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用審計的方法或程序降低上市公司被處罰的風險
一,首先需了解上市公司會被處罰的主要原因:
當財務報表存在有隱匿,故意造假,以及各種誤導投資人的情況。足以導致投資人與債權人權益受損的事實。就會被處罰。
二,審計是會計師根據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逐項查核,包含內控查核與余額證實查核兩大部分,會計師運用統計與科學的方法進行各種測試,可以把財務報表各種風險降到最低,但也無法百分百完全免除誤述風險。只能針對重大的項目進行審計。
三,具體審計的方法與程序,根據不同的項目設計成不同的審計程序與方法。
例如,資產類,重點在預防高估的現象,故盤點,函證非常重要。負債類,重點卻在避免漏記或低估,故期後查核非常重要。總之,性質不同,查核重點就不同,方法也不同。。。。
⑵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隸屬企業哪一層次領導更能發揮作用
應該隸屬於考核部門,只有這樣工作人員由於領導的壓力對於內部審計不能怠慢,出於內審信息公開對於同級和下級也會公平。
⑶ 為什麼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處罰了,但審計師卻能安然無恙
證監會如果是通過審計報告發現了上市公司的問題並進行處罰的話,是不會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注會有任何影響的。
⑷ 求一篇: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舞弊與審計失敗問題的研究的論文
會計舞弊產生原因及治理摘要:文章分析我國存在的部分企業會計舞弊現象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產生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對於當前我國遏制日益嚴重的會計舞弊現象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關鍵詞:會計舞弊;原因;審計對策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舞弊方面的丑聞不斷。從最早的「原野」、「瓊民源」、「紅光」、「鄭百文」、「張家界」等,到2001年的銀廣廈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會計舞弊行為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討分析會計舞弊現象、成因,尋求審計對策,對遏制此起彼伏的會計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一、會計舞弊的產生原因分析(一)法律監督不力近年來,我國在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健全會計核算、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於企業改革尚處於探索階段,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極不完善,因此,面對不斷涌現的新的經濟事項,法制建設明顯滯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有關主管部門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來處理會計造假行為,對違法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造假即使被查出來了,對造假者的處罰也可以說是不痛不癢,而未被查出則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收益,於是違法的巨大利益誘惑與低廉機會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願鋌而走險,會計舞弊現象屢禁不止。(二)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合理、監督不到位我國目前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的部門主要有財政、審計、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而這些監督部門又按一定的許可權分別劃定監管范圍。財政部門按《會計法》的規定對所有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按有關法規規定也只是對涉及國有資產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又按國有資產和資金的隸屬關系劃分了管轄范圍,國家審計署對於中央級企業所屬的二、三級企業和中央垂直單位在財務會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到位、糾正不及時,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證監會在負責股票上市過程中,承擔了一個全能的角色,既負責新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也負責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對上市公司各種違規行為的查處,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監護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引發資本市場危機。銀監會、保監會對其監管對象也受制於成本效益原則,不可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實現事事調查,也不應該細管到不會有任何違規發生的程度。 (三)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從社會監督來看,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技術水平與職業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獨立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一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信任的基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准只是一種形式,由內部人委託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聯系的,而與審計時間脫鉤。在此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三是審計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欠佳。目前國內確實有一些業務素質過硬的注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另外,各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重視不夠,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知識結構單一,職業勝任能力不足。(四)會計政策前瞻性不夠任何一套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會計實踐中的一切業務,它們只能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規范和原則,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准則或制度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後於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准隨意地進行會計處理,為滋生會計舞弊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由於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一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往往具有極大的欺騙性。(五)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所有者、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責權關系而構成的組織結構,是處理公司中各種合約,協調和規范公司各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由於改制上市的時問比較短,公司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依然比較嚴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
⑸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資格)請詳細說明。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需要滿足的條件(資格)是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才可以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執業。根據《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的有關要求,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如下: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夥制或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夥制或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於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四)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8000萬元;
