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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的方式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4-24 03:19:35

㈠ 股權收購可以採用哪些方式 各方式特點

公司並購中股票支付:是指主並企業通過增加發行本公司股票,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企業的股票,從而達到並購目的的一種支付方式。
股權支付指收購方用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自身也是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自身或增發的股份作為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對價。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很少有優先股,所以這里所指的股票支付就是普通股,事實上國外的股票支付分為普通股支付和優先股支付。和現金支付一樣,盡管包含直接和間接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從收購方的利益角度來看,付出對價的股權後得到的結果就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股權支付的適用范圍: 當收購方的資金壓力比較大,或者籌資存在一定困難,可以選擇股票支付,而且如果收購方所用的是業績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讓方也會比較願意接受這種支付方式。特別是現在的並購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動輒幾億元甚至幾十億元,如果完全使用現金支付,需要動用巨大的資金。正是由於股票支付的使用,促成了如此大規模交易的實現。
使用流程: 股權支付的流程中,由於股價的不確定性,使得並購交易雙方在確定換股比例的問題上會有較大爭議。

㈡ 股權並購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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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並購系指並購方通過協議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認購目標企業增資方式,成為目標企業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購系指並購方通過協議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認購目標企業增資方式,成為目標企業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稱「資產並購」),由上述規定內容可以看出國內立法對股權並購內涵的界定,兩者的區別與聯系,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之區別與聯系具體有以下幾點:並購意圖,並購方的並購意圖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體現在股權並購中的股權層面的控制和資產並購中的實際運營中的控制,雖然層面不一樣,但都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進而擴大並購方在生產服務等領域的實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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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㈣ 股權式並購包括哪些形式

您好,股權式並購包括兩種形式,即以股票購買資產和用股票交換股票。

㈤ 股權收購的基本流程包括哪些

股權收購的基本流程是
(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
(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並通過收購實施預案。
(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事宜。
(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
(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
(8)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㈥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㈦ 股權並購的形式,請舉例說明。

股權並購的主要形式分為兩種:
①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例如:法國甲公司購買境內乙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該境內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經過協商,甲公司購買4000萬股,將境內乙公司改組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種購買股權並且將出售股權的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是股權並購的另一種方式。
②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例如:境內乙國有獨資公司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法國甲公司擬購買其股權,經過協商,乙公司先增資3000萬元,乙公司股東――經授權的國有投資機構認購10%,甲公司認購90%,增資完成後將境內乙公司改造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種投資各方認購增資並且將增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是股權並購的另一種方式。

㈧ 公司並購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同公司之間可以進行並購、分立等行為。不同的公司之間的行為所產生的行為責任也是不同的,需要注意的事項也存在著差異。公司並購的主要類型主要有哪些?各自的並購類型代表著什麼特點?

楊智慧律師補充:

現金收購,指以現金作為並購目標公司的支付方式。

換股收購,指收購公司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換取目標公司的股票或資產。換股收購的結果是收購方取得了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資產,從而成了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目標公司的一些原股東也成了收購方的新股東。這種方式避免了收購所需要的巨大現金壓力,但股票換股比率的確定比較困難,特別是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瞬時變動,確定股票換股價格和比率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

杠桿收購(leveragedbuyout),又稱舉債收購或融資收購,是指收購方以目標公司資產及未來收益作抵押進行融資或者通過其它方式大規模融資借款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

承擔債務式兼並,這是面臨破產企業得以債務重組的一種兼並方式。在被兼並企業資不抵債時,兼並企業並不需要用資金,而只是承擔企業債務即可。被兼並企業債務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停息、免息,有的可以用國家呆帳准備金核銷,同時,償還被兼並企業債務可以推遲3~5年等。

協議收購國家股和法人股,這是我國收購上市公司的主導方式。我國的上市公司股權被分割成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流通股,一般而言國家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權的大部分,且不能在證券市場上流通,收購方不可能通過收購社會流通股的方式達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協議受讓國家股和法人股可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並購重組「包裝上市」,即通過兼並收購、控股若干企業,並將這些企業重組,將其部分資產分離,組建一家資產優良公司上市。通過該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籌集資金,改善資產狀況,擴充經營規模,提高競爭能力和盈利水平。

買殼上市,即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殼公司),然後增資配股方式籌集資金,再以反向兼並的方式注入收購企業自身的有關業務及資產,最終收購公司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在買殼上市交易中,收購公司並不是看上目標公司的有形資產和業務發展前景,而是看上目標公司的資本融資渠道。

借殼上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自己或相關企業的優質資產注入該上市公司,以達到借殼上市的目的。

每個並購項目應該採取何種方式?這取決於許多現實的因素。因為公司並購是一項復雜、精細的技術工作,並購不僅需要仔細的經濟考量,還需要履行許多的法律義務,一次成功的並購一定是在多種專業人士共同參與下、經過審慎決策和精心操作的結果。

㈨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