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太平洋分紅保險
以我愚見,沒有這樣的保險。80歲能拿到5萬就很好了。
因雖然50歲以上可以買商業養老險,但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1、年齡較高,繳費較高,繳費時間短(一般至多10年),對一般的家庭經濟可能會造成較大的壓力,需要慎重考慮。
2、即使在7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話,也不過15年的時間,尤其是對於年金養老險收益是有限的,即現在繳費較高,而將來領取的錢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高,可以通過低檔的紅利預演一下就大概知道了。並且領取時間還要等待很長。
鑒於以上兩點,不推薦在這個年齡購買養老險。
而這個時期,應該購買較高保障的意外險,首先保障人身價值,然後視家庭經濟情況而投保投資性的萬能壽險和投資連接保險,通過保險理財獲取的收益來補貼養老,尤其是針對保險理財的中長期特性,是比較適合年齡較大的人群,並且初始費用相對較低。
⑵ 太平洋保險到底是怎麼分紅的拜託了各位 謝謝
建議不要終止!因為那樣會有很大的損失!鴻運年年有兩種紅利一種是每年的7月1日!是保險公司用你這筆錢去生錢,把產生的利潤的70%返還給你,存入你的分紅帳戶,(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不取復利增值!另外前20年內每兩年返一次保額的8%,自第21年起可每年領取保額的5%,也是不取復利增值!你的保額好象應該是10000的吧!就是前20年每兩年領800。21年以後每年領500!還有一個身故的保障30000!這些都是終身的!
採納哦
⑶ 急!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紅利發」分紅保險是什麼啊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紅利發兩全保險C 款(分紅型)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范圍為出生滿90天至65周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給付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以下約定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
滿期生存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年)
二、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或最後復效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繳保險費。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後或最後復效日起一年後(以後發生者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約定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疾病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合同已生效年數(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三、意外身故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2×基本保險金額×合同已生效年數(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二)本合同所稱「因意外傷害身故」指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以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
第四條 保單紅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的,則該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分配。分配的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合同終止時一次性給付。發生被保險人身故給付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時,給付累積到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
二、紅利的給付對象: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將紅利給付予滿期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將紅利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三)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險人身故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紅利給付予投保人。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間發生的被保險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醉酒、斗毆、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內或本合同最後復效日起2年內自殺;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制的葯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助動交通工具期間;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並發症)、症狀、體征、生理缺陷、殘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時或復效時已知曉並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八、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蹦極、跳傘、滑翔翼、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攀岩、探險、特技、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訓練等高風險活動;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若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滿2年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六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本公司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險期間開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
二、本保險為定期保險,保險期間分為10 年、15 年、20 年三種。保險期間以保險單所載為准。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時終止: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請時;
(二)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約定辦理復效;
(三)被保險人身故;
(四)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五)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終止。
第七條 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保險費採取年繳方式(即在保險期間內,每年繳付保險費直至保險期間屆滿),每份年繳人民幣1,0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年齡、保險期間及投保份數確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三、本公司對未成年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以監管機構規定的限額為限。
第八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且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及其他責任免除的內容。本合同訂立時或投保人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繳足2 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 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已滿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
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四、除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滿期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五、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遲延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本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 保險金和紅利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和紅利須提供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以及下列證明和資料(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1、由滿期生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3、公安部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須提供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紅利的申領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由投保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紅利給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紅利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如無特別約定,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的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 日內全額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 保單質押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積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經投保人書面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可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後余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未能償還的,當貸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項欠款及其利息之和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憑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繳費日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一日。投保人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的,自繳費日次日零時起60 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時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參加紅利分配,已分配的紅利及利息不予計息。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本合同自動終止。投保人未繳足2 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 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滿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 年的除外;
