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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賈明軍上市公司股權

發布時間: 2021-04-27 23:19:29

Ⅰ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的滬家著作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律師業務》 賈明軍 主編/ 2006-1-1/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審定最權威的中國律師業務指南)
《走出圍城——婚姻律師幫您打離婚官司》 賈明軍,楊曉林 著/ 2006-03-01/ 法律出版社(譽為「06年度暢銷圖書)
《現代婚姻家庭經典案例》 賈明軍,王常棟編著/ 2008-01-01/ 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法律依據與案例指導》賈明軍 /2009-05-01/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熱點爭議處理法律依據與案例指導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法律依據與案例指導》 賈明軍,孫韜著/ 2009-03-01/中國法制出版社
《婚姻、收養、繼承法實務操作一本通》 賈明軍 著/2009-05/中國法制出版社
《富人離婚的36個計策》 賈明軍著/ 2009-11-01/ 法律出版社
《離婚-戰爭與和平:如何撰寫離婚協議書》賈明軍 /2010-05-01/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大律師解小問題系列—離婚財產分割疑難對策——房產、收入、股票、其他財產》 賈明軍著/ 2010-05-01/ 中國法制出版社
《離婚自助手冊——婚姻律師教你如何自己完成離婚》 賈明軍主編/ 2010-06-01/北京大學出版社
《離婚有方:專業律師幫您打離婚官司》 楊曉林,賈明軍主編/ 2011-10-01/ 法律出版社
《法院審理股權轉讓案件觀點集成》 賈明軍,韓璐主編/ 2012-04-01/ 中國法制出版社
《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觀點集成》/2012-10-01/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受全國律協委託,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起草了《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案件操作指引》 、《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操作指引》,供全國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時參照指引;此外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律師還主筆起草了《上海律師辦理見證業務操作指引》 《上海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操作指引》 、《上海律師風險代理操作提示》 、並參與了《聘請律師簽訂民事代理合同操作指引》等全國性、地方性行業指導規范。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的婚姻家庭研發中心,積極致力於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的研究,發表的各類專業性的文章發表於《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環球時報》、《文匯報》、《日本早報》等在內的國內外報刊媒體,同時又被新浪、雅虎、搜狐、TOM等各大網站轉載。其中多篇論文被中國法學會、上海市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上海市律師協會評為優秀論文,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實踐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Ⅱ 賈明軍的社會活動

