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被強制執行
安徽法院網-理論研討-民事審判2003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一起離婚析產案件,被執行人李某應向申請執行人鄧某支付7萬余元財產分割款,但李某在判決生效後人間蒸發,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執行人員通過李某的身份證號查詢得知其銀行和財產登記部門又無存款和其他財產登記信息,案件執行從而陷入困境。此時申請執行人鄧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條李某的財產線索,李某在某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份十年期分紅型人壽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為法定,並將保費全部繳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獲得現金價值;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可以獲得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因此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像一般財產那樣予以強制執行?
目前在保險市場推行的保險主要有財產險和人壽險兩大類。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獲取現金價值,二是受益人可獲得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必須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約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需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本案的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重大疾病為一體的多功能險種,投保人如出現重大疾病,可提前給付,還可以辦理保險權益的轉換。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執行期間法院聯繫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執行其保單現金價值,但拒不來院實際配合執行,最終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求助!建行工作人員引誘訂立太平洋人壽紅利雙發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受損怎麼辦!!
首先應該慶幸的是本金沒有損失,你已經比別人幸運了,呵呵!
不過你的情況確實麻煩,因為按你的敘述,你媽媽當時就知道不是存款而是買保險,由於只是口頭承諾,對方可以否認存在誇大收益的情況。讓你媽媽回憶一下,當時拿到保單後,保險公司有沒有電話回訪過她,一般是要有新契約回訪的,而且針對分紅險,都會詢問客戶是否知道分紅是不確定的。打太平洋人壽95500投訴吧,看他們怎麼回復你,再不行還有當地的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呢,我們這兒的電視新聞報道過好幾次存款受騙變保險的事情,最後都有了解決的辦法。
3. 壽險期間出過險之後保險價值和現金價值受損嗎
要看出的什麼險,如果是醫療報銷,是不會影響保險價值現金價值的! 如果發生了重大疾病的理賠,很多保險都會有影響,有的險種不會影響!
4. 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計算公式為:保險賠款=保險金額×損失程度;損失程度=保險財產受損價值/保險財產受損當
1、保險財產受損價值/保險財產受損當時市場完好價值×100%"是哪個數據呀?
這個數據時投保比例,就是說保險公司給你核定多少損失金額後,需要乘以該比例才能得到你的賠款。
2、保險價值是200000元,受損是(全損)150000元,殘值是30000元,那麼就是
150000-30000=定損金額。
保險賠款=定損金額-約定免賠額(或免賠率)
5. 分紅型保險陷阱
分紅險的坑有這些:1、分紅保險紅利有「保底」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險企實際經營情況好於預期時所產生的盈餘,也就是說分紅保險的分紅是隨著公司經營狀況變化的,如果公司經營不善,甚至會出現零分紅現象。所以說分紅保險的紅利根本不存在「保底」一說。
2、以歷史業績暗示分紅保障
相關專家指出,分紅保險的獲利性最主要的關鍵是每家壽險公司的持續獲利能力。而某些公司過分誇大其歷史業績,來顯示高分紅收益率,無異於誤導消費者。
3、購買分紅保險能「雙重免稅」
分紅保險中根本沒有所謂的「雙重免稅」。在中國,老百姓拿自己的錢去買保險,這些錢本身就是稅後收入,那就不存在再被免稅的問題。而且,分紅保險的紅利所得不征稅,和銀行存款的利息稅也不具可比性。
在當今通貨膨脹的社會大環境下,投資分紅險是保本增值的最好選擇,分紅險能抵禦通貨膨脹,獲得良好收益最穩健的保險,既保障又有收益。可是現在的保險合同和條款完全由保險公司自己制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選擇險種要慎行,不加分析,盲目投保,最終受損失的還是個人。
其實奶爸不建議你買理財型保險,原因看這里:《為什麼我不建議你買理財型的保險》
購買分紅險可以咨詢奶爸保,奶爸保是一個第三方保障咨詢平台,會站在一個消費者的角度,為用戶選購最合適的年金險,從此買保險再也不怕掉入陷阱。
6. 分紅型保險被業務員拆成了兩單,會對紅利和現金價值有影響嗎
有,對現金沒有什麼影響,紅利就不同了,現金價值低了,結果。。。。
7. 分紅型保險到底是不是個坑
分紅不確定,可能為0。
如果是全面了解之後可以接受,那就不是坑。
而如果只是盲目聽信代理的吹噓,看他的利益演示就購買的,基本被坑。
8. 江蘇高院關於執行分紅型保險可以執行給債權人嗎
可以。原因如下:
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功能。
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
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
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
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
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
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9. 分紅型保險的有關問題咨詢
您好,我是中意人壽的理財顧問。我想可以給您一些我了解的情況,希望可以對您有幫助。
1.分紅型保險是不會虧的,最多沒有分紅。分紅保險的投資渠道僅限於協議存款、國家債券、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債券等等,這些投資渠道是沒有風險的,但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不分紅是有可能的。
2.任何保險公司不會對紅利有任何承諾,承諾只是代理人的說法,不代表公司。固定生存回報不是紅利保底,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有些代理人混淆視聽。
3.您的理解完全正確,紅利的確定是根據當年保單的現金價值來計算的。演算法也正確。
4.保單現金價值、生存金、祝壽金、紅利,如果不取累積到現金價值中,收益率只有一個的,不分別計算。不過投保時您要選擇累積生息方式,不然是不行的。
至於太平洋的收益我不是這個公司的,就不太清楚了。一般不會低於一年定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