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紅保險暫行管理辦法解釋權屬於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⑵ 人壽保險分紅,沒有及時交錢,已經失效,還要辦什麼手續嗎
可以,拿著你的身份證、保單去當地的營業廳辦理。如果投保時約定到期領取的話,什麼也不用辦,到點自動到你賬上了。如果你是平安的,自己在家上網就能領取,可惜你不是(廢話)
⑶ 分紅型保險停售 2019
不停售幾十年後也是虧損的!保險公司談收益的都是忽悠人的!保險公司就是以分紅盈利,《分紅保險》就是保險公司掙錢的法寶,讓你不知不覺的就上當受騙了!保險公司的《大病保險》是保死的,因為你要是得了和保險合同上對號入座的病,這人就是死路一條。你更要明白,是保險算計你,不是你算計保險!保險就是,你消費,保險公司為你服務,他是掙你錢的,不是給你分錢的,你不能把保險的本意給弄錯了,弄錯了最後就是上當受騙!保險,除了意外險,其他的險種都是忽悠人的。買了壽險的人都被忽悠了,因為你啥時候都不能取錢,一旦取錢就會損失慘重,一直到死,你死的時候還得的這病,要和保險合同的病一樣,一字不差,才能得到理賠,否則就不會理賠。小孩一出生就談死亡保險,這就是咒人趕快死亡!保險只談現金價值,不談本金和分紅。保險發生合同責任,他才有現金價值和分紅,不發生合同責任他只談現金價值,而那個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上面就有現金價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錢,你看了就會明白的。那個錢遠遠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錢、退保,還有所謂的轉換養老金,都是看那個現金價值。保險業務員他們就沒把保單的現金價值給你說明,說明之後客戶看了就不買了,所以他們忽悠你保費交清就拿錢。保險若干年取錢都是虧損的,其實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貨幣貶值也是虧損了很多。保險公司每天開會《所謂保險公司的晨會》就是講一些忽悠人的辦法!就是講這個分紅幾十年多少多,那個紅利幾十年多少多,再加上這個現金價值多少多,哎呦,你一看好多數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紅了。其實保險了解了就很簡單,就是,保險出險時看你的《保障》,不出險看你保單的《現金價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現金價值》,因為壽險都是終身險,不到終老死亡取錢,那就視同退保(也就是給你的現金價值),所以你理解了這兩個數字,你就不會被賣保險的忽悠。最後千萬要記住,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想理財賺錢或想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不是很好的選擇)。所以,分紅型保險是以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與其講(理財保險)是宮廷玉液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講,(其實就是那個二鍋頭兌那個白開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保監局有個文件說重疾險不允許分紅,請問是什麼時間規定的,幾幾號文件,在哪能找到
這個問題我正好經歷過,是在2003年九月份全國停售分紅型重疾險的。但隨後各家公司又紛紛推出了分紅壽險附加重疾險的銷售方式。文件沒見過,時間還記著。
⑸ 聽說今年最新的保險法規定分紅保險分紅不低於70%修改為100%,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謝謝!
今年沒有新保險法。 最新的保險法是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 分紅報銷不能低於70% 沒有100%!
⑹ 保監會規定分紅險不能賣了嗎
您好,不是保監會規定不賣分紅險了,而是保監會規定明年的4月1日將停止銷售貸款率高於80%的產品。
⑺ 我12年1月3日辦理的人壽分紅保險,現在失效了。辦理復效是不是2年內都可以,有什麼損失么
曾經擁有一份保險,但好幾年未按規定如期交費,怎麼辦,是否能補交?
答:在繳費期過後,客戶未能及時繳納保費的,保險公司還會給予60天的寬限期來讓客戶補交保費,如超過60天客戶仍不能補交上保費的話,那麼保單進入中止期,在此期間保險公司中止履行保障義務(在這2年內客戶需復效保單的話,必須提出復效書面申請,並繳納滯納金)超過2年未能繳納保費的,保單做自動退保處理,僅可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註:對於健康險來說,復效保單等待期必須重新計算!
⑻ 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保監26號
第一條為規范分紅保險業務,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約定,享有保險合同利益及紅利請求權的人。
第四條紅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額或現金分配等,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條款中載明其採用的紅利分配方式。
第五條保險公司設計、擬訂的分紅保險產品,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後方可銷售,修改時亦同。
第六條保險公司必須開發專門的電腦系統,並確保能夠支持分紅保險產品。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分紅保險產品銷售的地域范圍。
第八條保險公司申報分紅保險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產品報備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紅保險財務管理辦法;
三、分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四、紅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分紅保險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分紅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保險產品必須分設帳戶,獨立核算。
第十一條 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其相應的附加保費收入和傭金、管理費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紅保險帳戶;採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應的死亡保費收入和風險保額給付等不列入分紅保險帳戶。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全部可分配盈餘的70%。
第十三條分紅保險保單應當附帶產品說明書,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該產品的性質、特徵、費用率、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將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隨產品同時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發現其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或有不實陳述的,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報告等內容。該報告須由精算責任人簽字,並經符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保險公司無需報送費用分攤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將分紅業務年度報告上報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分紅保險業務年度盈餘;
二、保單持有人盈餘分配方案;
三、紅利准備金提取方案;
四、紅利分配對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評估;
五、分配後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其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的,還須提交今後12個月的營運計劃。
第十七條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年度分紅報告上簽字,並對紅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評價。
第十八條年度分紅方案違反本辦法的,或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有權否決該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精算責任人作出處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
一、投資收益狀況;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金額;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條禁止對客戶進行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