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需要多久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需要多久

發布時間: 2021-04-21 23:01:06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⑵ 股票破產或從組大概要多久

股票破產或重組大概要3-5年不定。股票先有一個ST\*ST\退市進三板的過程 破產重整與虧損退市
新規定適用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即那些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並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後上市公司資產優先償還內部負債(如拖欠內部員工工資),再償還外部負債(如銀行貸款),公司股東只有最後的剩餘索償權。因而,一旦破產重整失敗,原上市公司股東通常會血本無歸。而破產重整是避免這一結果的市場化救助措施,其通常做法是一方面通過法院裁定認可的債務安排,達成上市公司與債權人的妥協,另一方面通過發行股份讓重組方進入上市公司確認實際控制人的地位,上市公司則補充資本後財務狀況改善達到滿足持續經營能力。通過破產重整,債權人、重組方、原股東都可以達到比直接破產更好的結果。其中,發行股份定價是平衡重組方和原股東利益的關鍵因素。
新規定給予破產重組定價更大的靈活性。今年5月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重大重組發行股份定價以董事會決議前二十日均價作基礎。但由於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數已連續虧損或資不抵債,而公司債權債務關系和股權結構等基本面已在重整過程中發生了重大變化,且相關個股多數已進入停牌程序很久,期間二級市場整體股價定位可能變化極大,如果堅持按停牌前二級市場上的價格定價,整個重組方案的靈活性將變差,不利於平衡各方面利益而促進重整的順利進行。因而,新規定給予定價方面更大的靈活性,更具市場效率。
在提高定價靈活性的同時,新規定在表決通過機制上則要求2/3以上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同意。這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中小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能較好平衡破產重整參與各方利益;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要求也體現了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

⑶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⑷ 一般來說,破產重整的股票完成重整後多長時間能夠復牌

2008年10月修訂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不再限於暫停上市公司中,也會出現在處於交易狀態的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中,另外,破產環節中新出現的重整、和解程序,使得破產公司在不同環節的信息披露、停復牌的安排、披露責任人等成為突出問題。為此,本次修訂針對現行破產規定單一薄弱的現象,按照《證券法》關於破產退市的釋義和《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對公司進入法院破產程序後,採取兩種不同退市程序:(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交易所將對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並給予二十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充分釋放風險後對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關程序結束後復牌。(2)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交易所將直接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後才終止上市。

參考資料: 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6.pdf

⑸ 我想問一下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補充材料有時間規定嗎

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沒有時間限制,債權人申請的有時間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廣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也比較復雜,社會影響比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謹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現在也要徵求「他老人家」的意見,不過隨著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審查寬松多了,就是還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辦事的。

⑹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⑺ 破產重整多長時間

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連續二年虧損,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股票。 由於 「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簡稱為ST股。

*ST類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須全部符合如下條件:
1、並非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包括對以前年報進行的追溯調整),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即每股凈資產為正值,新規定不再要求每股凈資產必須超過1元;3、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數據,還要看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沒有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
6、沒有重大事件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受嚴重影響的情況、主要銀行賬號未被凍結、沒有被解散或破產等交易所認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復10%的漲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標上必須是年報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凈資產三項指標同時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資格,交易所有權根據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
v

⑻ 一般的企業破產重組為新公司要多久

您好!由於企業的規摸有大小,破產的狀況也不完全一樣,因此,企業破產重組為新公司需要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快的大約需要半年時間,慢的大約需要一年至一年半。下面提供一個企業重組的案例,供您參考。
企業破產重組案例指經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繫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2006年11月7日,廣東省肇慶市銀華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銀華公司)與廣東風華高新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風華集團)簽訂《協議書》,約定:風華集團從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分期償還所欠銀華公司款項,每期還款人民幣1000萬元,直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此後,由於風華集團沒有按照協議償還到期欠款,銀華公司多次向風華集團發出《催收通知書》,風華集團亦未能及時償還。銀華公司認為,風華集團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有關規定,銀華公司於2007年3月19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風華集團破產還債。

時隔兩日,肇慶市金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也認為,風華集團欠其借款本金18611萬元及相應利息,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公正清理債權債務,向肇慶市中院申請宣告風華集團破產還債。

收到上述兩申請書後,肇慶市中院於2007年6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該破產案。自此,處於國內電子界領先地位的風華集團,走向了破產邊緣。

選擇重整避免負面影響

風華集團是於1996年12月28日經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

作為一個從事投資經營的集團公司,風華集團本部沒有直接生產經營,收益渠道主要是通過對下屬企業參股、控股而獲得分紅。它是上市公司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

但前幾年因為電子元器件行業不景氣,產品盈利能力下降,僅靠投資分紅的收入已無法承載風華集團負債總額巨大、利息支出沉重的負擔,多年的虧損造成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經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風華集團債權人的債權總額為26.62億元,企業凈資產為-18.63億元。

身負巨額債務,風華怎麼辦?

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後,重整是債務人除直接破產清算外又一種可行的選擇,這是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新增內容。

據風華集團管理人代表黃日雄介紹,由於風華集團是肇慶舉足輕重的企業,生產規模龐大,擁有9000多名員工,每年稅收過億元,因此如果破產清算,將對地方經濟的發展產生強烈的負面影響。基於這樣的考慮,風華集團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申請及其重整預案,肇慶市中院經全面審查和慎重考慮後於2007年7月11日裁定準許債務人風華集團重整,並發布公告,風華集團進入重整程序。
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