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上市個人發布上市公司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上市公司一般會做假虛報業績嗎。如果被查出有什麼後果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做假虛報業績的行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實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訴標准做了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3. 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融資融券股民如何索賠
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你的在這個時間段持有這個公司的股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和律師溝通,這樣成功率高一些。
4. 上市公司發表虛假信息,股票虧了,怎樣維權
,因上市公司公告虛假信息,導致股民損失的,股民維權程序方法步驟:一要保存證據;二要告訴才處理;三要攜帶證據到法院起訴,待法院受理後開庭審理判決、賠償。
5. 中的實施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所謂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所謂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以下人員:
(1)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2)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證券承銷商;
(4)證券上市推薦人;
(5)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6)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7)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作虛假陳述的,責任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於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不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已經被抓被捕的,建議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 擬上市公司申報虛假材料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7. 在證券交易中的實施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作虛假陳述的,責任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於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不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已經被抓被捕的,建議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了,對投資人而言,要是因相關人員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害的,亦可收集證據資料,咨詢經濟糾紛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向責任人追償。
8.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有什麼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提高經營業績,粉飾財務報告。
一般而言,國內的上市公司大多屬集團型企業,無論是從公司結構、組織形式、還是經營涉足范圍、各個運作環節等,大多處於一種復合形的多元架構。
其向公眾披露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范圍涵蓋了母公司、子公司、各類合營公司、聯營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響等各類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
關聯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核算,但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在整個集團內又相互配套,甚至互為商業購銷客戶,這些在理論上為上市公司通過內部交易調節合並數據提供了一個平台。
2、通過「泡沫重組」,或突擊進行資產轉讓等方式,追求一種華而不實的短期逐利行為。
這種通過債務重組和轉讓資產等方式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並不是總能得到,由於主營業務沒有實際成長,這些企業在業績大幅提升一兩年後,往往又出現業績大幅縮水的情況,投資者則因為只看重企業表面收益的增長而投資失敗。
(8)上市個人發布上市公司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市場是政府主導型市場。上市公司在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企業上市後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導致很多企業為了利益進行財務包裝。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起源,是由於公司管理者基於自利可能有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的動機,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託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
但目前注冊會計師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財務造假行為不斷出現,其原因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問題。
9. 簡述發行人,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主體及其法律責任
詳細見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