(六)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於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夥人,且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具有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上市公司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於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於500萬元。
根據證監會2014年3月10日晚間公布2014年第13號公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40家。
⑹ 我國對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連續年限有規定嗎
有 一般不超過五年。
⑺ 我國之前對會計師事務所設定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准入限制的原因
嗯,回去是的,松鼠的提出設定的上市這三年業務的准入證限制的主要是還有多原因的所產生的
⑻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現狀及完善
一、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會計信息失真
(一)違法性失真
違法性失真是指有關企業或個人故意違反法律或規章制度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根據契約經濟學的解釋,企業是由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組合而成的契約聯結體。非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黏結企業各要素,從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業就處於一種鎖定狀態,成為天生的風險承擔者。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做出決策並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資本,但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能分離,可以隨時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擔的風險要小得多(在不考慮資產專用性的前提下)。這樣,企業組織上的決策功能便與風險承擔功能產生了背離。人力資本所有者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加上其行為無法觀察,使其完全可以通過濫用非人力資本使自己受益,其結果往往是使超標準的數據進入會計系統,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資本所有者被賦予了具有激勵功能的剩餘索取權,但這只是部分地緩解了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問題,由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通過操縱會計收益,虛增其所得的剩餘,再將其賣出並從中獲利。後者造成的損失以及會計信息失真程度要遠甚於前者。
以上的分析將經理(人力資本所有者)和股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對立面上,其實經理本著把企業搞好(客觀上與股東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經理人市場上價值的目的,也同樣有動機去披露不實會計信息。例如,虛增企業盈利能力,以降低企業的債券發行成本。如果再考慮到大股東與中小股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及利益沖突,出於轉移利潤、獲取配股資格和提高配股價格等目的,不僅是經理,甚至大股東也會存在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
(二)規范性失真
規范性失真是指由於會計規范不完善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它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會計規范下生成的會計信息能否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二是會計規范對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要求是否達到了目前供給能力的頂點。
就第一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理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環境的復雜與多變,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往往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追求。雖然隨著理論研究的深人,對信息的揭示會逐漸趨向絕對真實,但從短期來看,這種信息失真是無法消除的,況且絕對真實的會計信息並不一定是相關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獲得絕對真實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於其收益。
就第二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規范是經過社會各利益集團充分博奔後所形成的一種公共契約,需同時兼顧信息供需雙方的利益,為了在利益相關方之間取得平衡,以保證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結果和降低交易費用,減輕規范執行的阻力,規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於現實的供給能力。另外,由於會計信息供給者的自我保護傾向以及規范制訂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訂出來的規范也總會存在著種種不足。這就造成了會計規范的不完全性,即便會計人員完全遵循了規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達到目前供給能力的要求,存在著失真情況。
(三)技術性失真
技術性失真是指會計人員素質不能滿足會計工作需要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技術性失真發生的情況依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由於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相對較高,因技術性原因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較低。在我國,由於會計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相對較低,很多人難以達到准則要求,不能適應會計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術性原因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從上述三類會計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規范性和技術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短期內無法消除,且這類信息失真由於沒有明確的利益導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違法性失真主要是由會計信息披露者主觀因素造成的,有通過操縱會計信息從中牟利的利益導向目的,其結果是誤導了相關利益人的投資決策,所造成的危害極大。違法性失真也是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關於我國情況的分析就主要是針對違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著質量低下,虛假會計信息層出不窮的問題。從已查明的情況看,1985-1994年的十年間,累計查出的違紀金額為1383億元,1998年更是達到了268878.68億元(估計數)。從未完全查明的情況看,自從中國證監會規定了有關配股和摘牌的凈資產收益率(ROE)標准後,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剛好達標的區域之間。顯然,這是會計操縱導致信息失真的結果。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於會計信息供需雙方效用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以及會計信息天生具有經濟後果等原因,違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在我國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會計造假已成為經理人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理性選擇,會計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現出了明顯的中國特色。
