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並購涉及哪些中介機構
上市公司並購一般會涉及到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如果是大規模並購,並通過股票定增方式進行收購的話還會涉及證券公司。如果收購資金採用貸款方式的話,還會涉及到銀行。
② 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員工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處理
人力資源從一開始就應作為企業並購的考量因素,決策前應將人力資源資產和負債狀況充分考慮,不能在依據財務資產等因素做出決策之後,再去應付人力資源資產問題。否則,就可能不得不面對逐漸浮現的人力資源負債冰山。在古典企業理論中人們秉持著「誰投資,誰擁有」理念,企業股東被認為企業的所有者,可以任意處分公司的資產。企業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並購談判過程中,只會關注企業的顯性的物質資本—財務報表,如果只是單純的從賬面計算我用多少錢換了多少錢,而忽略企業中人的因素,那麼實際運作的結果可能就會與預期大相徑庭。在企業資產重組中,人們應樹立「大資產」觀,將人力資源視為一種資產來處理,這一資產既有可能是良性的也有可能是最難擺脫的「負債的」。企業無論是重組還是破產最先解決的不是財產分配而是職工安置問題。
(一)如何認定人力資本是企業並購重組中的資產性
企業是一個經濟組織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技術等無不系於人,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都需要人的運作。人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尤其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優秀的技術骨幹、熟練工等是其中的優質資產,他們對企業創造的價值往往大於企業自身對他的投入。企業也不乏一些冗員的存在,他們為企業創造的價值小於企業對其投入時,這樣的人力資本就成為了公司的負債,在企業優化重組中就會面臨淘汰的命運。
(二)勞動者集體參與企業並購權利的完善
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參與企業並購重組這一情況的具體規則,但是我們可以從《公司法》、《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等相關法律中尋找到一些類推適用的規則。2001年《工會法》修改時,將其第38條第二款調整為「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同時增加第6條第三款「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並購是企業通過股權收購或資產並購來擴大其經營規模,調整其產業鏈,優化其市場資源的重大決策,《工會法》的這些規則自然成為了勞動者集體參與企業並購的基本法律依據。另外,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努力下,2006年的《公司法》也進一步回應了職工參與企業治理的思潮,其第18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這一規定也暗含了,在企業並購中職工代表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針對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士、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的制定,修改也做出了規定,其重大事項的變動,應當與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雖然《工會法》、《公司法》、《勞動合同法》都直接間接規定了公司並購中員工要參與,但對於如何參與沒有細化,以及如果沒有員工參與流程,對於公司並購的協議、並購重組行為效力有什麼影響,都沒有規定。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是最終被告知公司被並購重組,相關知情權和參與權利,根本沒有落實和保障。
③ 企業並購對上市公司產生哪些影響
並購分很多種,有國內的同行業並購,不同行業的並購,又有跨國的並購,跨國並購在國際上有70%是並購後對並購的雙方都不好!而國內的並購一般表面都是利好的,至少可以減少財務成本和經營成本,短期內可以刺激股價做好,但長期來看,是中性的,必需要看並購後公司的運營實際情況,每年財報的收益是否因並購而增長,這才是實質上的利好與否!
④ 上市公司並購注意什麼
您好,公司並購可以注意以下內容: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並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於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上市公司並購的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並入公司財務報表
詳情請參見《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應用指南 兩個文件
以下摘自33號文
合並范圍
第七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
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並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於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應當基於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託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並范圍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並,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徵: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並,並參照本准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置子公司但保留剩餘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⑥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⑦ 我國上市公司購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並購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在西方國家已經有100多年的發展史,其背後有著深刻的經濟動機和驅動力以及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原因。企業並購的浪潮正向全球化推進,對我國經濟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影響。
一、我國企業並購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進行並購活動,其目的在於利用並購產生的管理協同效應和財務協調效應,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彌補自身的不足。我國企業並購起步較晚,在並購中存在許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政府幹預過多。並購應是企業為生存和發展而自願採取的戰略行動,企業的並購動因應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一致。但在我國,許多並購行為並不是出於純粹的市場經濟動因,政府幹預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企業動機,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現象比較嚴重。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目的,主要是幫助企業擺脫虧損局面,使企業走出經營困境,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為。筆者認為,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產權界定不清,產權關系復雜。
