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叫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求大神幫助
為了防止大股東隨意減持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股改初期管理層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對非流通股減持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當時的規定主要著眼於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對諸如國有股減持等具體細節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2007年7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其中與二級市場減持相關的主要有: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 3、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4、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行為准則,實施後國有企業在交易所轉讓原非流通股將存在以上限制,從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更加規范。由於2008年後,小非減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國有企業性質,因此,該文件實質性是針對大於5%持股比例的國有限售股的綱領性文件。《轉讓辦法》和《受讓辦法》,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與增持實施有效監管;《標識管理辦法》則是通過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以對其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個文件形成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動態管理的制度體系,未來非流通股減持將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② 注會經濟法中,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 控股股東,境外戰略投資者等在認購股票後36個月不得轉讓,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配股的時候沒有同樣的。按照注會經濟法中的內容可以知道,配股並不想發行股一樣的,是可以轉讓的。建議您仔細閱讀一下注會經濟法的相關內容,便於您更加理解注會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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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新三板上市公司外資股東轉讓股權交哪些稅
提問內容股權轉讓外資手續有哪些?以及牽扯的稅務問題有哪些?謝謝!答復人石濟海內容李麗:您好!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三種,分別為: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就其股權轉讓收益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就其股權轉讓收益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其稅率為所獲得收益的20%。但中國許多存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該20%的稅率可減為10%;如果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則該20%的稅率也可減為10%。如果中方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其所得則應當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從理論上講,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是以成本價轉讓而沒有任何收益,該外國股東即不應因該股權轉讓而繳納任何外國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稅務實踐中,只有關聯企業的股權重組以成本價轉讓,才能得到中國稅務機關的免稅批准。中國法律規定,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其所得稅。在其他非關聯公司的交易中,如果是以股權成本價轉讓,稅務機關通常會進行審查,以確定該交易的真實性。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其中有欺詐行為,則稅務機關會責令該外國企業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在股權轉讓場合,主要是在所轉讓股權為無形資產時才徵收。如果投資者系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等無形資產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的,在轉讓股權時,應交納轉讓價格5%的營業稅。如果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中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轉讓價格作為營業稅的納稅基礎。印花稅,主要是針對合同及其他文書徵收的稅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基礎為股權轉讓價格或股權的實際價值。在實例操作中,外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通過無償方式將其出資轉讓給受讓人,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中國稅法方面的規定。因投資者系以現金出資,故在無償轉讓的情況下,轉、受讓雙方無須因該轉讓向中國的稅務機關支付任何稅款。謝謝你的支持!答復人石濟海答復時間:2007-08-01內容李麗:您好!另外還需要強調的有三點,一是股權轉讓業務發生後,企業經濟性質由外資變為內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原外商投資企業應稅務清算和注銷手續,並重新內資企業稅務登記。二是如果外商投資者系外籍個人,即個人投資者轉讓股權取得所得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納稅問題應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如果外商投資者系企業,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即股權轉讓收益的10%征稅。
④ 境外股東股權轉讓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股份制轉讓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
因而,對於您所說的情況,除非所簽訂的合同是在境外簽訂且完全不受境內法律保護,否則都應視為是在境內簽訂的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⑤ 境內港股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流通股份轉讓給境內某公司應如何操作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4、協議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序後,合同生效。
⑥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層工作,公司一個持股百分之一的股東將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外的人,消息還沒有
問: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層工作,公司一個持股百分之一的股東將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外的人,消息還沒有對外公開,這算是內幕消息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優先購買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這里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⑦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的話需要注意做好對目標公司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有哪些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沒有股東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條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⑨ 上市公司股東身份為外籍人士,能否成為控股股東
沒有,只要設立一個在國內的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