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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必須注意獨立性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4-25 23:43:41

『壹』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獨立性為什麼控股股東不得干預總經理的

答1:上市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包括資產獨立完整、人員獨立、機構獨立以及財務獨立幾個方面。
答2:就是因為獨立性的原因。所以控股股東不得干預上市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具體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一章 平等對待所有股東,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貳』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2002年1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發[2002]1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准。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說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叄』 上市公司的五獨立原則是什麼

正確的說法為上市公司「三獨立原則」和「五分開原則」。
一、 「三獨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1、業務分開,主要是指發起人與股份公司不應當經營同種業務,形成惡性競爭,引發公司上市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這樣是避免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必然要求。
2、資產分開,是指發起人及股東的資產不得與股份公司資產混同,更不能將股份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嚴格的說,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獨立的基礎。
3、人員分開,主要是避免因為人員交叉任職而引發的業務交叉、財務交叉甚至資產交叉等情形,另外,人員交叉任職,中立性大打折扣,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勢必顧此失彼,這對上市公司來說非常不利。
4、機構分開,是指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不應當與股東的機構發生重疊或混同。機構是公司決策的發源地,如果機構混同,則公司意志不具有獨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難保障。
5、財務分開,是指股東或發起人與股份公司的財務體系應當獨立運行,財務系統往往關涉資產與債權債務,以及公司運行成本等問題,因此,財務獨立實在必要。

『肆』 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從公司的組織形式上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基礎條件。因此,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有上市的發展需要,首
先進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將有限責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責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從公司的經營狀態看

(1)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有嚴格要求,公司必須持續經營3年以上。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整體折股,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連續計算。

(2)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要合法、合規,並且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2.從公司的設立上看

公司的股東出資按時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如發起人或者股東以實物出資的,應當辦理完成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即已經將出資的財產由出資人名下轉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權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

3.從公司的艘本數額來看

公司的注冊登記顯示的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 萬元,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二、公司的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在獨立性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應當有自己的資產並且該資產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配套。

(2)公司的人員獨立、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未在控股股東公司任職;公司應當有自己的員工。

(3)公司的財務獨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財務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有自己獨立的銀行賬戶,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的情形。

(4)公司的業務獨立。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公司業務不依賴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公司規范運行

公司已經依法建立了股爾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並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能夠按照制度規范運
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過嚴重的行政處罰,也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過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的
行政處罰,也沒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沒有未經合法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變相發行證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由誰審批,以及具體
的審批程序等,公司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能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財務與會計

1.從財務角度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首先要求公司的業績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資產,資產負債率合理,現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應當依法納稅。具體來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從會計角度看

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以真實發生的交易為基礎,沒有篡改財務報表的情況,沒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的情形等。

五、募集資金的運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投資於公司的發展項目,資金募集後,公司要嚴格按照預先制定好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時,對於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項考核標准。

(1)公司應該制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擬投資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發展前景;

(2)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公司的主營業務;

(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中。

『伍』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陸』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7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不得通過下列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一)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二)要求公司與其進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三)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公司為其提供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柒』 論上市公司的條件及其注意事項,2000字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面臨的挑戰與思考

新《會計法》頒布實施以來,財政部加大了會計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適時出台了《會計制度》,並對《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准則進行實質性修訂。這些重大舉措,尤其是「八項減值准備」政策,對於抑制盈餘操縱等會計造假極具震撼力和威懾力,為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特別是收益和資產的報告質量)和財務報告透明度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然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因為頒布幾個制度和准則而驟然躍升。公司治理結構和注冊會計師聘任等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造假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剝離與摸擬等「會計創新」、資產重組與關聯交易的濫用,均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本文擬從會計與實務的角度對這些進行剖析和探討,並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議。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制約著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