(二)價值評估欠准確。企業確定並購目標後,最重要的問題莫過於合理估算目標企業的價值並作為收購的底價,這是並購成功的基礎。目標企業的價值取決於並購企業對其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和時間的預測。能否准確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取決於並購企業准備並購的時間長短、是善意並購還是惡意並購,目標企業是否是上市公司、最近一次被審計的時間距並購的時間長短等。也就是說,對目標企業價值評估的風險根本上取決於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由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審計報告水分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並購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使得並購方很難准確判斷目標企業資產價值和盈利能力,在定價中可能接受高於目標企業價值的收購價格,由此導致並購方資產負債率過高,目標企業不能產生預期盈利而陷入財務困境。
(三)支付方式單一。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企業並購的證券化程度低,被並購或交易的資產多為實物形態的資產,而非證券資產,發達國家盛行的換股並購和綜合證券並購在國內基本上沒有起步。這種以實物資產作為並購或交易標的的交易方式,往往由於被並購企業的人員安排、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具體問題,使得企業並購的談判過程和交易過程復雜化,從而使並購的成交率低。筆者認為,中介機構在企業並購支付方式選擇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杠桿收購中的垃圾債權發行和過渡性貸款安排都高度依賴於投資銀行。在西方國家,中介機構不僅參與企業並購的咨詢、策劃和組織,還可以通過參股或控股的方式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但在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才剛剛起步,投資銀行的行業操作能力低,影響了我國企業並購的發展。
(四)佔用流動性資源過多。我國企業並購大多採用現金支付方式,如果企業本身沒有大量閑置資金,就需要對外籌集資金,以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採取債權融資方式收購目標企業,會使並購後的企業資產負債率和長期負債額都大幅上升,資產的安全性降低,若並購方的融資能力較差,現金流量安排不當,則流動比率也會大幅度下降,影響其短期償債能力,使並購方資產流動性減弱。大量的長期負債還會大大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或令企業被迫接受一系列限制性條款,限制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和資金的正常運作。因此,企業應根據並購目的、自身資本結構等多方面因素選擇適當的融資渠道,避免因融資渠道、還款方式選擇不當增加企業資本成本,令企業陷入財務危機。
二、我國企業並購財務問題的相應對策
為了使並購在我國企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促進我國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筆者建議採取如下對策:
(一)實行政企分開。政府部門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或行政機關,是宏觀經濟的組成部分,更是宏觀經濟管理的主體,除搞好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外,更重要的職能是搞好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因此,政府部門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企業。企業是生產經營商品和勞務的經濟單位,直接以贏利為目的,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和構成國民經濟的微觀基礎。可見,政企主體不能混同,必須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實現政企分開,就應該使政府與企業成為法律上兩個平等的法人組織。否則,企業改革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就無法真正建立起來。只有有效地實現政企分開,理順產權關系,改革企業產權制度,才能規范政府和企業的行為,避免兩者相互「越位」;只有實行政企分開,政府與企業才能更好地在市場經濟中進行角色定位。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明確界定產權,完善市場機制,加快企業並購中的法律建設問題。
(二)合理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並購雙方信息不對稱,是對目標企業價值評估不準確的根本原因。企業在並購前,應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細的審查和評價,並聘請投資銀行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全面策劃,對目標企業的行業發展前景、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分析,進而對目標企業的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做出合理預測,並在此基礎上對目標企業進行合理估價。在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價時,企業可根據並購動機和所掌握的信息資料來決定評估目標企業價值的方法,合理評估企業價值。
(三)合理安排資金支付。並購雙方協商好收購價格,並購方就應根據並購支付方式著手籌措資金。並購支付方式有現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三種,其中現金支付方式的資金籌措壓力最大。並購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設計並購支付結構,以滿足並購雙方的要求。
(四)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發展資本市場,促使金融工具多樣化,可以使企業在並購方式選擇上更加靈活,從而提高企業並購成功的機率。可借鑒外國經驗,推出可轉換證券等一系列受市場歡迎的金融工具。在發展資本市場的同時,還應注重中介機構的培育。如果沒有中介機構的參與,而僅僅依靠企業本身的力量,很難進行大規模的並購,如表外工具的運用主要靠投資銀行來具體操作。作為直接融資市場的重要角色,我國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尚未得到充分發展,應給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充分的發展空間,利用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信用優勢和信息資源,為企業並購開創多種多樣的籌資渠道。
總之,並購作為企業資本運營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企業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並購在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為了降低風險,減少或規避各種不利影響,並購企業應選擇理想的目標公司,審慎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在整和目標企業的過程中,創造最優目標公司資本結構,增加公司的價值,使企業並購充分發揮企業的協同效應,迅速進入市場,提高經營規模,挖掘公司管理經營等各個方面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