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披露「有限合夥制」股東
披露的最基本信息包括:持股時間、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及LP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終極自然人或國資委等。
抽樣分析發覺,對於有限合夥公司而言,大部分公司都披露其GP、LP,但仍有少數公司沒有披露,而且大部分有限合夥股東是選擇在距離擬上市企業簽署招股說明書一年左右投資入股的。這說明,目前大部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風險投資,而是中後期的投資。
有限合夥公司作為擬上市企業股東的信息披露問題是一個尚未明文規定,但廣闊的PE投資者和擬上市企業都異常關注的問題。
有限合夥公司作為擬上市企業的股東需要披露的問題可以分為內外兩層,外層涉及有限合夥公司入股時間、入股方式等信息的披露,而內層涉及有限合夥公司GP、LP的信息披露。但以我們的統計,披露的最基本的信息包括持股時間、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及LP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終極自然人或國資委等。
鑒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越來越多,上市企業中有有限合夥制股東的情形越來越多,而目前擬上市企業的有限合夥制股東的信息披露不統一,為方便廣闊公眾投資者懂得擬上市企業的情形,建議發行監管部門出台相應的規定,規范擬上市企業的有限合夥制股東的信息披露問題。
B. 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和該公司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嗎
可以。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也就是說,有限公司只要是避免出現第三條的情況,是可以做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的。
C.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可以做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
可以 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會吸納該合夥企業成為股東的
D. 想上市的公司股東不超200人,其中這個200人是怎麼定義的
上市主體的股東,均追述至最終自然人,國有股份追述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論股東是多麼的少,只要是法人就要再拆開,看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如果還有法人,再將法人拆開,看股東的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
全部拆開後,看上述股東的人數總和是否超過200,如果超過,即屬於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一類
E. 合夥企業和上市公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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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企業的一種類型,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等都是企業在工商登記時可以選擇的類型。每一個類型有不同的特徵。
上市公司就是IPO上市後的公眾公司了,股東眾多,市場關注度高,有信息披露義務和披露規范。在A股上市的公司在IPO前都要進行股份所有制改造,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這樣才能實現「同股同權」
F. 有限合夥企業有股東嗎如果有,是指誰出了錢(成立這家有限合夥企業)誰就是股東嗎謝謝!
合夥人企業分兩種,一種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主要由自然人成立的,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另外一類就是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只以自己出資為限,承擔企業債務,其實他只算一部分,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另外必須有無限責任股東。也就是說有限責任企業是合夥企業的變種。有限責任人也是股東,但其權利會導致限制。除非合同里註明擁有平等權利。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出資成立的企業,不一定是資金,也可以以土地、設備等有形財產出資,但出資的貨幣形式額必須佔到注冊資本的30%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