繼瓊民源、ST鄭百文等舞弊丑聞之後,最近又暴露出了銀廣夏、ST黎明等會計造假惡性案件,再次向會計界提出了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為什麼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屢禁不止?盡管這個問題不容易回答,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會計造假泛濫,制度缺陷使然。換言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已經嚴重製約著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眾所周知,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必然導致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與管理層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會計造假的誘因之一,並可能帶來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負面,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訴諸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理人股票期權的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權力分配、權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機制,迫使管理層釋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緩解不利選擇問題。經理人股票期權通過合理設計激勵機制,讓管理層分享企業剩餘,最大限度地激發管理層的積極性,以緩解道德風險問題。不論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還是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機制設計,都離不開高質量的會計信息。鑒於會計信息由管理層負責編制和提供,而管理層的聘任顯然受大股東意志的支配或影響,為了防止內部人控制,制衡管理層和大股東在會計信息方面的權力,英美等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原則和規定均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一般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主要職責就是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盡管不同國家對審計委員會職責的界定不盡一致,但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通常賦予審計委員會下列四個方面的許可權和職責:(1)審查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2)聘任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進行獨立審計;(3)審查內部控制結構和內部審計工作;(4)監督公司的行為規范。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和審計委員會制度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突出,但我國迄今尚未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對確保會計信息質量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結果,管理層在會計信息編報方面的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試想,如果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也是由具有良知、通曉會計學知識的獨立人士執掌審計委員會,諸如銀廣夏、ST黎明的會計造假陰謀能夠得逞嗎?

我國證券市場的已歷經10個年頭,但公司治理的規范姍姍來遲。證監會直至今年5月和8月才分別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則與標准》(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的首要職責在於確保上市公司如實編制和披露會計信息。勿庸置疑,這些舉措是確保我國上市會計信息質量的制度創新,也與發達國家良好的公司治理標準保持一致。但筆者認為,在下列問題予以妥善解決之前,即使將獨立董事制度和審計委員會制度付諸實施,也難以有效地發揮抑制會計造假的作用:

第一,獨立董事的聘任問題。盡管「指導意見」已經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和聘用程序做出規定,但只要「一股獨大」的問題沒有解決,獨立董事就難以保持其獨立性,就有可能淪為大股東的附庸。根據我國國情,筆者建議,為了維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當剝奪大股東在獨立董事聘任方面的投票權。

第二,獨立董事的薪酬問題。如何、合理地設計獨立董事的薪酬方案一直是令人困擾的問題。報酬太低,難以調動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報酬太高,容易使其喪失獨立性。

第三,獨立董事的賠償問題。如果不盡快建立獨立董事的賠償機制,要期望獨立董事誠信、勤勉地為全體股東服務是不切實際的。賠償機制與報酬問題相關聯,如果報酬太低,高素質、操守好的專業人士將不願冒著訴訟和賠償風險出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為此,建立獨立董事職業保險勢在必行。

第四,獨立董事的工作負荷問題。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至少應當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其中有一名必須是會計專業人士;如果上市公司下設薪酬、審計、提名委員會,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經過獨立董事審查,並發表意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9 88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為3至4人。據此推算,1至2名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既要執掌1至5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還要負責或參與提名、薪酬委員會的事務,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查和發表意見,其工作負荷是難以想像的,其工作質量是可想而知的。

二、現行的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危及了審計的獨立性

如果說公司治理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內部制度安排,那麼,社會審計則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外部制度安排。由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獨立審計,既可對管理層的會計信息編報權力進行約束,也可督促管理層充分披露會計信息,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問題。

那麼,為什麼諸如銀廣夏和ST黎明等惡性造假事件往往是由新聞界揭露出來,而不是由注冊會計師發現?難道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遜色於新聞記者?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筆者認為,新聞記者所擁有的獨立性,正是注冊會計師所缺少的。獨立性是社會審計的靈魂,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並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更具欺騙性。令人遺憾的是,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聘任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嚴重危及了社會審計的獨立性。盡管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真正權力實際上掌握在管理層手中,股東大會在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問題上,充其量只是個橡皮圖章。這既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具體表現,也是上市公司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原因。其結果,在注冊會計師界形成了一種怪圈:「死路一條」———規范執業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規范執業找死(被監管部門禁入)。注冊會計師也因此被戲稱為「兩院院士」(做得好進,做不好進法院)。這種被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長了「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心態,不僅降低了一些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敏銳性,而且淡化了注冊會計師對社會公眾的責任感。

注冊會計師事業是證券市場的根基,而獨立性是維系這個根基的關鍵。考慮到我國要徹底根除公司治理的「一股獨大」頑症尚需時日,筆者建議:

第一,暫時終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改由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所需資金可以通過設立特種基金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這一改革方案在短期內難以付諸實施,至少可以選擇績優公司、ST和PT公司以及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公司先行試點。

第二,實行上市公司審計輪換制,每隔三年強制性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以免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過於親密而喪失獨立性。

