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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擬上市公司補稅

發布時間: 2021-04-27 00:37:49

『壹』 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在上報上市材料時,其財務狀況是否需要向證監會披露依據是什麼謝謝

自然人沒有財務狀況可以披露……要披露國籍、身份證號碼、住所、有無境外居留權,簡歷和任職情況,最關鍵的問題是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基本信息。
這種問題是券商負責的,直接問券商就好了。

『貳』 擬上市公司IPO已經通過環保核查,在整個上市流程中算進行到哪一步了,離正式發行還差多少環節沒進行

上市環保核查只是IPO申請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連IPO的正式申請還沒提交證監會,離上市還很遙遠。要經過申請、受理、反饋、初審、發審會、批准、發行、上市等環節。由於目前證監會已經基本不接收IPO的新的申請材料了,而且估計今年內都不會受理,所以這個過程就更漫長了。

『叄』 擬上市公司自然人超200,是否可以只挑200個大股東單獨上市

上市是公司上市,不是某部分股東上市。可以將小股東的股份轉讓給大股東,就可以將股東人數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權變更說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並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備案。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肆』 擬上市公司,公司今年一月份成立,預計三年內要上市,本來公司是一套外賬給外面代理記賬做,一套內賬給公

這樣的公司早晚得被查…

『伍』 關於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的問題

個人意見:不管甲公司上不上市,你持有的都是非上市公司乙的股票,如果你想套現獲利,我想應該採取協議轉讓(達到一定條件、規模或許可以掛牌轉讓或者通過非上市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套現後能得到多少錢,這得看接收人丁對乙公司股票投資價值的判斷了,而乙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甲的股票,只能作為丁判斷乙投資價值的一個因素而已,而這個因素也沒有多大參考意義。乙取得的甲的分紅收益每年能有多少?再多也不是乙的主營業務收入吧?另外你持有的是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就意味著不流通,不流通就沒有多大投資價值,你想套現首先是他增值了,他怎麼增值?不能只靠甲的分紅收益吧?你賣給我,我會要嗎,沒人要你就沒法套現。

『陸』 擬上市公司被出示警示函後可以再申請上市嗎

可以的,警示函是當期的,將來還沒有發生,只要公司符合再上市條件,就能夠申請上市。
但對於造假上市,上市後造假的公司,再上市難度最大,經營性虧損的公司再上市難度最小。

『柒』 擬上市公司需要連續三年盈利,是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仍然盈利,還是當年盈利就算

希望下面的「指引」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5號——關於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問題的審核指引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2年9月27日

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核工作實踐,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問題的審核標准明確如下:
一、 審核人員在審核發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條、152條規定的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的條件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發行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和不能合並會計報表的投資收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二、 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1、 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國有事業單位;
2、主要發起人以具有經營業績的經營性資產出資;
3、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
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主要發起人和其他發起人均以經營性資產出資的,主要發起人的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其他發起人的經營業績不能連續計算。
發行人須提供其他發起人投入的經營性資產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提供包含所有發起人業績的財務報表作為備考報表,備考報表須在招股說明書中摘要披露。
若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國有事業單位在連續計算其經營業績的會計年度內虧損,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問題還須符合《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3號)》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的主要發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且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發起人。
三、 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以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且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時間已滿三年的發行人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1、有限責任公司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若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按照《公司法》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比照前款執行。
四、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再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時間不滿三年的發行人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比照本指引第二條的標准掌握。
五、審核人員在審核資產評估結果帳務處理對連續計算經營業績的影響時,按照《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2號)》的標准掌握。

『捌』 請問有人知道證監會最新發布的關於擬上市公司補稅的公告

突擊補稅是絕對不行的 上海今年幾家公司就是因為上市前補稅被否

『玖』 擬上市公司申報虛假材料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拾』 擬上市公司的擬上市公司確認條件

一、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設立且運作規范;
三、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的環保要求;
六、公司與合格的境內外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七、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