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對債務人所持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強制執行
法院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平倉股票償還債務,其他人沒權利
② 上市公司法人股是如何定義的
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該法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那麼該法人股為國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國有法人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則為社會法人股。法人股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法人股平均佔20%左右。根據法人股認購的對象,可將法人股進一步分為境內發起法人股、外資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個部分。日常股市中說的C股,就是進入協議轉讓的法人股。
③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嗎
是的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3)上市公司在執行股擴展閱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④ 法院對於已凍結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能否通過非交易過戶先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後,再予以賣出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程序,首先應當委託評估,其次待評估報告出來後送達債權,債務人。然後委託拍賣,拍賣前進行公告,拍賣後在證券市場和券商登記股權變更。
⑤ 上市公司的最新分紅擴股一般是什麼時候公布
上市公司的最新分紅擴股一般集中在上半年在年報中公布,然後上半年執行。
分紅擴股是指企業通過發放股票股息(送紅股)的方式來擴大股本總數,其直接結果就是部分盈餘公積金轉成了實收資本。股票價格也會因為股本的增加而作除權處理:投資者的股票數目增加了,但是每股價格則降低了。分紅擴股只是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內部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並沒有改變或增加企業的實際控制資本,所以對於企業的日後發展並沒有實質性影響。投資者切不可只是因為某個企業的送紅股政策就盲目追捧其股票。
⑥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司法執行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以下十種:
1.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
2.判決書
3.司法機關介紹信、執法人員的執行公務證或者工作證
4.結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證zd明文件
5.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或者回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
6.指定媒體上刊登的股權拍賣公告
7.成交確認書或者拍賣行關於此次拍賣的說明
8.被執行人和受讓方的營業執照、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
9.受讓方同意參與上市公司答股權分置改革的承諾函或與上市公司簽署股權分置改革協議及上市公司的證明
10.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⑦ 上市公司股東都有哪些窗口期
不需要。
年度報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含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需披露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7)上市公司在執行股擴展閱讀: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⑧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⑨ 上市公司在執行《股份支付》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股份支付准則的發展歷史較短暫,因而相對來說不夠成熟,細節上也還不夠完善。同時,准則的制定沒有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環境和制度背景帶來的影響,缺乏操作性和適應性。股份支付准則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國目前的各種不成熟條件,很大程度上為利潤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
股份支付准則自身的缺陷
1.攤銷期被任意延長或者縮短。根據《股份支付》准則的規定,企業的股份支付,無論是以權益結算,還是以現金結算,都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或者可行權權益情況進行最佳估計,並以此最佳估計數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或者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所取得的服務計入當期相關的成本或者費用,以及資本公積或者相應的負債。換而言之,企業應當將股份支付的費用分攤到每一個等待期內,若等待期被延長,則每一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減少,反之則每一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增加。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攤銷期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
2008年4月,海南海葯在其200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將股份支付費用的分攤方法進行了調整,延長了攤銷期,因此當期股份支付的費用比原業績預告金額減少了,進而減少了虧損,達到了利潤操縱的目的。
2.行權條件自由化。企業激勵對象的可行權條件一般會與企業的業績相掛鉤,但它們之間存不存在關聯以及存在的是什麼樣的關聯都極具自由性。
行權條件自由化的典型做法,就是企業將股份支付的可行權條件的標准訂得很低,在業績中也不考慮股權支付成本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伊利集團在2006年4月20日召開的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中通過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議案中的一項行權條件:首期行權時,上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7%,而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0%。而伊利集團2001年到2005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是22.7%、19.8%、40.6%、18.6%、21.5%,很低的期權激勵門檻會導致伊利集團的高管可以輕松地獲得巨額股份。
3.股份支付授予日及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最佳估計數的隨意選擇。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中,股份支付費用=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當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很小時,即使等待期的股票價格不斷上漲,企業計入當期相關成本或者費用的金額也是很小的。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來選擇授予日。
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也是可以調整的。《股份支付》准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的有所不同的,則應當進行調整。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則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來預計等待期的長度。因此,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也是可以被操縱的。
4.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選擇。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選擇,會形成不同的成本和費用。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時,權益工具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現金結算股份支付時,權益工具按照「行權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不同方式的選擇給企業帶來了利潤操縱的空間。
當股票價格持續上漲,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會持續增加,這時如果企業選擇以權益結算,就能夠確認較少的股份支付費用,反之,當股票價格不斷下跌,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會持續減少,這時如果企業選擇以現金結算,就能夠確認較少的股份支付費用。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來選擇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從而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
5.權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選擇。股份支付,無論是以權益結算,還是以現金結算,都是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目前來說,對各個國家都是一個難題,對我國更是如此。我國可行權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嚴格來說根本不存在活躍市場,所以,採用何種估值技術對其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股份支付》准則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有要求企業對權益工具估值模型進行表外披露。不同的估值模型計算出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也是不同的。因此,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自行選擇權益工具的估值模型,從而操縱利潤。
⑩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簡介: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