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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減持新規上市公司對策

發布時間: 2021-05-05 20:06:59

❶ 減持新規出來後,哪些最受益

一、VC面臨系統性機遇。
在減持新規中,明確提出講給創投基金政策優待,基金減持待遇將與其持股期限成反比。
目前市場主流資金追逐後期項目時,大量有潛質的中早期項目面臨缺乏資本關注甚至無人問津的局面,此時對於從事早期投資的VC而言,有大量優質項目可挑、極大的議價優勢與控制力優勢。
二、產業基金將重新活躍。
上市公司由於再融資渠道收窄、減持受限等原因,獲取資金的成本和難度將提升。因此,通過產業基金來進行布局和投資將是一種綜合成本與效率而言較優的模式。
由於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新政的限制,上市公司不謀求產業基金的控制權才會是更優的選擇,這對於有著募集渠道優勢的機構而言,將是系統性的重要機遇
三、基本盤強大的上市公司或成舉牌主力。
事實上,這一趨勢的確已經開始了,大量業務衰退的傳統行業上市公司實控人轉讓其控制權或被其他上市公司舉牌。
在炒作失效後,實業經營能力將成為市場衡量上市公司價值的基本出發點。
那些行業前景好、管理層經營能力強的上市公司將得到更多資金青睞,也就更容易通過收購或舉牌來控制或影響其他上市公司
另外,這個減持規定給了聰敏的投資者抽身的機會,延緩下跌時間,改變不了高估值的股票估值回歸的必然。
減持規則對非公開發行股份提前動手了,大宗交易接盤的要六個月後才能賣,意味著大宗交易這一塊如果不是為了長期投資基本不會有資金接盤了,那麼要減持的股份只能直接往二級市場懟。
而且針對非公開發行持有的股份,競價減持90天內不能超過總股本1%,且一年內不能超過其持股總數的50%。
假設一個定增基金持有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一年內只能賣掉2%,且這2%如過果是競價減持,至少要180天,也就是半年。
如果從時間周期裡面說,定增基金都有嚴格的退出期,只會強化各類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必須著手從現在謀劃好出貨周期,反而激化減持意願,以免到時候資金出現缺口而無法調劑。
接下來,如你所見,密集的減持公告如煙花絢爛。——檢驗真金白銀的時刻到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股價估值太貴了就會爭先賣出,下跌是遲早的事情,聰敏的投資者應該趁機盡早認錯止損出局,拿著垃圾股的命運就是下跌再下跌最後退市。
相反,如果估值足夠便宜,大家買還來不及誰還想爭先恐後賣呢?
專業投資者者最核心的工作是定價,即判斷一個股票大體應該值多少錢,而股價何時漲跌那是沒人知道的(除非你去操縱市場)。
投資者如果沒有定價能力,盲目買股票代價會越來越大。市場到了要相信社會分工,要相信專業的價值的時候了