第三,建立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機制,注冊會計師因串通舞弊或重大過失而不能發現上市公司重大會計造假,致使投資者和債權人蒙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違規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應由的行政處罰為主,逐步過渡到行政處罰與處罰並重。充分利用經濟杠桿迫使注冊會計師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推行合夥制或有限合夥制(LLP),要求所有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限期改組為合夥制或有限合夥制,加大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成本。

三、造假成本與造假收益的不對稱助長了造假

拋開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會計造假也可以從「造假學」的角度來解釋。虛假會計信息的大量存在,表明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存在著對虛假會計信息的旺盛需求。既然有需求,就必然有供給。對於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於造假的預期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奕」的理由和沖動。造假的預期成本=P×P,即造假被發現的概率(Probability)乘以處罰金額(Penalty),造假的預期收益=C+C,即虛構經營業績騙取上市、配股、增發資格所募集的資本(Capital)以及操縱利潤導致市值(Capitali zation)增加等。

與其他新興市場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同樣存在著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落後,監管人員不足的現象,因此,上市公司會計造假被發現的概率極小。據筆者初略統計,過去10年因會計造假被證監會發現並處罰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過去10年正式對外提供的年度會計報表、半年度會計報表、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報告以及募股資金使用情況說明等財務資料不下1萬份,就是說,造假被發現的概率遠低於百分之一!被曝光的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此外,迄今為止,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手段來打擊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造假,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賠償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即使會計造假被發現了,所付出的代價也是極其有限的。可見,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會計造假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往往被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忽略不計。

與造假成本相比,會計造假所帶來的收益可能呈幾何級數放大。銀廣夏1999和2000年通過虛構7 45億元利潤創造「中國第一藍籌股」的神話,其停牌時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億元。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會計造假的預期收益可用以下公式推算:

EBAF=FNITS×PER×TNS

其中,EBAF()代表會計造假預期收益;FNI(FalseNetIncome)代表虛假凈收益;TS(TotalShares)代表總股本;PE(PriceEarningsRatio)代表市盈率,TNS(TotalNegotiableShares)代表流通股份數。

假設A上市公司2000年末總股本為10000萬股,其中4000萬股為流通股,2000年度虛假凈收益為2000萬元,所在行業平均市盈率為60倍,則在其他條件保持相同的情況下,會計造假收益為4 8億元。在本例,虛假凈收益雖然只有2000萬元,但通過市盈率這一「財富放大器」的作用,卻對流通股股價造成巨大的。可見,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本規模偏小,市盈率居高不下的市場環境下,會計造假的財富效應是超乎尋常的。

倘若再將原本不具備上市、配股、增發資格,但通過會計造假得以矇混過關的因素考慮進去,造假的預期收益將更加驚人。事實上,最近一段時期證券市場「圈錢」運動中暴露出的眾多「變臉」現象(指上市、配股、增發不久就發生業績滑坡或虧損),從另外一個角度證明了會計造假的收益效應,也解釋了大股東和管理層為何對會計造假樂此不疲。

正是由於會計造假的預期收益明顯大於預期成本,不造假的機會成本過於高昂,我國證券市場才不斷上演「剛通報了張家界,又冒出了麥科特,剛處罰了ST黎明,又驚爆銀廣夏丑聞」等「前赴後繼」的鬧劇。長此以往,就有可能蔓延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筆者認為,只有盡快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對造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處以重罰,同時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會計造假的成本,使造假無利可圖,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會計造假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勢頭。

四、剝離與模擬等「創新」侵蝕著會計信息真實性的根基

「真實和公允即可靠,始終是會計的最重要質量特徵,如實地反映的經濟與財務真相,是會計最基本的職能。」然而,真實性目前正面臨著來自剝離與模擬等「會計創新」前所未有的挑戰。

