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己上市公司還需要保薦師嗎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己上市公司還需要保薦師嗎

發布時間: 2021-05-03 16:34:22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如海通上市)需要保薦人嗎

不需要,這個不是發行新股,屬於重大資產重組,可以參考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Ⅱ 擬上市公司要想IPO,那麼公司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保薦人才能進場提供詳細資料者有額外獎勵!

直接找券商,他們會先過來進行盡職調查,如果他們認為你適合,才會和你合作
當然,盡職調查也是需要收費的,20萬左右不等,具體可以咨詢券商,券商大小,收費也不同,20萬是類似國信等大型的收費。我們公司就這么一個流程,沒有什麼詳細資料去規定的。

Ⅲ 公司向自己的股東發行股份也許要保薦人嗎

上市公司只要涉及發行股份都要保薦人。想自己的股東發行是屬於定向增發,也需要保薦人。

Ⅳ 2019年創業板上市還需要保薦人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上市前的准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要選擇好中介機構。具體來說就是要委託合適的投資銀行(包括財務顧問、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務,這是上市前的准備工作中首先必須完成的主要環節。
選擇保薦人的標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薦人是否與其他知名中介機構有良好的合作記錄;二是要看保薦人是否擁有自己的發行渠道和分銷網路;三是要看保薦人是否熟悉擬上市企業所從事的行業領域。
選擇其他中介機構的標准主要有:一是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二是准備參與本項目的主要人員精通證券上市業務的相關規定,並在該方面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三是該中介機構規模要大;四是熟悉擬上市民營企業所屬的行業業務。
民營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作為上市保薦人,居於該系統工程的樞紐地位,具有綱舉目張、統領全局之功能。從內部關系來講,要做好發行人(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及各中介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關系;從外部關系來講,要做好發行人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證券監管部門的相互關系。
應當明確的是,對民營企業而言,中介機構並不是妙手回春的「神醫」,而是助其上市沖刺的「教練」。民營企業與各中介機構之間是合作關系而並非僱傭關系。
第二是進行公司上市規劃。該項工作應由各中介機構在保薦人的統籌安排下對公司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後進行。盡職調查(亦稱細節調查)是由保薦人在正式開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據本行業公認的執業標准和職業謹慎、職業道德,從法律、財務的角度對一切與公司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審查。其目的是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診斷,找出與上市條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有:公司成立及歷史沿革,組織和人事狀況,公司的生產和產品狀況,銷售網路及市場拓展狀況,售後服務情況,所屬行業與競爭狀況,重大資產及其證明,公司財務狀況,公司的發展規劃和資本安排等。
由保薦人會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組、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在進行上述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集思廣益,認真分析擬上市企業目前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的思路與方法,進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規劃。
上市規劃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目前現狀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組的目標、股權結構的調整、資產重組的原則和內容、重組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公司上市操作的相關事宜;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組織實施及職責劃分等。
第三是改制與重組。由於多種原因,民營企業大多數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強並嚴格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為了明晰產權,二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滿足上市所需的條件。
在制定改制與重組方案時,應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重組過程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重組過程應當考慮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問題,如原企業在近2年內,以現金方式增資擴股,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許連續計算經營業績;(3)剝離非經營性資產的同時,要注入優質資產,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4)重組後應保證母公司擁有控股權;(5)重組後公司應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做到人員獨立、資產獨立和財務獨立;(6)重組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單一,效益良好,有較高的成長潛力;(7)募集資金最大化、資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根據上述原則,為了滿足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在制定改制與重組方案過程中,應由保薦人和主承銷商對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和管理重組等方面做出全面統一安排,保證改制重組工作順利推進、完成。
基於創業板偏好「原裝上市的公司」,關注並警惕「包裝上市」,打擊「偽裝上市」。因此,改制重組工作應當始終圍繞創業板上市的條件(註:中國證監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一是將發行人的條件界定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二是在財務指標方面則明確規定:(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2)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開。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組工作是一項非常繁雜的工作,從方案的制定到實施,需要不斷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變更,即使最終確定後,在運作檢驗過程中,通常仍然需要由上市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輔導。
第四是要規劃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擬上市企業要根據創業板上市的規則要求檢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並進行調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營管理層各方應當職責明確,各項議事規則(制度)應當健全,並做好記錄,同時做到及時歸檔。
而企業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要有一個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而且還得有比較優秀的盈利模式,同時要具備持續增長的潛力和成長性。當今時代是一個創新時代,其發展的根本動力在於如何讓人的創新能力得到充分發揮,如何將知識轉化為人力資本。上市不僅僅是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一條融資渠道,更重要的是要讓企業掌握如何吸引和留住企業發展所必需的人才,以構築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也就是所謂的「融智」。那麼,如何吸引並留住人才呢?股權激勵制度無疑是一條十分有效的途徑。國外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是實施股權激勵。而在我國,除了公司自身條件所限外,目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限制性規定使得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度較大。創業板市場在實行長期激勵方面雖然具有相對於主板市場的先天優勢,但這方面的制度設計尚在醞釀中。因此,擬上市的民營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設計時應保持慎重。
據悉,太原市將多渠道組織培育優質上市資源,本年內預定實現擬上市公司資源儲備庫入庫企業40家以上,並且爭取摘得創業板山西第一股。而且,今年將加快實施「資本市場推動經濟發展」戰略,以《山西省關於加快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山西省資本市場2008-2015年發展規劃》出台為契機,爭取更多更實在的政策,支持本市企業上市。此外,今年創業板開市在即,對本市企業來說可謂是千載難逢的歷史性機遇。眾所周知,創業型企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強、業務模式新、規模較小、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各民營企業要想在創業板上市,必須提前完善自己,整合內部資源,做好各項准備工作,使之在規范運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財務會計、獨立性、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符合有關准入門檻的「硬標准」並符合具備創新性和成長性的「軟標准」,盡早申請進入擬上市公司資源儲備庫。

