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教:借殼上市的界定
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累計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的交易行為),占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累計首次達到100%以上的原則。因此,兩次資產注入要合並計算的。
⑵ 的情況下可以在A股借殼上市么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等有關規定,借殼重組標准與IPO趨同。由於借殼上市的相關規定分散在多個規則中,現將有關規定歸納如下。
一、借殼上市的標准和條件
借殼上市的標準是:除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⑶ 上市對公司有什麼要求什麼是借殼上市
上市首先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一般指股票上市,非債券上市。
所以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所謂買殼上市,就是間接上市,通常是指一些擬上市公司或集團公司(母公司)通過購買股份或收購某些資產較弱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來實現自己經營。
⑷ 借殼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問題
國內借殼上市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暫行辦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定,要點如下:
1.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特殊處理規定
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交易所有權對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字樣,對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在此期間,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規定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同時購買其他資產且已實施完畢;
(2)通過購買進入公司的資產是一個完整經營主體,該經營主體在進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層之下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購買進入的資產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值為正值;
(4)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盈利預測顯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組後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業績明顯改善。上市公司被ST後,如首個會計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ST;如首個會計年度仍繼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後,如首個會計年度再繼續虧損,將被終止上市。
2. 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規定
2.1權益披露要求
投資者(包括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間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2收購過渡期對董事會規定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3要約收購及豁免條件
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超過30%的,須以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2)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如收購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3.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規定
3.1對受讓方要求
如受讓方通過轉讓取得實際控制權,受讓方應為法人,且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3.2轉讓價格
(1)不低於股份轉讓簽署日前3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如國有股東重組上市公司,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根據中介機構對該上市公司股價的合理估值確定。
3.3付款時間要求協議簽訂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轉讓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3.4審核程序
如國有股東轉讓控制權,須由省國資委報省政府批准後,再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資委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國資委審核。
⑸ 證監會規定借殼上市,並購重組市盈率不得超過多少倍
沒有關於市盈率的規定。
關於借殼,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年度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所購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沒有關於市盈率的規定。
⑹ 通常一些公司選擇借殼上市,對於這個殼通常都有什麼選擇標準的
理論上需要這個殼資源的股權、債權關系清晰,負債及爛賬較少,總股本越小越好,最好別有官司及被法院凍結的相關資產,最好有地方政府的支持。
實際情況是以上條件很難都滿足,一般被稱為「殼」的公司,都會有負債和爛賬,部分「殼」的官司也不少,不過這個不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是股權、債券關系清晰;其次總股本要小,這樣總成本小很多;
⑺ 企業借殼上市中,對殼公司的資格要求是
證監會2007年8月發布《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
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使公司經營管理等方
面將發生實質性改變,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
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在立案調查期間,經履行相關程序,
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