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貳』 企業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1、申請的前提條件不同
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主體不同
就破產清算來看,除債權人、債務人外,在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破產重整,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同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另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存在破產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申請的時間不同
關於破產重整,企業法人只要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而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叄』 上市公司 破產清算重組相關問題
600757,每股凈資產-3.54元,累計虧損19.5億!比很多中小板、創業板股票的總市值還多。這還是總負債-賬面資產後得到的結果,實際拍賣資產的話,總虧損恐絕對要超過20億了。全中國人民一人出一塊錢都還不清他的債務!中國股票不會破產是因為沒有適用的破產法,而且不破產的話,銀行借他的負債就不會全變為壞賬。在國外,這種股票,幾年前就該破產了。
實際上,退市永不上市就等於破產,有什麼區別呢?
20年來中國股市總共發行股票2534個,現存股票2074個,去掉因為合並等原因退市的股票,實際因為業績虧損導致退市的股票近450個,而在三板市場恢復交易的股票只有幾十個。也就是說中國股市裡上市至今近400個股票永遠得不存在了,平均20個股票里就有3個!請認清事實,理性投資。少碰虧損股。
『肆』 公司破產重整,我還能留下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伍』 上市公司在破產以後,還有機會重組嗎
上市公司在破產以後還有機會重組。
公司重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並;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5)上市公司破產清算重整擴展閱讀: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准,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准,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准,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准,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准,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陸』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柒』 至今為止上市公司還沒有一個真正破產清算的吧~退市和重整的不算
20多年來中國還沒有一家曾經的上市公司出現正式破產,中國股票不會破產是因為沒有適用的破產法,而且不破產的話,銀行借他的負債就不會全變為壞賬。所以也沒有真正的破產清算的。再說了,在中國上市公司的殼也是一種稀缺資源,就算公司經營很差,也可以賣殼,最後就是重組,繼續在股市上流通撒。
『捌』 至今為止上市公司還沒有一個真正進入破產清算的吧~退市和重整的不算
上市公司沒有,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我知道有一隻。
金鷹股份(600232)
2005年6月1日公司公告,子公司由於行業不景氣導致嚴重虧損,目前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受該消息影響,股價周三放量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