Ⅳ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 是不是一定要有保薦人,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不用保薦人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保薦人,是必須的。非上市公司,只能公開發行債券,公司債,由證監會審核;企業債,由發改委審核。

Ⅵ 公司上市還需要券商保薦 我怎麼第一次聽說呢

公司上市至少需要三個中介的參與:
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從法律角度為公司完善組織機構,為公司的經營機構、權力機構根據上市上司的需求重新組建,出具公司上市法律師意見書,撰寫上市有關的法律文件,完成上市前公司涉及的重大訴訟業務。律師的收費一般在20萬以上。

會計師事務所。為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帳本的審計,完善公司的財務制度,必要時,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重設財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中介費一般在60萬能以上。

券商。券商負責公司上市前的輔導,包括上市募集資金的注意事項、財務披露事項等,並審查律師、注冊會計師為公司上市出具的文件,當券商覺得公司已經具備上市的基本條件和要求後,就向中國證監委保薦公司上市。必須有券商的保薦,證監委才會審查是否核准公司上市,如果公司上市後被發現不符合上市條件,或上市公司違反有關券商保薦之項目的,證監委除了對上市公司處罰外還會對保薦上市的券商予相應的處分,最嚴重的處分是取消券商的保薦資格。公司上市的券商中介費大約為150萬以上。

Ⅶ 保薦人為什麼不能持有保薦的上市公司股票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推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不僅要有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和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即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Ⅷ 上市時,為何需要保薦人保薦人有什麼作用有實際案例說明嗎

保薦人的作用是,通過推薦滿足條件的企業上市,就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資格等負有保證責任。推薦人由信譽高、影響力強的機構負責,我國最常見的推薦人是證券公司。

保薦人制度意義在於能夠減少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風險。由於保薦人對上市公司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是負有很大責任的,這將敦促保薦人充分開展盡職調查,精確核查上市公司的財務情況等信息。這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安全。

Ⅸ 證券法第45條: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有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這是因為因為發行的不一定是股票。
證券的概念很寬泛,如果單就資本市場而言,發行證券可以指發行普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新股~
所以說「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前者指債券或者股票,而後者特指股票,而且是非公開發行的。
公開發行的股票類似於IPO,需要申購,是搖號決定是否中簽。而非公開發行也就是定向增發是有發行對象人數限制的,有12個月的鎖定期,都需要保薦人的保薦。
舉個例子,上半年中行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就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商業銀行們為了補充資本金而發行的債券也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特變電工剛剛進行完的公開增發也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這些都屬於「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人的保薦。
但是比如去年金地集團的定向增發就是「非公開發行新股」。這批增發股昨天,也就是2010-08-17解禁,這種非公開發行新股也需要保薦的。
至於您說的那個「種類股」,據我所知,證券市場好像還沒有這個概念~~~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Ⅹ 如何成為上市公司的保薦人

保薦人是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是證券公司里負責企業發行承銷業務的人,需要考試,保薦人資格考試,並且報名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報名!自己個人不能報名!
先努力進入券商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