二、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保險單上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與根據實際年齡確定的基本保險金額不符,本公司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調整基本保險金額。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按根據被保險人實際年齡確定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相應的保險金。
三、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紅利及累積利息與實際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調整。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
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其實際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各項保險金、紅利、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合同的變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後生效。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保險單簽收之日起10 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扣除保險單工本費人民幣10 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已由本公司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保險單簽收之日起10 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 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或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 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 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滿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的處理,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釋義
一、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二、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三、身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 年後或最後復效日起2 年後(以後發生者為准)自殺身故的,或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 日後身故的,在保險金的給付上均視同疾病身故。
四、利息:紅利累積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計算。在紅利的同一計息期間(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至下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之間的期間)內,若本公司改變紅利累積利率的,本合同在該計息期間內仍適用改變前的紅利累積利率。除紅利累積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參照1 年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後宣布的利率計算,本公司每年向監管機構報備該利率。
五、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對應日。若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六、手續費:指本合同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及每張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代理手續費的總和。其金額為實繳保險費總額減去保險單現金價值後的余額。
七、保險單現金價值:見本合同現金價值表。
八、醉酒:是指因飲酒而表現出動作不協調、意識紊亂、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醉酒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醫院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准。
九、斗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斗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則以上述法律文件為准。
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十一、管制葯品:指在索賠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葯品,包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及放射性葯品。
十二、助動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駛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須辦理駕駛許可證、照,行駛許可證、照或其他相應准駕證、照的助動交通工具。
十三、艾滋病:是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的簡稱。
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五、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十六、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十七、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八、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攜帶特殊攀登設備從事戶外登山等活動。
十九、特技:指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二十、恐怖活動:是指恐怖分子製造的任何危害社會穩定、危及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動,通常表現為爆炸、襲擊、劫持(綁架)、投放危險物質、放火等形式,與恐怖活動相關的事件通常稱為「恐怖事件」、「恐怖襲擊」等。
二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⑷ 太平洋分紅保險
簡單的說,你是在銀行里被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忽悠購買了保險。(雖然你是在銀行買的,但的確不是存款。
不是存款怎麼叫取款呢?1年後取叫退保。退保當然會有損失啦(應該能拿一半左右)。是保險當然沒有利率一說了,只有分紅的說法。風險當然有啦,只有保險公司拿你的錢賺了你就有比較好的分紅。不過通過銀行購買的保險往往在保險期限結束後能拿出的錢是會超過你當初交的錢了,會不會比存錢好就不好說了。
說下分紅和現金價值。
分紅是不確定的。
可能業務員在你面前吹噓以前的業績,但是那不能說明什麼的。按照相關規定,分紅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有關,在每個會計年度業績的的一定比例分配,而經營業績是不確定的,所以分紅是不確定的,現在無法計算的。
我自己07年買了一份分紅保險,07年(經濟發展比較好)度分紅每一萬400多,不過08年(金融危機)每一萬只分到不到一百。
現金價值簡單的說就是說你買的保險經過一定年度(一般2年)後保險合同產生的價值,也就是你退保或到期能得到的錢。一般保險合同上都有載明。
如果你買這個保險能獲得的貨幣收益就是現金價值(一般比銀行同期利息加本金少,要不銀行怎麼辦?)和分紅相加。因為分紅不確定所以你能得到多少收益無法比較。
但是我們不能直接這么比,因為我們畢竟是在購買保險,是在賣東西,買的是一份保障。還有,買保險不是存款,中途退保你會虧很多,所以請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慎重決定。
⑸ 請問太平洋保險怎麼樣,我買的是二十年的分紅險這是什麼基本概念
好-你有保險意識好;很好-你的收入條件很好,還有你這份保單的收益很好;非常好-你選擇了我們太平洋這種實力強的公司,穩定的投資,規避投資風險非常好。這就是概念。
⑹ 太平洋分紅型保險有哪些
分紅型的誕生主要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所以都是長期險或者終身險。
目前比較受大眾歡迎的是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險和剛剛問世的東方紅理財計劃。
這里特別跟你講下東方紅,這個理財險是太平洋為了回饋客戶特別定製的,3月底停售。同時呢也是為了慶祝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第一支進駐上海自貿區的保險公司,獨家獲得了上海舊城區改造計劃項目,全國20億回饋老客戶退出的最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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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中國太平洋保險分紅險是怎麼回事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每年領取年度紅利,享有身故保障金。
太平洋保險分紅險的特性:
1、回報穩:除可獲得保證利益外,還可通過分紅分享公司經營成果,保值增值。越早投保,保額越高。
2、變現快:保單現金價值高,且投保後即可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即使急需資金周轉,亦可從容應對。
3、保障高:在保險期間內可獲得身故保障,並特設意外身故雙倍保障,倍感安心。
4、理財佳:保費資金由太平洋保險專業團隊投資運作,機構投資盡顯優勢,理財目標輕松實現。
(7)太平洋分紅保險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年度紅利的給付對象:
1、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按前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第五條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投保人。
4、分配的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保險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合同終止時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時,給付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累積紅利。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
若確定保險合同終止時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紅利以外的其他紅利,則將該紅利以特別體恤金的形式與身故保險金同時給付予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