造成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國企經理制度
有學者的研究表明,國企經理制度中,對經理行為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是收入制度和組織制度。
從收人制度來看,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經理人員的目標函數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貨幣收入、在職消費和精神報酬。從現有的制度安排看,國有企業經理的貨幣收入普遍偏低,且與企業經營效益不掛鉤,在職消費模糊(如形式的實物化、消費成本化、對象不明確等),精神報酬不合理。這樣,理性的經理人必然會傾向於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並通過高額在職消費與資源轉讓來謀取額外好處。這些事項最終會進入會計系統,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從組織制度來看,首先,經理人員的任命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由於其掌握了這種缺乏彈性要素的控制權,尋租行為難以避免,而這些租金支出最終會通過費用類項目進入會計系統。其次,國企經理作為政府官員,職務調動比較普遍,工作缺乏穩定性,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再次,經理人員的考核是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的,為證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虛報業績的行為往往不聞不問,間接縱容了會計造假行為。最後,退休制度使國企經理在離職時面臨著巨大的控制權收益損失,加上在職期間較低的收入水平,使經理人員產生不平衡心理,通過會計造假謀取最後一筆個人收人的"59歲現象"便隨之出現。
可見,經理人員的制度性缺陷(報酬制度、選拔考核與獎懲制度)引發的會計信息造假動機,客觀上造成了國有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臨的產品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而資本市場與經理人市場的競爭則不充分,因此說,外部治理結構是不健全的。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傑(1999)的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為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
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促成了一種僵化、低效的產權結構。一方面,佔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權產權主體缺位,使其產生不了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股東受制於持股比例的限制,不僅存在著"搭便車"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質量的信息需求,其影響力也十分有限。其實,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社會公眾股東已成為謀取短期收益的投機者,他們有時並不需要有關公司投資價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種虛報公司業績的失真會計信息。
"內部人控制"問題在我國同樣十分突出,許多企業不僅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甚至連董事長和總經理也會二為一,為"內部人控制"大開方便之門。董事會不能起到監督經理層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為何在新股發行及衡量配股資格時會計造假行為的盛行。在西方發達國家,為消除內部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公司治理結構中一般要求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導致了會計信息質量內部保障機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監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決定了我國各類企業內部都存在著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和可能,那麼,外部監督應該是提高信息質量保證的另一條路徑選擇。可是從實際運行過程來看,監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從監督有效性來看,由於我國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大多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的,而這種監督權的授予卻掌握在作為被監督者的經理人手中,權力安排錯位的結果必然是監督不力。與《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達80%以上的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相比,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比率卻低於20%,監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見一斑。
從處罰有效性來看,我國監管部門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處罰目前主要採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運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構不成對造假者的威懾作用。經理人市場的缺乏,也使得聲譽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有關統計資料表明,過去的十年中,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各類財務報告總數超過10000份,而受到證監會處罰的卻不足100起,如此低的處罰比例,必然會使會計信息披露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大量帶入其行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對頗:一個暫行框架
我國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泛濫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端正經理人行為動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根據行為科學理論,端正行為主體的動機可從其內部需要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著手。當內部需要決定了經理人逐利的本性時,外部環境便成了調節的重點。結合我國實際來看,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必須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制度安排問題,是指出資人和利益相關人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監督和控制高層經理人員的活動。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可以通過激勵機制的安排,同化出資人與經理人的效用函數,以降低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又可通過權利制衡機制安排,瓦解經理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選擇,因此,它是會計信息如實披露的內部保障機制。從我國轉軌經濟中的國有企業經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來看,不合理的治理結構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力顯然是相當薄弱的。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首先就要從這種內部保障機制上著手。
1.激勵機制。激勵機制設計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與委託人選擇而設計的一種機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數,激勵代理人為委託人的利益盡力工作,並如實披露信息,減少代理成本。
