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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控制人經營決策

發布時間: 2021-04-29 13:25:55

① 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什麼意思,我在一個公司年報上看到的,不甚明白,求詳解.

應該還是有所區別的。
我們可以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討論,畢竟這個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實際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東,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過關聯企業或控制下的企業合計持有股份最大,這樣該公司或個人就是實際控股人。

而實際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以發現,某公司或個人即使不是實際控股股東,即他以及其關聯企業擁有的股權並不佔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夠以受託表決權形式獲取足夠多的表決權,也能對公司起到實質性控制,成為實際控制人。
舉個在國內可能出現的例子:
某人A擁有核心技術和管理能力,引進資金方B以及其他股東共同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權,B持有55%股權,其他股權由其餘小股東持有。C公司籌建後,A與B簽署協議,約定B將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表決權過渡給A,B只享有對C公司的收益權。這樣,對於C公司而言,B是其實際控股人;而A成為其實際控制人。
在國外,這種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分離情況可能會更常見些。因為有些國家的股權可以區分內含表決權股權和不含表決權股權。那些持有不含表決權股權的股東可能成為實際控股人,但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決權的股東。這是家族型企業快速融資發展又不失去對企業控制的一種重要模式。

② 公司剛上市時,聽說大筆股票的購買者擁有公司的經營權和決策權,那麼,他們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管理層嗎如

不僅僅是在公司剛上市時只有是在公司上市期間,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都有可能導致公司管理層變更甚至被投資者控股具體情況如下:

的投資目標行為可以分為兩種:

  • 財務投資:即不參與公司的管理與決策,純粹以獲取財務收入為主。

  • 股權投資:即以獲取管理權為主的投資目的即為參與到公司日常管理中更有甚著以控股上市公司為目的。(該類投資者主業多與上市公司的 主業相同)

親,以上便是您所關心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盼,財源廣進!

③ 請問上市公司年報中實際控制人與最終控制人的關系

實際控制人一般在公司並沒有股份,也就是說上市公司一般為實際控制人的孫公司。
國資委是央企的出資人

④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我想請教如何界定「及其關聯方」,有沒有什麼法規依

關法規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與舊准則相比,關聯方范圍擴大了。舊准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上市規則》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簡析:

從對關聯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是一致的,而與《會計准則》略有區別,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潛在關聯人與未來關聯人等方面。

由於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第11號要求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為:編制發行申請文件、會計師審計時採用《企業會計准則》標准;上市公司進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披露時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標准。

⑤ 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

應該還是有所區別的。
我們可以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討論,畢竟這個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實際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東,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過關聯企業或控制下的企業合計持有股份最大,這樣該公司或個人就是實際控股人。

而實際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以發現,某公司或個人即使不是實際控股股東,即他以及其關聯企業擁有的股權並不佔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夠以受託表決權形式獲取足夠多的表決權,也能對公司起到實質性控制,成為實際控制人。
舉個在國內可能出現的例子:
某人A擁有核心技術和管理能力,引進資金方B以及其他股東共同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權,B持有55%股權,其他股權由其餘小股東持有。C公司籌建後,A與B簽署協議,約定B將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表決權過渡給A,B只享有對C公司的收益權。這樣,對於C公司而言,B是其實際控股人;而A成為其實際控制人。
在國外,這種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分離情況可能會更常見些。因為有些國家的股權可以區分內含表決權股權和不含表決權股權。那些持有不含表決權股權的股東可能成為實際控股人,但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決權的股東。這是家族型企業快速融資發展又不失去對企業控制的一種重要模式。

⑥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1.當然要工資了。2.是的

⑦ 上市公司 實際控制人 和 控股股東是什麼區別

1、實際控制人一般為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而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

⑧ 請問股票的實際控制人就是主要股東嗎

一、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對控股股東作了如下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經營協議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夠控制公司董事會組成、左右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

關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和關系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