2004年3月:《京華時報》記者就「目前房地產建議中日益突出的拆遷問題」采訪賈明軍
2004年3月:《北京晚報》記者:就「被傳播性病一方如何獲得賠償」一案采訪賈明軍
2004年3月:《法制日報》采訪賈明軍 《離婚了,孩子判歸誰?》實錄
2004年3月:《法制日報》聘請賈明軍 為其二版《中國普法》 《婚姻律師信箱》的特邀點評律師
2004年3月:《解放日報集團》就新《婚姻登記條例》訪談賈明軍
2004年4月:《新聞晚報》記者就「婚外戀現象」采訪賈明軍
2004年5月:香港鳳凰衛視著名節目主持人胡一虎就「世界范圍的網戀、婚外情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采訪賈明軍
2004年7月:賈明軍受中央電視台邀請與崔永元一起說事兒《婚姻離合器》
2004年8月:《環球日報》就「涉外婚姻問題」采訪 賈明軍
2004年8月:《生活周刊》整版刊登關於「婚檢法律問題」對賈明軍的采訪
2004年9月:賈明軍「離婚的法律准備」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正義網登載
2004年12月:《新民周刊》與賈明軍律師一起分析「上海式離婚」
2004年12月:賈明軍當選「上海市浦東新區律師青年聯合會」委員
2004年12月:《新民周刊》與賈明軍律師一起關注「職場新人的婚房焦慮」 2005年2月:賈明軍做客「上海衛視」就「內地與香港婚姻締結的法律程序及婚後生活」進行訪談
2005年5月:賈明軍參加第二屆中國青年律師論壇
2005年3月:東視廣角就「涉外婚姻當事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采訪賈明軍
2005年5月:賈明軍律師應邀在華東政法學院舉辦「婚姻法與律師實務」講座
2005年8月:賈明軍接受英國BBC廣播電台采訪就「中國目前離婚的現狀、離婚的原因以及離婚對社會的影響」發表評論
2005年11月:賈明軍律師應邀在交通大學閔行校區舉辦「婚姻法與律師實務」講座
2005年12月:賈明軍律師在上海市西中學舉辦「婚姻家庭關系與婚姻家庭法」講座(此次講座為上海市律師協會、上海市法治辦、上海市社科會聯合舉辦,是東方講壇的組成部分)
2005年12月:受復旦大學法學院邀請就法學院研究生組織的一場「張某故意殺人案」的摸擬法庭進行了觀摩和點評 2006年1月:賈明軍應上海律協的邀請,參加了「青年法律人沙龍-律師執業環境和青年律師的成長」交流會(上海市律協業務研究和職業培訓委員會、上海律師學院聯合組織舉辦)
2006年2月:「中國法院網」收錄賈明軍、楊曉林《再議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2006年2月:《中國婦女報》刊登賈明軍律師文章《中國式離婚的法律解讀》
2006年3月:應上海市律師協會的邀請賈明軍在上海政法學院做題為「樹專業婚姻律師品牌,走專業化服務之路」的演講
2006年3月:北京電視台采訪賈明軍
2006年4月:賈明軍在華東政法學院中山公園研究生部為百餘名華政法援的研究生做「婚姻法與辦案實務」講座。
2006年4月:《知音》記者就「涉外婚姻案件的相關情況」采訪賈明軍
2006年4月:《中國婦女報》刊登賈明軍律師文章《捉姦的證據有多大》
2006年5月:《人之初》雜志就「嫖客被抓,公安機關通知妻子是否影響婚姻關系」采訪賈明軍
2006年9月:賈明軍當選為「上海市靜安區青聯律師分會理事」
2006年10月:受上海律師協會邀請 賈明軍就「專業律師事務所發展」在上海律協青年律師沙龍發表演講
2006年10月:《新婚志》 就「婚前協議和丁克家族」專訪賈明軍
2006年11月:上海電視台采訪就「就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放寬與重婚現象增多的預防和處理」采訪賈明軍
2006年11月:新文廣傳媒東方電台與賈律師製作「東方大律師」復選節目
2006年11月:賈明軍在東方廣播電視台進行現場咨詢
2006年11月:《房地產時報》刊登 賈明軍「律師支招:房款支付技巧」
2006年11月:賈明軍參加全國律協民委主任擴大會議
2006年12月:民政部官方網站刊登賈明軍文章 《試論香港婚姻法與大陸婚姻法之異同》 2007年1月:賈明軍被吸收為上海律師協會民事委員會委員
2007年2月:賈明軍參加由東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與新民晚報聯合主辦的「東方大律師」作者筆會
2007年2月:《上海律師》雜志 刊登賈明軍文章《律師常見被投訴原因及處理》
2007年3月:受上海市律師協會、上海律師學院邀請賈明軍為上海新律師執業培訓班的新律師做了「青年律師發展創業與專業化」的講座
2007年3月:應靜安區司法局、區法律援助中心的邀請,賈明軍在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街道進行了「法律與你零距離」系列活動的「婚姻家庭法律講座」
2007年3月:賈明軍參加上海市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2007年4月:賈明軍赴京參加首屆中國婚姻家庭法律論壇
2007年4月:賈明軍參加在京舉辦的「全國律協民委主任擴大會議」
2007年4月:全國律協民委授予賈明軍 「優秀辯手獎」光榮稱號
2007年5月:受上海律協及上海律師學院邀請 賈明軍在上海律協33樓授課:「從律師助理到律師」
2007年5月:賈明軍被授予靜安區2005-2006年度「優秀專業律師」稱號
2007年6月:賈明軍在上海華東政法大學舉辦「展望-律師職業發展」演講
2007年6月:賈明軍《經典婚姻家庭案例》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2010年1月:賈明軍律師為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了「婚姻家庭業務的開展與青年律師的成長」演講專題
