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體企業破產後 職工如何安排
根據工作年限和人力資源相關文件把年工齡買斷,與保險相關事務交接清楚,因為不能是集體企業還是個人都有權中止合同,因為是破產,故不必按合同付出全部合同賠償金。
㈡ 企業破產後,職工安排有哪些規定
實際操作過程中,關於破產企業職工應得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標准、工齡長短、下崗待崗、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等問題千頭萬緒,下面我們通過在審理某廠破產過程中安置職工的幾個現實的案例分別進行說明。
該廠是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於2002年1月被宣告破產。在該廠申請破產過程中,我們共安置在職、離休、退休人員1400多人,各類型職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勞動法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本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科書的作者都是德國大學法學院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國法字的法官。
由於做到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通過這些教科書在較短時間內了解德國法的真實面貌。
本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科書的作者都是 德國大學法學院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國法字的法官。
由於做到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通過這些教科書在較短時間內了解 德國法的真實面貌。
㈢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可以拿到賠償金嗎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樓主你不用擔心,也不要聽其他人忽悠,企業破產,職工權益是會得到優先保障的!
㈣ 請問如果公司破產了,對於企業員工是如何安排的對於員工的經濟補償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謝謝!
關於勞動合同:新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所以你公司應與你補簽勞動合同(按照新法執行)
關於如何安排: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㈤ 關於企業破產,職工安排和補嘗辦法怎計算.
一、 企業職工的分類
1、 已離退休的職工。
統計這部分職工的人數、年齡,為測算和提取余醫療費打下基礎。
2、 在冊職工。
(1) 統計提前退休(職)人員的人數、性別、年齡,為以後測算和提取養老保險費、余命醫療費打下基礎。提前退休(職)人員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特繁工種(包括有毒有害工種)連續工齡滿十年且在特繁崗位工齡達到規定退休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8年,從事特別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計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9年)和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職)的職工。
(2) 剔除以上職工後的剩餘人員,以1986年10月1日為界線劃分為兩類。一類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後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國家安排的統招統分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幹部、退伍軍人;1987年底前入校的技校生。二類是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收的合同制職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後入學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幹部、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要分別核實統計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虛年度計算)。
二、破產安置對象
破產安置的對象是指破產立案之日該企業的正式在冊職工(含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在破產立案前已辦理了調動手續和進「中心」已「雙解」的人員,不屬於在冊職工,不再安置。
三、職工安置辦法和補償標准
1、 固定職工的安置。
。。。反正你也不是。。。
2、 合同制職工的安置。
在破產立案時合同未到期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部發[1994]481號文《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根據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以職工本人破產當年月實際發放平均工資標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職工依法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並到當地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合同制職工生活費補助費測算方法如下:
補償總費用=∑(職工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
㈥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生活中,企業破產偶有發生,那麼企業破產後,員工能否得到相應補償呢?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准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後,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