剝離與模擬是與企業改制上市相伴而生的。在行政審批制下,由於實行「規模控制,限報家數」政策,股票發行額度成為十分稀缺的資源。企業通過激烈競爭拿到的股票發行額度往往與其資產規模不相匹配,只好削足適履,將一部分經營業務和經營性資產剝離,或者進行局部改制,將原本不具有獨立面向市場能力的生產線、車間和若干業務拼湊成一個上市公司,並通過模擬手段編制這些非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報表。此外,許多改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承擔職能而形成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也必須予以剝離。按理說,剝離與模擬是行政審批制的產物,實行了核准制後,剝離與模擬就應當壽終正寢。然而,恰恰在核准制實施之初,中國證監會就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剝離調整指導意見》,由此看來,剝離與模擬揮之不去。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剝離與模擬這類「會計創新」呢?辯證地看,剝離與模擬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功不可沒,如果不允許剝離與模擬,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是不具備上市資格的,是無法通過股份制改制和上市擺脫困境的。另一方面,剝離與模擬從根本上動搖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使信息使用者無法了解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剝離與模擬猶如整容術,通過將劣質資產、負債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潛虧剝離,便可輕而易舉地將虧損企業模擬成盈利企業。許多國有企業在上市前虧損累累,債務負擔沉重,但只要經過改制和上市,往往一夜之間扭虧為盈,財務實力大增。這種化腐朽為神奇的秘笈就是剝離與模擬。我國許多剛上市的公司,其三年又一期的會計報表展示給投資者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常常令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無地自容,只可惜這種「姣好面容」持續不了多長時間,畢竟「整容」與「天生麗質」不可同日而語。樺林輪胎、興業聚酯等上市不到一年就虧損,ST、PT家族日益壯大,都從不同層面折射出剝離與模擬對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傷害。

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10年的苦心經營,已發展了1100多家上市公司。這種超常規的發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應歸功於剝離與模擬,但其所帶來的後遺症也日益凸現:上市公司質地不高,績優股容易「翻臉」。克服這一後遺症的權宜之計是保持「資金運動」。只要上市後能夠源源不斷地通過配股、增發進行「圈錢」,企業便可以增量資金掩蓋存量資產的低效率。要「圈錢」,經營業績就必須達到中國證監會設定的門檻。萬一業績不夠怎麼辦?好在中國的上市公司對剝離與模擬情有獨鍾、經驗老到。利潤達不到配股、增發的要求,上市公司可以將過去因高估利潤所形成的「泡沫性」資產、經營不善的虧損子公司以及其他虧損業務剝離給母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再通過「模擬調整」,編制出一套人見人愛的完美會計報表,「圈錢」也就水到渠成。

從會計的角度看,剝離與模擬對財務會計的基本假設和原則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波,其能量大有催垮現行會計框架之勢。倘若剝離與模擬的存在是合理的,那麼,會計主體假設、配比原則有何意義?會計主體假設界定了企業收益確定的邊界,配比設定了收益確定的規則。如果上市公司可以將採用不穩健的收入確認政策所形成的不良債權、將市場變化所形成的存貨積壓損失、將盲目投資所形成的投資損失、將資本結構失調所形成的負債及其利息支出予以剝離,那麼,上市公司只會盈利,而不會虧損。但經過剝離後模擬出的盈利,是財務會計意義上的利潤嗎?難道剝離與模擬可以凌駕於會計主體假設和配比原則之上?可見,對已上市公司而言,剝離與模擬與其說是「會計創新」,不如說是滋生會計造假的溫床。

剝離與模擬固然神奇,但其持續功效有限,且容易模糊投資者的視線。即便老練的投資者天生一雙慧眼,也難以看清上市公司剝離與模擬背後的真實面孔。基於此,該是監管部門向剝離與模擬宣戰的時候了,以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如果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取締剝離與模擬,也應當對剝離與模擬做出嚴格限制。對於進行過重大剝離與模擬的企業,應視其經營業績的連續性和可比性遭到破壞,必須經過3至5年的時間重新檢驗其業績的穩定性,方可准許這類企業上市、配股或增發。

五、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有使會計淪為「魔術」之虞

會計理論界對會計到底是一門,還是一門的爭論由來已久,但現行實務中的一些令人困惑的做法讓筆者覺得會計越來越象是一門魔術。同一個企業,經過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將「紅色業績」(虧損)變成「藍色業績」(盈利)簡直易如反掌。我們不妨若干案例,以透視上市公司利用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調節利潤的「魔法」。

