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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可以不嗎

發布時間: 2021-04-27 01:32:04

⑴ 公司主板上市需要供應商公司的圈套檔案嗎

你可以登錄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官方網站上查詢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信息。

以下是網站上市公司查詢頁鏈接:

該頁面公告稱:
上市公司公告進階搜尋可供搜尋自1999年4月1日起由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發行人根據上市條例披露
要求而發出的公司公告、股東通函及其他公司信息(如年報及上市招股書)。請注意,由於在2002年2月15日前部份公司信息並未強制要求提交電子檔案,所
以閣下的進階搜尋結果也許未能包括該等公司信息在內。為簡化搜尋參數的輸入,請到上市公司公告簡易搜尋以搜尋最新或過去七天的上市公司文件。

⑵ 上市公司高管親屬可以做供應商嗎,

可以,只要你公司是通過正常的程序成為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就行
主要是品質、交期、價格達到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⑶ 企業上市非得要將供應鏈和采購分開嗎

供應鏈管理翻譯過來是 SCM, supply chain management,它講的是所謂「鏈條」的概念;物流的英文單詞是 Logistics,傳統的理解是運輸(shipping)、倉儲(warehousing)、海關(Customs)及內部配送(Internal logistics,如搬運、裝卸、配送物料到生產線等),它主要是講「流動」的概念;而采購則是 Sourcing(尋源采購),Purchasing(一般意義上的采購) 或者Procurement(執行采購) ,Buying(買,也叫采購),一般分為尋源采購及執行采購,它關注的焦點問題是「買」,屬於商務的范疇。
1. 從廣義的角度,采購、物流、生產等,都只是供應鏈管理的一部分,采購、物流不能代替供應鏈管理;江湖上很多搞采購、物流的人都說自己懂供應鏈,其實那是扯淡的事情。沒搞過計劃的人,就如同劉寶紅先生說的「瞎子摸象」現象類似,其實就是瞎子抱著象腿,說象腿就是大象,象的屁股像堵牆,如此而已。
2. 從狹義的角度,供應鏈管理在大多數公司都是跟sourcing(尋源采購)、make(製造)分開的,因為供應鏈管理主要玩的是「時間」跟「數量」,所以,執行采購(下單、交付)往往屬於供應鏈管理,而商務問題,如尋源采購,則是單列,某種程度上是對采購腐敗的一種制衡;生產計劃屬於供應鏈管理,而生產製造本身卻是屬於運營部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相互制衡,畢竟,「生產是老大」的年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流程上,生產必須受供應鏈統一控制,屬於後勤的一部分。
3. 不管你公司大小,哪怕是跟麻雀一樣大的公司,其實你也是需要供應鏈管理的,你想想供應鏈管理乾的這些事嘛!什麼公司不做計劃?你不買東西你怎麼生產?做了你不出貨嗎?出了貨,你不被客戶退貨,那不就是怪事了嗎?這不就是逆向物流嗎?!也就是說大家都在不知不覺地干供應鏈的事情,只是,你沒有有意識地把這些事情形成一個鏈條,一個體系,所以你也就是沒有供應鏈管理。其實,很簡單,只要「集成」一下就完了,這就是IBM集成供應鏈管理(ISC)的概念。
總之,看起來很簡單的事情,其實也不那麼簡單。關鍵的是,做什麼事情,這道理給搞清楚了,事兒也就不難做了。

⑷ 上市公司倒閉了供應商怎麼辦

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貨款

⑸ 准備上市公司最怕供應商起訴嗎

會比較擔心有法律糾紛,因為要披露。但是如果不是他理虧的話,披露一兩單訴訟也是正常的,多了肯定是怕的

⑹ 上市公司股東的直系親屬不能成為公司的供應商,和公司有關的這種企業要關閉,這些企業申請補助報告怎麼寫

為了減少關聯交易,規范企業運作,因此需要關閉,股東有損失,申請公司給予一定補助.
雖然這個東西顯的很奇怪,那裡有股東向公司要求這個的,企業上市對股東來說有利呀

⑺ 從哪邊可以查到一個上市公司的上游(既誰是供應商),下游公司

看看上市公司的報告啊,比如年報,還有招股說明書里都有,這個應該不難查的。

⑻ 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名單是公開信息嗎

商業機密部分不會公開吧

⑼ 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都是一個控股股東合法嗎

我們先來看一看,供應商具備哪些條件會「被拒參賽」?《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供應商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或采購人合理的特定條件的,則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補充到,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綜上,均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作何處理呢?《實施條例》第九條給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迴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迴避人員應當迴避。因此,如若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依據上述規定,存在此種情況的相關采購人員應當迴避,而供應商無需「退出比賽」。
另有業內專家指出,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關於「控股」現象實際上很難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詢,但評審的時候很難看出「端倪」。故此建議,對於有「控股」嫌疑的供應商或采購人,要作為特別對象,查找相關資料並作認真處理,依法行事。

⑽ 要成為上市公司的供應商,需提供哪些資料及證明

頂啊頂啊,好貼不頂是一種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