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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由誰督導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4-27 07:01:1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個什麼性質的文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屬於行業規范,具有強制執行力。
《章程指引》規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內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內容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對《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做文字和順序的調整或變動。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規定的必備內容的,應當在董事會公告章程修改議案時進行特別提示。

高管包括董秘,這里的董秘是指董事會秘書,不是董事長秘書(小蜜)。

㈡ 持續督導期是什麼

就是保薦人的督導期。

持續督導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與之簽訂《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范、引導和督促。

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范,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上市公司由誰督導指引擴展閱讀:

持續督導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㈢ 創業板延長了其對上市公司的督導期,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為加強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的督導,創業板不僅強化了保薦機構的職責而且延長了其對上市公司的督導期,《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保薦機構的督導期的規定具體如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或者恢復上市之日起計算
2.對於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違規行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等監管風險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續督導期結束後,深交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延長持續督導期,直至相關問題解決或風險消除

㈣ 上市公司 機構調研報告必須公開披露嗎由哪部法規規定的

你說的應該是公司需出具的投資者活動關系吧?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規定「9.18 上市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後二個交易日內,應當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並將該表及活動過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如有)及時在本所互動易刊載,同時在公司網站(如有)刊載。」

㈤ 上市滿三年後是否還需要出持續督導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應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直至相關事項全部完成: (一)募集資金未全部使用完畢;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換股、行權尚未完成; (三)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承諾事項未完全履行; (四)其他尚未完結的事項。」

㈥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㈦ 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誰操作

這個要看公司是採取直接發行還是間接發行了。

  1. 直接發行,即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證券的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可以節省向發行中介機構繳納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但如果發行額較大,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發行網點,發行者自身要擔負較大的發行風險。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人知名度高、發行數量少、風險低的證券。

  2. 間接發行,是由發行公司委託證券公司等證券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對發行人來說,採用間接發行可在較短時期內籌集到所需資金,發行風險較小;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發行成本較高。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採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這個上面講到的發行在金融市場稱之為一級市場,這個市場並不為公眾所熟知,因為將證券銷售給最初購買者的過程並不是公開進行的。投資銀行是一級市場上協助證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機構。投資銀行的做法是承銷證券,即它們確保公司證券能夠按照某一價格銷售出去,之後再向公眾推銷這些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