案例1、廣電股份1997年11月將6926萬元的土地以2192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母公司,確認了15000萬元的收益。同年12月又將賬面凈資產為1454萬元的一家下屬公司的整體產權以9414萬元的價格轉給其母公司,確認了7960萬元的營業外收入。僅僅這兩項交易就帶來了22960萬元的收益,占該年度利潤總額9733萬元的235 9%。若剔除這兩筆交易,該公司1997年度實際上虧損了13227萬元。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的「魔力」由此可見一斑。這一案例再次印證了「有媽的孩子象個寶」這一顛撲不破的真理。上市公司出現了虧損時,只要哭著找「媽媽」(母公司或大股東)就行了,母公司或大股東必定會通過資產重組與關聯交易給上市公司「餵奶」(輸送利潤)。

案例2、陝長嶺的大股東長嶺黃河集團為了解決拖欠債務,2000年10月30日將其持有的西方聖方股份公司的1000萬股股權,以每股1元轉讓給陝長嶺。同年11月22日,陝長嶺以每股8元的價格將其轉讓給美鷹玻璃(浙江)有限公司(是否為關聯企業,不得而知),獲得了7000萬元的投資收益,占當年利潤總額1604萬元的436 4%。若剔除這筆交易,陝長嶺2000年度實際上虧損了5396萬元。這個案例存在的疑問是:既然西方聖方科技的股權在不到一個月內便可增值7000萬元,大股東為何不自己將這些股權直接出售給美鷹玻璃公司呢?假定美鷹股份是關聯企業,陝長嶺為何不在確定轉讓價格時多加一個零呢?顯然是不好意思。但陝長嶺是否想過,這個不好意思的直接機會成本就是減少了7 2億元的利潤。

案例3、波導股份2000年度將發生的10427萬元廣告宣傳費中的70%,即7299萬元轉由其大股東奉化波導科技發展公司承擔,轉嫁給大股東承擔的費用占波導股份當年利潤總額4401萬元的165 8%。若剔除這一因素,波導股份2000年將虧損2898萬元。大股東替上市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由來已久,前有美菱電器,後有廈新,現又有了波導股份。看來,上市公司有難,大股東解囊相助已蔚然成風。

案例4、ST包裝(現更名為長江控股)2000年11月25日將所持四川長信紙業有限公司40%股權,以4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尚未入主的潛在大股東四川泰港集團。由於ST包裝按權益法核算對四川長信紙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時,已確認了1600萬元的投資損失,並將投資成本減記至零,因此,這筆股權轉讓使ST包裝平添了4800萬元的收益,占當年利潤總額1622萬元的295 9%。同樣地,若剔除這項收益,ST包裝當年將虧損3178萬元。一家資不抵債的公司,其股權居然可以賣得4800萬元的好價錢,真是匪夷所思!

同日,四川泰港集團還與ST包裝簽定了《贈予資產協議》,將其持有的四川省神岩風景區公司95%的股權無償捐贈給ST包裝。這些股權評估值為18943萬元,扣除6251萬元的遞延所得稅後,差額12692萬元確認為資本公積。ST包裝的每股凈資產遂由1999年末的0 308元猛增至2000年末的2 74元。

通過上述兩項交易,ST包裝如願以償地摘掉了ST的帽子。ST包裝及其尚未入主的大股東堪稱世界頂尖的「魔術大師」,只需簽定兩個協議,便可使ST這頂帽子遁形,其技藝之高超,實在讓人嘆為觀止!

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倘若取締這些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ST和PT家族的陣容不知要擴大幾倍。這類案例的最顯著特點是不等價交換,交換的結果是大股東向上市公司肆無忌憚地進行利潤輸送。從本質上看,通過這種手段進行的所謂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與銀廣夏的會計造假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兩者都是「數字游戲」,只不過前一種做法因法規和會計規范的不完善而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更不可思議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調節利潤,只要大言不慚地「廣而告之」(充分披露)便可逃脫被制裁的命運,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以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之名,行會計報表粉飾之實的現象如果不能被及時、有效地加以制止,財政部即使頒布再多的會計制度和准則也是枉然,注冊會計師再超然獨立也無法制止會計造假,現存的收益確定、資產計價等理論體系也將土崩瓦解,會計終究有一天會淪落為「魔術」。

『捌』 擬上市公司必須保證其財務獨立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財務獨立主要是要求:(1)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設立其自身的財務會計部門,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獨立進行財務決算;(2)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其自身的銀行帳戶,不得與其股東單位、其他任何單位或人士共用銀行帳戶;(3)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得以任何形式戰勝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4)擬發行上市公司應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繳納義務;(5)擬發行上市公司應獨立對外簽訂合同;(6)擬發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或將其擬發行上市公司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