲在地上吃盒飯,邊吃邊聊,聽聽他們的想法。吃了幾次,吃出了感情。知道了工人的顧慮後,我們又積極爭取市政府支持,從其他渠道向低收入職工額外發放生活補貼,主動協調督促手機業務收購方、其他資產收購方和重組方承諾安置員工,還通過市政府組織召開專場招聘會,多方面、多渠道解決員工再就業的後顧之憂。那些剛開始說要跳樓、自殺的員工,最後都支持我們的重組方案。」葉炳坤回憶。
2009年11月20日,廈門中院裁定批准夏新電子重整計劃。在廈門中院的推動下,2010年初,夏新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補償方案,普通債權人獲得的實際清償率超過20%,比破產清償的理論比例增加了一倍有餘。
2010年2月20日,向債權人清償、向員工發放補償款的工作全部完成。3月1日,夏新如期披露上年年報:2009年實現扭虧,平均每股盈利1.62元。公司向上交所遞交了恢復上市交易的申請。接著,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報告,申請裁定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同年4月21日,廈門中院作出了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裁定。
緊接著,公司引入廈門象嶼集團展開資產重組——夏新向廈門象嶼集團及象嶼建設公司定向發行4.3億股,收購兩公司持有的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2011年4月26日,上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被證監會審核通過並於6月29日作出正式批復,公司隨後更名為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恢復交易,「*ST夏新」實現「摘星去帽」的同時,股票簡稱也更名為「象嶼股份」。
在廈門中院的推動下,夏新電子在破產重整後涅槃重生。
普通債權人實際清償率超過20%,比破產清算增加一倍;5萬余名股民權益得到保護;700餘名在職員工被安置,4000餘名被裁員工遺留問題得以解決;上市「殼資源」得以保留,被置入優質資產。首次在企業重整中引入託管制度,完善重整期間的公司內部管理機制;首創被占資產保全制度和反保全兩項制度,依法確保重整期資產安全;首創管理人離任審計制度,強化對管理人重整期間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管。這是一起多方共贏的結果,也是廈門中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一次創新和突破。
隨著復盤鑼鼓的敲響,這起由廈門中院歷時7個多月審結的福建省首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㈦ 請問:*ST創智破產重整,在中國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例中有哪些成功的有沒有失敗的例子
從2007年6月1號破產法生效,全國共受理上市公司破產案件26件,成功終結的案例18件,正處於程序中的8件,暫時沒有失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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