2010年2:月《文匯報》采訪賈明軍,點評章子怡「詐捐門」
2010年3月 賈明軍在華東政法大學 為華政一百餘名學子進行了「婚姻法專業與前途」的講座(此次講座是上海律師協會「律師進校園」系列之一)
2010年3月:賈明軍組織律協民事法律委員會召開上海市人大議案、法規草案討論會
2010年3月:賈明軍組織民委會和上海市律師學院共同舉辦「侵權責任法培訓班」
2010年4月:賈明軍參加中華全國律協民委會組織《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操作指引》的研討工作
2010年4月:賈明軍成為上海首屆社會建設青年人才協會會員
2010年4月:賈明軍前往上海交通大學就「「婚姻、繼承對公司企業股權的影響」在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為MBA和EMBA學員講課。
2010年5月:賈明軍主持上海律協「青年律師執業狀況調研報告」的座談會
2010年5月:賈明軍參加市律協「離婚案件股權轉讓、質押難點研討會」
2010年5月:賈明軍《大律師解小問題—離婚財產分割疑難對策》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0年6月:賈明軍《離婚自助手冊》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2010年6:賈明軍就「目前高房價引發的社會問題」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
2010年7月:賈明軍再次成為《上海法治報》律師顧問
2010年7月:賈明軍應邀作為點評嘉賓參加上海律協「公司法交叉學科研討會」
2010年7月:賈明軍與上海律協會長等人前往廣西與廣西律協交流
2010年8月:賈明軍參加由區政府組織部舉辦的「2010年靜安區外向型培訓優秀人才團隊建設專題班」,赴台灣地區進行了為期十天的學習與交流
2010年11月:賈明軍應邀出席由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主辦的「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
2010年12月:賈明軍 接受《I時代》專訪深入剖析「律師眼中的中國式富人離婚問題」
2010年12月:賈明軍 取得SAC「證券發行與承銷」從業資格 2011年2月:賈明軍就「戀愛結束後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接受《上海證券報》采訪
2011年5月:賈明軍接受《新民周刊》采訪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2011年6月:賈明軍主持的課題《婚姻、繼承對上市公司股權影響》被列入「靜安區優秀人才隊伍建設項目資助」序列
2011年6月:賈明軍在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為朝陽律師做了「離婚對網路公司上市影響」的專題講座
2011年7月:《中國企業家》雜志就「公司創業者的離婚影響」采訪賈明軍
2011年8月:賈明軍就「不以婚姻謀利」的最新司法解釋 接受 《瞭望》周刊記者采訪
2011年8月:賈明軍、藍艷 接受新民晚報記者采訪婚姻法司解(三)
2011年9月:賈明軍 應上海電視台法治節目組邀請,為《庭審紀實》、《案件聚焦》節目十餘位編導、製片、記者講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2011年9月:賈明軍接受《新民周刊》采訪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2011年10月:賈明軍受邀在華東政法大學以「如何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為題授課
2011年11月:賈明軍應浦東新區政府法宣辦邀請,我所賈明軍律師為六十餘名浦東新區處級幹部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精解》的培訓
2011年11月:《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刊登 賈明軍《離婚對網路上市公司影響》
2011年11月:賈明軍合著《離婚有方》在法律社出版
2011年11月:賈明軍在中國婚姻法學會第一次年會上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中的問題」演講
2012年6月:賈明軍應中組部全國幹部培訓高校基地——復旦大學網路學院培訓中心之邀,在蘭生大酒店茶花廳為安徽省屬國有企業女幹部做講座
2012年6月:賈明軍帶領的滬家律師事務所所提交的論文《離婚對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影響》獲得該峰會論文評選二等獎
2012年9月:賈明軍被華東政法大學聘為特聘教授
2012年9月:賈明軍在日本律師聯合會舉辦的「中日家事法業務研討會」上發表《涉日家事律師業務》演講
2012年9月:賈明軍帶領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參加「迎重陽」服務老人法律咨詢活動
2012年10月:賈明軍參加《法律與道德》錄制一檔「九九關愛」的重陽節特別節目 2013年2月:賈明軍作為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代表參加了律協組織的關於「民商事立案相關問題」座談會
2013年2月:賈明軍應邀參加「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實務課程教學研討會」

