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破產老闆被告後要判刑嗎
看涉及到什麼事情。你可以具體問哈律伴的律師
2. 公司破產的話法人代表會坐牢嗎
公司破產法人代表不一定會坐牢。但是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破產,會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投資經營有風險,若果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就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企業法人並不因為企業破產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專門對企業破產事宜進行法律規定。
但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逃稅等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上市公司破產老闆會坐牢嗎擴展閱讀:
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以破產方式清理債務的要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及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里指明了是全部債務,而並非個別或者部分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規定: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原因,滿足債務人不能清償依法成立的到期債務即可。
3. 公司倒閉法人要坐牢嗎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不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3)上市公司破產老闆會坐牢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 有限公司倒閉法人和合夥人會坐牢嗎
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合夥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屬於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夥企業法允許法人參與合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仍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後要入伙,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但是相應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伙,決定權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即便是以普通合夥人入伙,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並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法律承認合夥作為一個團體的「獨立性」,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當合夥人因合夥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夥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夥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投資計劃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否參加合夥,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這樣公司參加合夥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夥,主要取決於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以及對合夥夥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伙。
5. 公司倒閉了老闆會怎麼樣呢蹲監獄嗎,
公司倒閉了,老闆作為股東,只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需要因公司倒閉而蹲監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 公司倒閉,法人代表會坐牢嗎
破產有罪,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目前絕大多數跑路的老闆就是因抱有這樣觀念而盲目地作出了錯誤的選擇。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7. 公司倒閉老闆無錢發工資會不會坐牢
不會,應進行破產清算,承擔有限責任。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