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據「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法存在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 注意事項: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減讓,僅僅限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部分,對於個人從非上市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照常納稅。
㈡ 上市公司如何扣繳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部分的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㈢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用個人繳納,已經在你賣出股票的時候和分紅派息的時候扣除了
㈣ 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息紅利按偶然所得計征個稅,稅率為20%
㈤ 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鑒證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
85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㈥ 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如果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25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㈦ 股票分紅扣稅如何規定
股票所得紅利扣稅額度跟持有股票的時間長短有直接關系。
1、分紅的時候,通通不扣稅;
2、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自你買進之日算到你賣出之日的前一天,下同)超過一年的免稅。去年9月之前的政策是滿一年的收5%。現在執行的是去年9月份的新優惠政策:滿一年的免稅;
3、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在1月以內(含1個月)的,補交紅利的20%稅款,券商直接扣;
4、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在1月至1年間(含1年)的,補交紅利的10%稅款,券商直接扣;
5、分次買入的股票,一律按照先進先出原則一一對應計算持股時間;
6、當日有買進賣出的(即所謂做T),收盤後系統計算你當日凈額,凈額為買入,則記錄為今日新買入。凈額為賣出,則按照先進先出原則,算成你賣出了你最早買入的對應數量持股,並考慮是否扣稅和稅率問題。
(7)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稅政策擴展閱讀:
分紅都是一次性自動到賬,無需進行領取操作,到賬的時間均在「分紅決案」裡面,有以下日期需要格外留意:
1、股權登記日:能不能參與分紅,就看該日收盤你有沒有持有該股的股份,當日成功買入也是算的,當日賣出的就不算了。
2、除權除息日:股價會進行折算,分紅多少就折算多少。
3、紅利發放日:現金紅利、送股、轉股到賬日,該日就可以進行查收了。
4、送轉股上市日:送股及轉股的股票可以正常交易。
因為分紅本身是上市公司的決議,一旦實施,交易所則負責進行具體的個股行情和個股資料的變更;中登結算、券商、銀行託管則負責進行投資者賬戶數據的實時清算。
㈧ 股息紅利的超過1年免徵個稅
2015年9月8日執行,個人持股期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稅。
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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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