Ⅲ 資本巿場中什麼是jp,什麼是lp

GP和LP
「我國舊的合夥企業法中並不承認有限合夥制度,所有的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賈明軍對第一財經日報《財商》記者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對於投資就很謹慎,而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引入了有限合夥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由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LP)和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G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制度的設置主要是為了拉動經濟發展,同時也為助推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機。」賈明軍表示,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夥人身份投入資金並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夥人並承擔無限責任。

同時,普通合夥人負責公司運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在有限合夥PE基金的結構組織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而基金整體作為有限合夥存在。基金主要從有限合夥人處募集資金,並由普通合夥人作出全部投資決策。基金在其存續周期中一般會作出15項到25項不同的投資,每項投資的金額一般不超過基金總金額的10%。

普通合夥人報酬的主要來源是基金管理費,另外還包括業績傭金。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可獲得基金總額2%~4%的年度管理傭金以及20%的基金利潤。

Ⅳ 涉外離婚案件,國內的家事律師業務發展空間如何

賈明軍對《金證券》記者強調,對於資本市場離婚律師,業內一般稱作「企業與家事法律顧問」。目前來看,有能力和實力聘請「家事顧問」的是企業家或其配偶,其涉及的法律服務絕不是單純的私人法律問題,也會涉及企業的相關安排及問題處理。

「目前,國內的家事律師業務還處於起步階段,發展空間巨大。」 賈明軍認為,一方面是收費標准還有提高空間,比如國外的婚姻律師,收費一般都是國內的5-10倍。另一方面則是普及度,目前聘請家事律師的企業家尚屬少數,但隨著企業家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各種私人問題的不斷涌現,如理財、境外信託設計等,聘請「企業與家事法律顧問」將如同企業的法律顧問那樣,做到常規化,按年收費。

雖然「錢」景廣闊,但國內一流的家事律師團隊卻寥寥無幾。法律貓認為處理豪門恩怨的難度較大。「對於上市公司股東來說,離婚時要考慮的因素太多。除了法律因素外,還有很多的非法律因素。比如對股價的影響,還有社會的輿論導向。」賈明軍坦言,離婚對那些擬上市公司的影響更大,有可能牽涉到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股權結構變動、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計算,以及到境外紅籌上市公司VIE結構法律關系認定等問題。

Ⅳ 者們對"多層股權"合理性有多種解讀

股權作為一項有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聚集了當今社會相當一部分的財富,股權分割也逐漸成為婚姻家事案件眾多財產分割的主力軍,股權分割往往具有價值大、結構復雜、涉及多門法律等特點,值得婚姻家事律師斟酌研究。當下相當一部分的高凈值人士為了公司發展、風險規避等原因,往往搭建結構復雜的股權架構,但是一旦這些人面臨婚姻糾紛時,所面臨的股權分割則更為復雜多變,在筆者近年代理的股權分割案件中,有個涉及多層股權架構中實際控制人股權分割的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參與人:中倫賈明軍律師團隊:吳衛義律師、高潔律師

一、主要法律問題
1、股權作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性質的認定;
2、夫妻一方單方轉讓名下股權對另一方夫妻財產權益空間的損害;
3、特殊股權架構下的實際控制人拆分股權架構規避婚姻風險的利弊。
二、項目概況
談判結案
三、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2年男女雙方經人介紹迅速相識,後相戀,男方較為年長,女方則剛剛大學畢業,戀愛初期感情較好,雙方於2012年底登記結婚,舉行婚禮,2013年初雙方共同生育一子。男方經濟實力較好,對女方百依百順,兩人結婚初始感情空間頗好,直到女方在2012年認為男方與婚外女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一時無法騰達接受,雖經過男方多次承認錯誤並表態,女方態度所有緩和,但兩人感情已經出現裂痕,男、女雙方祖籍同在福州,男方自己開辦的公司在上海,女方結婚之後沒有工作,帶著孩子在上海、福州兩邊居住,從2012年起兩人便處於斷斷續續的分居狀態,在2014、2015年女方又認為男方與多名婚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女方至此對男方徹底失望,向男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

Ⅵ 離婚案件律師有沒有前景

離婚案件律師有前景。
一、因為當今社會就業壓力大,工作不穩定,夫妻雙方很有可能由於工作、父母贍養、孩子教育、家庭情況發生爭吵,進而引發潛在矛盾,雙方之間如果心理素質不好,那麼他們將走向離婚,離婚就需要離婚律師。

二、現在中國海內外的民營上市公司超過2000家,加上排隊的擬上市公司,該數字超過3000家。如果按照每家公司有十個大股東或者高管,那就有3萬人。法律貓認為,按照平均10%的離婚率,也有3000人。「離婚時,男方女方都會請律師。3000乘以2,潛在案源就有6000件。哪怕是一百個律師團隊都來做,平均每個團隊也有60件案源。」離婚律師的收入也很很高。
所以離婚案件律師有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