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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

發布時間: 2021-04-23 07:56:01

A. 重組工作中多少比例就會觸及重大資產重組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B.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是利空還是利好

利好還是利空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增發是為了某個有發展前途的項目,那應該是利好。如果只是為了補充現金流,那應該算是利空。

如果有的公司是為了籌集資金實現更好的發展,因為公司可有一個好的項目,但是至今可能不夠,這樣會轉讓公司的權益來籌集資金。目的是為了讓項目盡快上馬。然後更好地發展這樣的對公司應該是利好。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備股票上市條件;

(二)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

(四)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C.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D.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 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百分之30的 應當由股東大會做

  1. 我認為就是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或是為其他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

  2.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E.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___作出決議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F. 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權利中: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需要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
本期內購入或出售的資產,其價值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也就是上期經過審計財務報表中列報的總資產)價值的30%

G. 出售重大資產什麼意思

(一)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H. 關於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最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