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股東控制的控制途徑
綜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東控制行為對其它投資人利益造成損害,將會使社會投資得到極大抑制,使公司制喪失存在的基礎。所以,要對大股東的這種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控制。一般來說,對大股東控制的控制可以從結構、行為和市場監管等幾個途徑著手。 既然大股東控制的根源在於大股東具有控制權,那麼,解決這一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權,使各股東股權結構類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這一解決辦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來說,隨著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控制股東對公司進行「掠奪」的動機會越強,導致公司「掠奪成本」上升,而同時公司經營發展思路會越一致,管理成本會越低;反之則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權集中度實際上是掠奪成本與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權設置。股權集中度降低了,掠奪成本會下降,但是股東之間達成一致的成本會提高,可能使企業在搖擺中喪失發展機遇,更有甚者,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可能使股東不能將精力放在發展主業上。
由於企業規模、業務特點不同,最佳股權集中度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准。這就決定了對股權結構不能進行制度性的規定。我國正處於以鼓勵投資促進發展的階段,在歷史上形成的優勢股東的特殊關系治理合約,即國有股或非國有股一股獨大佔主導的情況仍將持續。對於結構控制,雖然分散的股權有利於削弱大股東行為的隨意性,但是其政策影響也不容忽視。如原某省經貿委規定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第二大股東出資額應不低於第一大股東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結構雖然可以規定,其後果卻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工人自治式的民主企業,雖然從結構上滿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造成的客觀結果是企業發展的停滯。
分散控制權的有效運作,在股東人數少的時候,依賴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東人數多的時候,則意味著更高的協調成本,更多的搭便車行為和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發展思路的不統一可能導致失去合作的基礎,投資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下降,退出的意願增強。在股東權力下降的同時,內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增強。可見,企業必須是有控制權的,不是在股東手中,就是在經營管理層手中;不是在大股東手中,就是在小股東手中。任何人擁有控制權都可能產生控制權的偏斜,因此,不能單純通過結構途徑來進行控制。
在我國目前階段,結構控制更多地要從降低參與治理成本從而鼓勵中小股東行使投票權的角度出發。例如,賦予中小股東對若乾重大事項的特別表決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東行為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制度有助於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而網路投票則大大簡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東的治理成本,在結構控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國外由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給予了高度重視,並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制度,使大股東控制問題並不象我國那樣突出。而我國正是由於缺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根據深交所統計,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東占款問題,總發生額1580億元,僅幾百家上市公司就達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說全國了。
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更廣泛的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建設方面卻進展很小。為解決這一問題,證監會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8月聯合發布了56號文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進行限制。但是,由於缺乏執行的詳細界定,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困難很大,大股東違規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無減。而且由於只藉助於行政力量並且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適用於普遍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確立任何股東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東地位產生自己得利而有損於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立法原則,並建立起股東訴訟和懲罰制度,對於違反這一原則的行為應能進行司法訴訟和賠償、救濟。大股東規則是我國《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公司法應不允許公司大股東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否則法律會給予小股東以各種法律上的救濟。我國《公司法》目前無此方面內容的規定。從立法角度來看,如果缺乏這一內容將使更廣泛的公司運作無法可依。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源的行為,如擅自挪用資金,屬於犯罪行為,法律如果對這些類似大街上可能發生的搶劫行為都沒有約束的話,那麼還談何控制呢?修訂中的《公司法》如果能增加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將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突破。
另外,應對危險交易予以禁止。建立大股東行為監督機制,即通過股東合約,如公司章程,把容易產生大股東控制的行為羅列出來並加以禁止,如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及資源,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對大股東控制行為的懲罰機制。 市場控制通常有以下幾個渠道:為中小股東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退出通道;控制權市場的存在使現有股東受到失去控制權的威脅,從而潛在地促使大股東依法經營;通過市場上及時、准確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監督的作用。但是,由於大股東控制行為通常是隱密操作,小股東得知的時候往往控制行為已完成了,存在著信息滯後反映的問題,所以,市場對其大股東控制的影響往往是間接的事後控制。在公司資源受到大股東侵佔後,中小股東的利益已經受到侵害,若想退出,也難以找到買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權市場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場退出更加困難。
市場控制的關鍵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發揮作用。在市場上應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東的關聯交易,包括資源轉移方案的提出、決策過程以及執行的結果都應及時告知中小股東和有關主管機構,接受社會的監督。以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為例,目前,市場上得知大股東佔用了資金,都是資金已經轉移完成了,轉移之前和轉移期間都未經過正常的公告和審批程序,挪用資金顯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大股東佔用資金曝光後,上市公司董事會卻認為與自己沒有關系。可見,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懲罰機制是多麼地薄弱。通過形成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體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才能有助於提高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保證信息的及時披露,也才能使市場控制真正地發揮作用。
2. 上市公司大股東交易限制有哪些
可多了。我一時想到的列出來 不準短線操作(買進股票後半年內不準賣出) 買入賣出都要公告發布。
3.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嗎
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可以炒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4. 大股東可以到上市公司工作嗎~~~~急~~~~
首先董事肯定行,因為你是大股東,股東會投票選舉的時候你可以自己推薦自己,也可以給自己投票,都沒有問題(只要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要求,詳見《公司法》)。當總經理就不好說了,原因是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大股東能選出董事來不一定能選出總經理來,不過從理論上說,法律是不會攔住大股東當選總經理的。
現在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都是大股東治理,當然有歷史遺留原因,也有中國人性格原因,如果說東南亞人性格原因也可以。所以你的問題只是一個假設,從理論上說是上面的樣子了,從實際來說,如果大股東對上市公司控制權達到51%,那麼利用各種方法確實能夠將自己選成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甚至自己舍棄大股東身份當選非關聯方董事或者總經理。
不知道這么說對你有沒有幫助,因為更細致的條款結合實際說起來有點復雜
5. 大股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對股價有何影響
大股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對股價有何影響?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其次,融資融券有明顯的活躍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
6. 上市公司大股東,用股票質押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對上市公司的股價有什麼影響
這個一般都是負面的影響多一些。
7.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7)大股東限制上市公司開展業務擴展閱讀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持
8. 大股東可以隨意買賣股票嗎
可以,不過要發公告,作為上市公司在股價高位的時候有可能拋售兌現,在股價低迷的時候可以增持;
上市公司股東,有俗稱「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大非」則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場還因IPO和增發而源源不斷地湧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為首發原股東限售股、首發戰略配售股份兩種.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長達三年.所以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後才能賣.
根據證監會去年9月份發布的新規,若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為12個月,而此前鎖定期為36個月.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鎖定期限為3至6個月.而在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針對戰略投資者的定向增發也要求有一定的鎖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鎖定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