❷ 股票減持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的最新相關信息

你好,股票減持新規對股市的影響:
一、定增投資
今年定增市場不景氣,市場投資者也是有目共睹的。年初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做了修定,把定價基準日固定在發行期首日,縮小了發行底價和市價的價差,即縮小了投資人的定增博弈空間。這次新規的出台使得定增的退出期限延長,對財務投資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影響較大。
一是定增資管產品期限。目前多數產品的期限為12+6,因新規出台之後產品退出期限就要被延長。如選擇盡快拋出,定增投資者都需要走一次協議轉讓或者大宗交易,因為若只通過競價交易拋售,持有期限勢必再延長12個月。
二是定增退出策略。個人認為多數定增投資者在股票解禁時如有盈利,會先選擇拋售一半股票,投資人會珍惜每個連續90天的減持窗口。
三是定增投資策略。預計定增觀望情緒會更加濃厚,原本一二級市場的價差較小,加之退出渠道限制,投資人可能會因為把握不了方向或產品期限無法滿足,而選擇暫不參與定增投資。
二、大宗交易
以往減持的大宗交易模式基本都是通過大額交易量和微幅價差盈利,大宗交易的轉讓方多數也是通過IPO、定增獲得股份的大戶。當下受讓方通過大宗交易受讓特定股份,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流動性受限無法支撐以往的盈利模式。未來特定股東的大宗交易轉讓可以視為「股份的二次發行」,鎖定期6個月,發行底價為市價的9折。
三、協議轉讓規模可能會增加
持股股份比例超過5%甚至更高的特定股份投資者,或選擇協議轉讓退出,由於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均存在股份減持比例限制,持有更高比例股份的投資人會選擇以協議轉讓退出,但也有一點約束,即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❸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1、《減持規定》的主要規定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本條僅針對集中競價減持設立預披露制度,對於大宗交易轉讓的披露未作規定,相信不受影響。
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本條規定的質押信息披露較之以往規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數量的,過往規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規則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版)第11.11.4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即以往規定主要看股份數,5%以上的股份質押才需要信息披露,《減持規定》改成了看股東身份不看數量,極端情況意味著即便大股東只有100股股份被質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受到《減持規定》的約束,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故通過二級市場舉牌的主體可不遵守《減持規定》的限制。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除交易所買賣、協議轉讓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故除就來源上區分二級市場舉牌買入股份不受約束外,其餘規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根據《減持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本條對減持劃分了不同路徑,即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三個月不超過百分之一),但大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數額限制。另外,對於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也沒有設定數額限制,但如董監高身份與大股東重合的,仍應遵守該限制。
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前述規定,禁止減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等在特定期間的,則所有大股東都要「連坐」,均不得減持,但董監高減持應不受影響;
(2)大股東或董監高自身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不得減持。關於本條是否會導致某大股東(或某董監高)出現禁止減持情形,是否影響另外大股東(或董監高)減持呢?我們理解,大股東(或董監高)應只對其自身負責,此種情形下不得「連坐」,即其餘未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大股東(或董監高)的減持不受影響。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交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❹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❺ 減持新規對股市有何影響

國內歷史上的每次改革,都會引起資本市場的一些動盪。注冊制過度,其本身能夠為市場帶來優勝劣汰,是有利於市場的。人民幣存在貶值的預期,但中國「世界工廠」的地位比較穩定,資本外流或許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嚴重。隨著監管層對相關減持規定的出台,市場對上市公司減持的擔心亦是減弱。

❻ 面對5.27減持新規,應該怎麼做

第一,大股東、董監高等作出增持和減持的決定,多是根據股票的真實價值,因此,減持本身並不是市場下跌的理由。整體而言,市場凈減持規模和股價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即股價高時凈減持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兩月市場明顯調整,大股東、董監高等的增減持整體基本平衡,因此,大股東和董監高等減持並不是近期市場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實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部分漏洞。是整個證券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對整個證券市場是長期利好。

第三,從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資新規,到本次減持新規,證監會從各個方面對定增市場做了規范,對於過去利用定增套利,頻繁進行資本運作的機構和行為實施了規范。監管機制的的不斷完善,約束了「忽悠式」重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為,平衡了原來過於有利於機構和大股東的市場生態。從另外一方面,對於主要依靠內生增長,經營穩健,規范進行資本運作的上市公司來說,將會更加受到資金青睞,進一步帶來投資風氣的改善。

第四,減持新規從客觀上有助於緩解市場對於解禁高峰來臨後減持的擔憂,短期內可能會有利於市場。但是,減持新規只是減緩減持的節奏,並沒有約束減持的總規模。

第五,減持新規削弱了大股東持股的流動性,對於股權質押來說,現有股權質押的風險加大,股權質押可能面臨重新定價,有可能增加大股東質押的成本。對於已經進入質押的股份來說,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質押物等措施。

第六,對於一級市場來說,減持新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減持的時間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級市場PE參與的積極性,一級市場的股權可能面臨一定的估值壓力。同時,現有的定增和PE產品面臨流動性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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