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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某上市公司未經股東大會選舉

發布時間: 2021-04-21 22:30:25

㈠ 累積投票制度 上市公司一定要用嗎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適用與否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31條規定: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2.2.12條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選舉二名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

㈡ 案例分析,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為什麼

實權權利上是毫無疑問的,公司法明確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是股東大會的權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還特別說明這個權利不能被授權給董事會。所以董事會的增補決議違法。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問題在於,《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因此,從程序上看,還要取決於是否已經過了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的規定非常明確: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㈢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所簽的合同有效么

具體要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會對對外投資決定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管理層、董事會的決策許可權,超出董事會許可權的要經股東大會批准,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要迴避表決。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股東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盡管程序存在問題,但合同是有效的,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合同執行,已執行的應該有效。

㈣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說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有這種權利嗎?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這么規定,董事會當然就有權力,但公司章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制定的,大股東怎麼可能給董事會這種對抗大股東的權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須這么約定,哪個大股東也不會同意類似規定的。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設置這樣的規定。

例子呢~我就舉不出來了,我也沒仔細找過執行了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你要問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對這條規則的哪個點不懂。這條制度規定,3種人具有某個權力,什麼權力呢?就是他們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全體股東徵集投票權,同意的股東就不用投票了,由這3種人全權代理,那麼這3種人就能夠擁有很多投票權,足以對抗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形成強大的力量。再就是3種人都是誰,第一是董事會,第二是獨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條件的股東(目前證監會暫無規定)。

這個制度除了制約大股東以外,還可以使股東大會達到召開和審議的條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出席、投票達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開的,所以需要有人來徵集投票權,這樣股東大會就能召開了,投票比例也能達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徵集投票權,所以必須有第三方來進行徵集,這「第三方」就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
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

㈤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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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㈥ 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以現金回購並注銷本公司股票1000萬股,每股1🈶️元

公明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為20000萬股,面值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000萬元,盈餘公積50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以現金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並注銷,假定股票回購價為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2)若股票回購價為3元/股,其他條件不變,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3)若該公司按0.90元/股回購股票,其他條件不變,編制該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㈦ 上市公司公布年報後多久必須開股東大會

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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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