為達到這一目的,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讓經理人擁有一定量的股權。這樣,一方面可以通過讓經理人分享企業剩餘從而激發出其積極性,另一方面,這部分股權也成了經理人不損害股東利益的物質擔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經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間,可較好地避免道德風險行為,從而也就消除了經理人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從我國目前經理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來看,短期內達到5%的水平顯然是不現實的。另外,即便經理人內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也並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風險行為而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對比模型進行分析。
首先,假定經理人擁有企業100%的股權,C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成本,P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收益,年利率為i,則企業價值為*。
再假定經理人對企業的持股比率為a(0<a<1),(1-a)的股權為外部股東所持有。在這種情況下,精明的經理人必然會提高在職消費水平△C(因為他只需承擔其中a△c的成本),而尋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會因此下降(因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業價值隨之降為*。其中,經理人擁有的企業價值為aV,股東擁有的企業價值為(1-a)V。
Jensen和Meckling證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東將不會支付(1-a)V*,而只會支付預期企業價值(1-a)V,V*-V部分構成的剩餘損失將完全由經理人承擔。但現實的情況是,完全有效的資本市場並不存在,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經理人對外披露的企業價值只會是V*,由此造成了會計信息失真,且股市越無效,經理人持股比率越低,會計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這正好驗證了我國的情況。
可見,激勵機制並不能保證經理人披露完全真實的會計信息,因而內部保障機制不得不求助於第二條途徑??監督機制。
2.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指通過以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為主體的內部監控機制來約束經理人的行為。我國的上市公司中雖然都設有董事會、監事會,但由於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經股份制改造後的國有企業,不僅國有股權缺位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而且董事會和經理層往往高度重合,董事會形同虛設,監控職能嚴重弱化。監事會亦是如此。
為達到有效監控的目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治理結構中一般都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和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如果將這一制度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可以起到防止會計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審計委員會由外部獨立董事組成,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因此不可能存在會計造假動機;(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會計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洞察力強,容易發現造假行為;(3)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4)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經理人的"意見采購"。
目前,我國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不規范和不健全,從而制約了其效力的發揮。
(二)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系
設計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能有效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但這種保障機制由於缺乏對造假者的實際懲罰,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當造假能夠帶來預期收益時,造假者還是會毫無顧慮地生產虛假會計信息。當這種內部保障機制存在缺陷時,虛假會計信息便得以對外披露。因此,要杜絕會計信息失真,外部懲罰機制的威懾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會計信息生產者的造假成本超過其造假收益,會計操縱的剩餘收益小於零,才能從源頭上阻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博奔模型進行分析。
博弈雙方分別為會計信息披露者和監管者,會計信息披露者有兩種戰略選擇,即造假與不造假,監管者也有兩種戰略選擇,即監管與不監管。具體倏設如下: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為P,造假若不被查出,給其帶來的收益為A,造假若被發現,給其帶來的損失為-B。監管者監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為並進行處罰)的概率為Q,查出造假行為給其帶來的收益(或避免的損失)為C,監管成本為D。A、B、C.D均大於0,P、Q為大於0小於1的參數。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混合戰略博弈模型(見表1)。
表1信息監管者與造假者的戰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為空間│ 造假P│不造假1-P│
│/監管者行為空間 │││
├─────────┼─────┼─────┤
│監管有效Q │-B,D-C │0,-C│
├─────────┼─────┼─────┤
│監管無效1-Q│A,0│0,0│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監管機構監管有效的預期收益為:(D-C)XP+(-C)×(1-P)=P×D-C。
監管機構不監管或監管無效的預期收益為:0×P+0×1-P)=0。
顯然,只要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與造假造成損失D的乘積大於監管成本C,監管便有了必要。結合我國實際來看,根據《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的調查數據,造假概率已達80%以上,造假造成的損失通過市盈率的擴大效應更是呈幾何級數增長。相比之下,監管成本簡直微不足道。因此,監管絕對是必要的,而且監管力度(成本)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其二,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預期收益為:(-B)×Q+A×(1-Q)=A-Q×A-Q×B。
會計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預期收益為:0×Q+0×(1-Q)=0。
顯然,要從源頭上杜絕造假,使造假者無利可圖,A-Q×A-Q×B必須小於0,即A<,因此,提高監督有效性和懲罰有效性勢在必行。
從提高監督有效性方面來說,監督覆蓋面的加大和監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慮到實際的監管(非注冊會計師審計)大多採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蓋到所有企業,為避免企業的機會主義動機,通過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蓋到全部企業,並在這一周期內規定追溯處罰時效,應該是一個好辦法。至於監督能力方面,則取決於監督人員素質的提高。
從提高懲罰有效性方面來說,首先,由於利用會計信息系統舞弊並做出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決策的是經理人,因此,具體懲罰也必須落實到具體責任人,避免發生對企業的懲罰最終造成股東代經理人受過的問題。其次,懲罰力度必須大到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否則客觀上就形成對造假行為的縱容。再次,懲罰方式的選擇上也應避免單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調動起受害人起訴的積極性,刑事手段可以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這些都是不錯的選擇。最後,要建立完善的經理人市場,使有效的聲譽機制和代理權競爭機制發揮強大的威懾作用。
⑼ 世通案例」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的啟示
劉老惹的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